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林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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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林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为深入贯彻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提升依法行政的质效,切实捍卫国家、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1. 承担本部门负责执行或协同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职责。
2. 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法制教育与执法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3.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严禁失职、渎职、越权及滥用职权。
4. 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权限及办理时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或拒绝。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为执法人员设定罚款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与部门奖金及经费挂钩。
6. 依法行使执法权限,遵循执法程序,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7.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法律与文化知识。
2.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政府法制办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3.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 执行公务时,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 严禁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隐瞒、伪造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二、领导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领导小组
1. 全面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卫生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 监督检查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3.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中的重大与疑难问题。
4. 加强全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 讨论并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
6. 根据执法情况实施奖惩与责任追究。
(二)业务科室
1. 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 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及行政诉讼应诉等事务,管理执法文书档案。
3.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供决策支持。
4. 负责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三)执法人员职责
1. 贯彻执行全县商务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确保依法行政。
2. 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宣传卫生政策法规。
3. 负责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 整理归档处罚案件材料。
三、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事项
1. 评议考核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公室具体执行。
2. 每年进行一次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3. 评议考核内容涵盖:
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含案件数量、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含审批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二)奖惩机制
1. 对考核成绩优异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2. 对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 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4. 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____月或次年____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2024年市林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提升行政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紧密结合移民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将依法追究所在科室科长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未能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公务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服务态度恶劣,故意为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未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
(五)未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务;
(六)对不确定或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
(七)应现场办结而未及时办结的事项;
(八)未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针对上述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情节较轻者,责令直接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及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提交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及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处理,并可视情况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公民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在以下情况下,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相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人员,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综合科所有。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