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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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畜牧兽医2019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19-01-21平湖市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措施
沈德胜,郭建林,张海良
(平湖市畜牧兽医局,浙江平湖314200)
中图分类号:S851.3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5-7307(2019)02-0028-002
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为推进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贯彻农牧发【2019】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平湖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监督所新广分所就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019年1月16日作了专题布置,在回顾肯定过去所做工作的基础上,鉴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广、量大、产业链长、环节繁多的复杂情况,特别是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规用药等问题,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1加强违规药品监管
1.1切实加强养殖投入品源头监管一切从源头抓起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饮用水源及环境监管工作。
对全市的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原料、添加剂和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防止生产饲料源头出现问题,严厉打击生产过期或者不合格的饲料产品。
1.2加强对饲料兽药经营个人和部门的监管对乡村饲料经营部门、兽医门点开展不定期检查,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情况,每个月不少于二次。
严厉打击经营假劣、过期以及抽检不合格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并督促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健全各项登记,完善购销台账。
1.3加强养殖户监管力度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实行用药台账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违规药物流入畜禽养殖环节。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犯罪行为。
加强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及活畜禽出栏承诺制度,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制定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2加强检疫力度
2.1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牲畜符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驻场(厂)动物检疫员按照规定的检疫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检疫验讫章出场(厂),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出场(厂),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2.2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强化生猪、肉牛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
重点抽检加强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生猪提高到13%,肉牛尿样检测100%,养殖场提高监督抽检频率和抽检数量。
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把好畜禽入厂(点)检疫关,加强屠宰环节的检疫工作。
2.3加强农贸市场监管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做好家畜、家禽防控工作。
经检疫合格的活禽,出具检疫证明。
严禁没有检疫证明和标识的活禽上市销售。
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每天必须清扫消毒一次,对活禽粪便、污物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必须当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过培训、演练,提高分所应急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指挥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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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期浙江畜牧兽医
4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
实现从养殖到餐桌全程实时监管,从生产到销售地每一个环节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档案登记制度,主要记录饲养户姓名、畜禽来源、防疫情况、饲料来源、饲料添加剂使用、兽药使用、出售地址、屠宰、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生产信息档案记录,可追溯制度是实现畜产品安全不可缺少的内容。
5建立协调机制
5.1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在政府部门领导下,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和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在浙沪交界处设立联合检查组,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防止无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流通上市。
切实加强进出口环节监管。
加强对出口肉制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进出,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
5.2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部门相互沟通,公安、工商、城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畜牧局加大市场检查监督力度;市场管理部门严把肉食品入市关,市场管理员负责,“凭证入市”,严禁不合格产品上市,严厉打击无证上市等违法行为;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严格执法,规范操作,强化和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打击私自屠宰行为,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
各有关部门规范执法程序,坚持集中治理整顿和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协办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办理情况,严厉惩处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共同承担维护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才能有效控制不合格食品上市,保障畜产品安全,真正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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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5页)
侧设置钢架大棚,覆盖多层遮阳布,排风扇出口安装喷雾头,与排风同步喷清洁水雾或添加除臭剂,使臭气与水雾充分悬混接触后气体溢出大棚,起到吸附、降解等作用,以减少臭气排出量。
2.3配套末端臭气处理设施
2.3.1新建或改建场粪污处理系统应包含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曝气等环节,既可有效减少恶臭物质的排放,也可通过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进行能源利用。
贮污池、沼液池合理调节pH值,采用膜覆盖,减少臭气外溢。
此外,部分猪场将猪舍、粪污处理中心排出的臭气通过生物发酵过滤池净化后再排出,也有较好的效果。
2.3.2对猪舍、有机肥车间进行全封闭改造,通过风机将臭气统一收集至风道,再经喷淋塔喷淋水洗后排出,起到除臭作用。
同时,喷淋塔内加装特殊装置和添加药剂,使臭气产生一定的物理化学反应,达到除臭的效果。
2.3.3对堆粪场(粪便处理中心)、堆肥车及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车间等作封闭改造,配备排气除臭处理装置。
采用粪便罐式发酵处理技术模式,可减少粪污暴露面积,加快发酵过程,对发酵罐尾气采取收集除臭处理,改善养殖场环境,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4活氧水减臭及臭氧减臭新技术
2.4.1活氧水减臭技术。
小分子团活氧水技术在全省多家规模猪场试用已取得良好效果,不仅明显减少猪场臭气,而且对改善猪群健康水平、提高饲料转化率均有一定的作用。
2.4.2臭氧减臭技术。
在猪舍或粪污处理中心安装臭氧产生装置,产生的臭氧与臭气直接接触,发生氧化降解作用,降低臭气排放浓度。
2.5推广发酵床处理技术发酵床养猪模式中,发酵菌可以将猪粪尿中粗蛋白、粗脂肪等营养物质迅速降解、消化,转化为二氧化碳、水、热量和腐殖质等,从而减少了臭气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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