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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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03
【实施日期】199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归侨、侨眷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国(境)外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华侨’的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