为做错事的权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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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错事的权利辩护
尹不忧
**尹不忧,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① 参见 Jeremy Waldron , " A Right to Do Wrong" , Ethics , Vol. 92, No. 1 (Oct , 1981) , pp.
21 -39。

摘 要:做错事的权利存在的理由可以分为概念上的和价值上的。

在 概念上,由于在道德上是错的并不必然意味着此事是可以被批评的,因此 即使某事是错的,某人仍然可能拥有做此事的权利。

在价值上,自治意味 着人们拥有足够的选择自由,而做错事的权利在某些条件下是足够的选择 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

做有道德的人同样要求人们可以去做错事,否则人 们便不是主动地选择成为有道德的人。

道德领域的自治意味着人们需要进 行道德反思,而道德反思要求人们能够做出与一般的道德不一致的道德判 断,因此做错事的权利还是对权利的一种主张。

关键词:权利道德权利道德错误自治道德反思
做错事的权利,也就是“做道德上错误之事的道德权利”的略称。

这 看起来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权利意味着在道德上是允许的,而道 德上错误意味着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

不过,沃尔德伦仍然主张做错事的 权利是存在的,一方面是因为做某事是错误的和不存在某项权利毕竟是两 回事;另一方面,如果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那么权利将不得不仅仅与与 道德无关的事情相关联,因为道德上不允许的与权利矛盾,而如果权利与 道德上要求的相关联,权利又会显得多余。

①后一个理由依赖于某件事只 存在三种可能,也就是道德要求的、道德不允许的和道德无关的。

但是正 如陈景辉教授所言,还存在道德上允许的和道德上争议的这两种情形②, 因此后一个理由无法支持做错事的权利的存在。

虽然陈景辉教授认为第一 个理由同样无法支持,但是本文将主张并不是如此。

做错事的权利在概念 上存在可能性,而且在道德领域自治这一观念能够支持做错事的权利的存
法律与伦理总第5
期在。

做错事的权利不仅仅可以表现为一项不受干涉的权利,它还可以表现为一项自由权,或者说一项对自由权的主张。

-概念上的可能
一般来说,理论家们认为做错事的权利的类型是霍菲尔德的权利类型中的主张权①,其作用是对抗干涉。

如果认为做错事的权利是自由权,而具有某种自由意味着做该事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没有做或者不做该事的义务),而某事是错的恰恰意味着做此事在道德上是被禁止的(有不做该事的义务),那么做错事的权利就会出现内在矛盾以致概念上似乎不可能。


沃尔德伦对于做错事的权利在概念上的可能是以干涉与道德上的错误的区分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其进行干涉是道德上正确的(A):③
Al:P具有做X的道德权利;
A2:干涉P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
基于对权利的理解,A1可以被理解为A2,或者说A2是A1所表达的种意思;
A3: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
A4:干涉P做X是道德上被允许的;
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与干涉某事是道德上被允许的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所以:
A3不等价于A4,
而A4与A2是完全矛盾的,所以:
A3和A2不完全矛盾,或者说A3和A2有共存的可能,所以:
干涉P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并且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是可能的;
①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框架认为权利包括主张(claim)、自由(liberty/privilege)、权力
(power)和豁免(immunity)。

主张权,当且仅当B对A有X的义务时,A对于B有X 的主张权o参见Wesley Newcomb Hohfeld,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Judicial Reasoning and Other Legal Essays,Yale Univeraity Press,1919O
②参见William A.Edmundson,An Introduction of Rights,2n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p.108-109o
③参见Jeremy Waldron,"A Right to Do Wrong M,Ethics,Vol. 92,No.1(Oct,1981),pp.
因为A2是Al的一种理解方式,所以A3和A1共存是可能的,所以: P具有做道德上错误的X的道德权利是可能的。

在这里关键的是,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是否意味着干涉某人做此事是可允许的。

一般来说,如果某事是道德上错误的,那么似乎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其做出一些否定性反应,例如批评。

那么,为什么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却不允许被干涉,这便是需要给出理由的,至少需要展示这种理由存在的可能性。

一种辩护思路是去主张,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确实会允许其他人对此事做出某些否定性反应,但是这些反应并不必然包括干涉。

①例如,可以主张,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确实意味着可以去批评它,但是由于干涉和批评是不一样的,因此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并不意味着干涉它是可允许的。

但是,无论如何批评都具有阻止某人做此事的力量,哪怕是非常微弱的。

因此,批评和干涉之间似乎没有概念上的差别。

②也就是说,只要是对某人做这件事采取某些否定性的反应,那么这种否定性的反应,无论是国家对其的惩罚、社群对其的孤立、亲友对其的责备甚至是陌生人仅仅不照做,对于此人来说,都会有一些影响。

例如在排队的时候,虽然没有人禁止插队,有人插队了也不一定会被批评,但是很多人整整齐齐地在那里排队这个事实本身,便起到了阻止那些想要插队的人插队的作用。

而这样一种微弱的阻碍作用与国家对其的惩罚这种非常明显的阻碍之间,似乎只有程度之别,因此我们似乎无法从概念上将干涉和其他反应区分开来,那么我们便无法在概念上主张道德上的错误确实会导致其他人做出某些反应,但是这些反应不包括干涉,因此这种辩护思路无法起到作用。

另一种辩护思路便是主张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此事进行否定性的反应是可允许的,更不用说干涉。

因为虽然道德上是错误的给对此事进行否定性的反应提供了理由,但是这个理由不是终局的,仍然可能存在其他更强的理由来阻止道德上的批评。

也就是说,道德上的错误虽然是否定性反应的一个理由,它却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理由。

③换句话说,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和对此事进行否定性的反应之间并为做错事的权利辩护031
①参见William A.Edmundson f An Introduction of Rights,2n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p.135-139o
②参见陈景辉《存在做错事的权利吗?》,《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第6~8页。

③参见〔英〕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朱学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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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032不是概念上的联系,而是一种证成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一个理由,而且通常情况下这个理由便足以支持后者使得后者是可允许的。

这便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一般认为某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便意味着对此事进行否定性的反应是可允许的。

同时,这也为在某些情况下某事虽然是道德上错误的但是对此事进行否定性的反应却是不允许的留下了理论空间,因为更强的理由是可能存在的(至少在逻辑上)。

那么,这个更强的理由是什么呢?如果不找出这个更强的理由,那么概念上的论证就是空洞的,是形式化的。

接下来本文便开始讨论自治这个价值对做错事的权利的支持。

二足够的选择
自治,意味着自己构建自己的生活。

自治的人是他自己生活的作者,自己通过在自己的生活中的一系列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掌握自己的命运。

一个自治的人必须把他自己视为决定去相信什么以及衡量行动理由的重要性的主宰。

①而且,只有一个人是自治的,他才应该为自己的行动承担道德责任。

如果像强决定论那样把自由视为幻想②,那么便很容易把道德责任也视为幻想。

为了让个体具有选择自己生活的可能,他必须拥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一个面临生命危险的人为了存活而不断地努力,这样的生活很难被叫作自治的生活。

③因为自治意味着对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一个挣扎在死亡边缘的人很难说他对自己的生活有什么控制。

在关于做错事的权利这个问题上,问题便是,对于自治来说,做错事的选择是不是必要的。

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那么是不是对于个体来说,选择便足够的少以致没有任何选择自己生活的可能。

看起来这取决于环境。

④如果在一个规则足够多,个人权利足够少的社会,或许个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选择来构建自己的生活。

如果他或她的
①参见Thomas Scanlon,"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Philosophy and Public^airs,
Vol.1,No.2(Winter,1972),p.215o
②参见姚大志《道德责任是一种幻想?—
—评强决定论的道德理论》,《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5期,第14-15页。

③参见Gerald Dworkin,The Theory and Practice cf Aut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pp.13-15O
④参见Ori J.Herstein,u Defending the Right to do Wrong”,Law and Philosophy,Vol.31,No.3
职业必须是继承自父亲的职业,他的妻子或她的丈夫必须由父母来决定,他或她必须与父母共同居住,他或她受到一系列严格的行为规范的限制,那么,他或她可能没有足够的选择来构建自己的生活。

因为自己人生中的重要事项已经被决定了,自己的私人生活也有数不清的禁忌。

自己的生活不是由自己决定,而是由家族、父母、丈夫或妻子甚至孩子决定。

在这样的环境中便需要做错事的权利,需要打破这些道德和禁忌的权利,因为个人在道德领域没有足够的选择去构建自己的生活。

而在一个权利被广泛保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或许个人即使仅仅在道德的范围内行动便拥有足够多的选择来构建自己的生活。

那么,自治至少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支持做错事的权利,也就是在环境给予个体的选择足够少的情况下。

但是,在当今社会,似乎人们有广泛的选择去构建自己的生活。

无论是法律还是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人的许多权利。

因此,环境给予个体的选择足够少这个条件在现代社会很难达成。

那么,有没有什么逻辑上的理由,使做错事的权利必然存在呢?
三选择有道德的生活
一个可能的理由是,如果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那么人们选择去过有道德的生活便成为不可能的了。

①在这里,并不是有道德的生活不可能,反而是,如果没有做错事的权利,人们只能在道德允许的范围内生活,这样的话,似乎不是人们选择了道德,而是人们必须遵从道德。

那么这便也与自治不一致。

自治要求人们成为自己生活的主宰,而人们的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道德生活。

如果我们在道德领域只能选择去做道德允许的事情和道德要求我们去做的事情,而当我们想要选择被道德所禁止的事情时,我们便会面临被干涉,我们似乎确实失去了成为一个遵守道德的人的机会。

毕竟我们只能去选择遵守道德。

反之,如果存在做错事的权利,人们即使做道德上错误的事情,也不一定会被干涉,那么,就可以说人们在道德和不道德之间进行了选择,毕竟人们具有选择去做错事的可能。

但是,这个论证的问题在于,在道德的领域并非只有不道德的和道德为做错事的权利辩护
①参见Ori J.Herstein,**Defending the Right to do Wrong",Law and Philosophy,Vol.31,No.3
法律与伦理总第5
期的这两种选择。

至少还有道德上可允许的这个选择。

那么,即使人们无法选择不道德的事情,只要人们在道德上可允许的和有道德的这两种选择中选择了有道德的,便仍然可以说人们是选择了有道德的生活,这样,不干涉人们去选择做不道德的事情的理由便不存在了。

当然,可能存在一些情形,道德上可允许的选择足够的少,使得如果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人们便无法真正地将自己构建为有道德的人。

而这使得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再次成为一个被环境决定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做错事的权利存在,而有些情况下做错事的权利不存在。

四道德反思
存不存在某个实质性的理由宜接支持做错事的权利存在?让我们回到起点。

如果某人主张其有权利做X,但是X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他主张他存在做道德上错误的X的权利。

对于行动者来说,做X真的是错的吗?在这里并不是问根据社会中的一般的道德标准X的正确或错误,而是问行动者的看法。

行动者显然不认为这是一件错事,原因很简单,因为他打算或者已经做了X。

如果某人做了X,那么我们很难相信他真的认为做X是错的,哪怕事后他对此感到后悔。

例如,用沃尔德伦的例子,某人用他中奖赢来的所有钱去买赛马和香槟,而不把钱投入非常值得去做的慈善事业。

①对于这个人来说,他可能认为自我享乐是更重要的,或者认为没有什么理由去关心其他人的幸福,或者认为拯救陷入困境的人是国家的工作,而自己缴纳的税款已经为国家提供了资金。

无论怎样,他肯定不认为用钱去买赛马和香槟但不做慈善是一件错事。

再例如,还是沃尔德伦的例子,某个运动员代表非常不公平的或者种族歧视的州参加体育比赛,尽管这会让那些在这个州争取自由的人意志消沉。

②对于这个运动员来说,或许他认为工作就是工作,无论受雇于哪个雇主都没有关系,或者他认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无论怎样,他不会认为自己在做一件错事,因为如果他这么认为,他就不会这样做了。

当然,在这里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即使人们认为某件事是错的,人们
①参见Jeremy Waldron,"A Right to Do Wrong",Ethics,Vol.92,No.1(Oct,1981),p.21o
仍然会这样做。

现实生活当然如此,但是这仅仅是由于人们的意志并不是明晰的、一致的和坚强的,存在很多判断与行为不一致的情形。

但是对于一个理性的、不存在任何意志薄弱的情形的人来说,行动将会是与判断一致的,而这恰恰是我们要讨论的情况。

也就是人们在理性能力充沛的情况下,做那些在道德上被认为是错误的事情。

因此,当某人主张自己具有某种做错事的权利的时候,他自己必定不认为那件事是错的。

而这个支持某个人做出与通常的道德判断不_致的判断的理由,恰恰就是自治这个价值。

拉兹认为自治这个价值只有被运用于追求善(good)的时候,才是有价值的。

①但是,这里的善不是由环境定义的善,而恰恰是由行动者自己定义的善。

自治,如前所述,意味着自己构建自己的生活,那么人们就不能仅仅是被动地、机械地去接受身边的规则,包括道德规则,而是要去批判地反思它。

正如Gerald Dworkin所认为的,自治意味着对自己的一阶的偏好、欲望、目的等进行批判反思的二阶能力,以及接受或者试图改变更高阶的偏好和价值的能力。

②因此,如果人们无法批判现存的道德规则,便无法是道德上自治的。

而实现道德上的自治,便需要不干涉人们做出与通常道德不一致的判断,否则便无法让行动者在道德的领域实现对自己的生活的控制,成为自己的生活的作者。

也就是说,在道德领域的自治要求行动者具有对道德进行反思的能力,而这种道德反思的可能则以能够做出与现在的道德不一致的判断为基础,如果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那么人们无法实践那些不一致的判断,因此必须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当然,即使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人们仍然能够做出一些与现行道德不一致的判断。

例如将道德中应当要做的事情判断为允许的,或者反过来。

但是,道德领域的自治要求的并不是能够做出某些不一致的判断,而是要具有对任何道德判断都能够进行反思的能力。

如果对于某些领域,例如在道德判断为错误的领域,无法进行反思,那么这种自治便是有缺陷的。

所以,与前面两种情形不同,在这里并不是只要有一定的空间或者选择范围去进行不一致的判断就能够满足在道德内的自治,而是需要在全部领域,包括道德中错误的领域,都具有进行反思的能力才能够称为在道德领域内的自治。

因此,在这里我们找到了一个使得做错事的权利必须存在为做错事的权利辩护
①参见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Clarendon Press,1986,p.3780
②参见Gerald Dworkin,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ut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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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理由,那就是道德领域的自治,或者说道德反思。

五作为自由权的做错事的权利
无论是“足够的选择”这个理由还是“选择有道德的生活”这个理由,它们支持的都是不受干涉的做错事的权利。

但是无论如何,说一个权利仅仅是对抗干涉,而不涉及其自身的正当性,在宜觉上总是显得怪异。

上文我们提到的道德反思这个理由,不仅仅能够支持不受干涉的做错事的权利,还揭示了做错事的权利是一种自由权的可能。

先前之所以认为做错事的权利不可能是自由权,是因为B:
Bl:P具有做X的道德权利;
B2: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
权利意味着道德上允许,也就是道德上不错误,所以
Bl=B3:P做X在道德上不是错误的。

B2与B3直接矛盾,因此,B1与B2直接矛盾,它们不能共存,不存在作为自由权的做错事的权利。

但是,由于当某人主张自己具有做错事的权利时,在这里其实存在两个不同的道德体系,第一个是行动者自己的道德体系M,第二个是一般的道德体系N,那么C:
Cl:P具有做X的道德权利;
C2: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
在这里权利同样意味着允许,但是在行动者自己的道德体系中,因此Cl=C3:根据道德体系M,P做X是道德上允许的;
C2=C4:根据道德体系N,做X是道德上错误的。

由于是基于不同的道德体系,所以C3和C4并不矛盾,所以C1和C2并不冲突。

而做错事的权利,其实是做根据一般的道德体系是错的但是对于行动者来说是允许的事情。

因此,在这里做错事的权利并不是对于一般的道德体系来说存在的权利,它是个人的一个主张,主张某事不应该再被认为是在道德上错的,而是道德上可允许的。

换句话说,它声称道德应该被改变。

因此,权利并不是仅仅出现在道德允许的领域和道德争议的领域①,而是出现在所有的道
德领域。

当某人主张存在做错事的权利时,它主张某个被认为是错误的行为是可允许的,它提出道德争议而不仅仅是参与道德争议。

这样一种道德反思的能力,是成为道德上自治的人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道德进化的动力。

如果每个人都循规蹈矩地遵从道德,那么道德会保持不变。

正是由于对道德的各种挑战,人类的道德体系才不断地变迁。

自治要求足够的选择范围,因此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允许人们选择错误的事情,如果想让人们选择过有道德的生活成为可能,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必须能够选择错误的事情,这两个侧面的、间接的理由仅仅是暗示了做错事的权利的存在。

而道德反思,不仅仅直接揭示了做错事的权利就是对道德进行批判并贯彻自己的道德信念的权利,而且它为我们揭示了做错事的权利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不是只包括对抗干涉却不包括自由这样的别扭的权利,而是一项真正的自由权。

只不过这项自由权是有待确认的,暂时还不是被所有人接受的。

各种各样的规范体系、观念都会进行不断的变迁,例如我国的权利本位理论,也经历了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变革。

①而这种变革需要工具,做错事的权利便是道德权利体系变革的工具之一。

依照这种理解,那些处于被争议的状态的权利都可以被纳入做错事的权利的范围,但是做错事的权利不仅仅能够运用于这些有争议的范围,它可以用来发起争议,来主张那些被认为是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并不是错误的或者不应当仍然被视为是错误的,以此来让道德进步。

六结论
做错事的权利必然存在,因为人们有自治的需要。

如果人们无法进行道德反思,那么人们永远无法在道德上成为自治的。

而道德反思要求做那些与一般的道德不一致的事情,其中包括做被一般的道德认为是错误的事情。

这并不使得道德的规范性消失,因为在一个没有发生剧变的社会,道德总是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

道德反思与道德稳定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表示:②道德就像一艘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对这个船只进行修补无法通过进入无水的船坞来进行,而只能不断地替换掉那些腐烂的船板。

为做错事的权利辩护037
①参见何进平、江游《权利本位新论》,《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2期,第198-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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