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夯实对弱势妇女的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兼谈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强和夯实对弱势妇女的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兼谈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
发布时间:2022-05-10T10:18:27.886Z 来源:《探索科学》2022年1月下作者:潘孝平潘弋宸[导读] 妇女及其权益的保护无论国际国内,在世界经济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今天,已到达了极高程度。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潘孝平潘弋宸江苏无锡 214400
摘要:妇女及其权益的保护无论国际国内,在世界经济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今天,已到达了极高程度,在中国百年来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让旧中国地位低下的妇女获得最大程度的解放,其地位日渐上升,时至今日中国妇女已在政、商、工、农等各个领域实现了完全的社会平等,但是仍然还有一些时代阳光背阴处的、落后、贫困的地区、村庄还正在发生着、存在着弱势妇女被侵害、被奴役、被囚禁的情况(事件),与当今文明、发展的时代格格不入;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正是侵害弱势妇女权益的典型事件,该事件的发现,迅速引爆网络、网民舆情尘啸直上;由此,再次拉开了对弱势妇女保护的舆论大幕,广大民众震惊于“铁链女”的存在,同情“铁链女”的悲剧命运,更是激起了大众对弱势妇女保护的强烈呼声,这完全符合民众真情实感,也完全符合时代对民主、自由、人权的法制要求,加强对弱势妇女的保护仍然是这个时代及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
关键词:弱势妇女(“铁链女”事件);保护;风险防范
一、引言:(起因:相关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
2022年春节刚过,在举世关注“北京冬奥会”盛世奥运的高光时刻,竟然发生了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大小各类众多媒体竞相报道、甚至代表至高媒体的党报《人民日报》也发出了对该事件的严厉责问,在丰县政府“不得要领”的四次“通报”之后,瞬间引爆网络、举世震惊;江苏省委省政府讯即成立调查组,相信不久之后该事件的前因后果必将“大白于天下”、相关问责也会即时展开。
妇女保护历来受到各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是涉及人权和国家民族发展前途的重大社会问题,又缘何在时代发展至“网络”“地球村”的当今,仍会存在、发生丰县“铁链女”事件?事件虽是偶然发生,但绝非偶然存在。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此类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却仍实实在在存在于离我们不远的某个村庄、某个地方,实在令人惊诧,由此而引发“网络”汹涌涛天的声讨:极端暴力至“铁链女”劲带铁链、人形憔悴苍桑、目光呆滞、蓬头垢面的囚禁妇女形象,深入国人人心,深深刺痛国人;如何保护“弱势妇女”一时成为大众讨论的“当务之急”。
二、应着力加强和夯实对弱势妇女的保护
由丰县“铁链女”事件可见,任何时代下弱势妇女的保护、无论怎样的倡导和加强都不为过,都仍有可能危害、残害妇女的事(情)件发生,因此,对妇女及其权益的保护保障必须提到极其重要的位置和议事日程上来。
保护弱势妇女、防范风险发生不是小事、也不是难事。
“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威胁妇女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它已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全球性问题。
中国妇女地位在政府政策的推动下在不断地提高,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国妇女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仍然比较低,家庭暴力的不断出现,更体现妇女没有真正与男性平等。
”①
1、国家、党和政府对弱势妇女的坚强有力的保护
对于如何保护妇女,党和政府百年来已经做出了各类有效的举措,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中国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和社会地位早已深入人心,对于“铁链女”事件极端状况的存在,除了党和政府仍需不懈努力铲除之外,我们各级组织、人民群众村、社区、网格员等也可发挥积极作用,合力共同保护妇女,尤其是对“背对阳光阴暗处”的“弱势妇女”,其中,特别是经济、文化落后或欠发达的农村、村庄里的“弱势妇女”。
2、有关妇女组织对弱势妇女的强力保护
各级妇联(女)组织(政府、人大、政协等)仍应发挥保护妇女及其权益的主力军作用,由于社会的发展、妇女地位的急剧提升,损害、残害妇女及权益的情形日益减少,造成了妇联(女)组织深入基层的减少和不足、社情民意了解不够,由此,客观上导致“妇女保护组织”对相关情况的不知情或了解事情真相不深入,因此进一步发挥妇女组织作用,“走村访户”“深入民间、村庄、户籍”关心访问妇女、儿童、才能了解“实情”“真相”,从而真正保护好“背光处弱势妇女”的权益,防止一切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人身侵害。
3、有关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对弱势妇女的坚强司法保护
同时,继续加强“人民公安”保护人民群众“安危”的积极作用,各类公安派出所及其“户籍警”,发挥主动作用:了解辖区范围内的人员情况、家庭构成、妇女儿童状况等,发现情况立即会同妇联(女)组织对接,与政府相关其它部分协同、甚至司法介入,由此,任何阴暗处的弱势妇女,也必将在阳光普照之下,享受妇女应有的人权、权益、共享人类进步的文明、果实。
强化人民法院检察院保护弱势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以检察审判职能落实保护措施,严厉惩处一切侵害弱势妇女人身权益、生命健康权益的违法犯行为,斩断伸向弱势妇女的黑手,使其减少免遭不法分子的侵害。
4、发挥村、社区居民组织的“主阵地”作用,合力保护弱势妇女正当权益
此外,各级各类村、社区组织共同发挥保护妇女儿童的“第一阵线”作用,作为管理社区、村居民的最直接、最基层的组织,与其配套的“党、群、团”、“共、青、妇”等相关组织一个不少,其对本社区、村的居民情况,应是十分的了解,对于“弱势妇女”的危害及对其的帮助应当发挥最有效直接的作用;近两年疫情防控中发挥“奇迹”的“社区网格员”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村、社区的“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中,完全能排查出一切应得到救助保护的“铁链女”;相信,再“背光阴暗角落里的弱势妇女”,也一定逃不过“眼睛雪亮的网格员”,“网格员”制度是极为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对保护“弱势妇女”同样有效。
“妇女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等。
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妇女是妇女群体中的弱者,其合法权益亟需有效的法律保障。
为保障农村妇女权利的实现,首先应当回归其作为人权主体的宪法地位。
同时,宪法应当平等赋于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权利,并依据宪法精神来完善农村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
”②三、进一步加强对弱势妇女的风险防范对“弱势妇女”的风险防范问题,我们也应有相应的措施、方法,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各种各类的弱势妇女及其群体,她们有的:老、弱、病、残;有的:智障、贫困、独居;甚至还有的在流浪,同样“为人她们是“女人“”“妇女”,理应得到社会共同的救助、关爱,在她们的身上,时刻都会有”风险“发生,防范风险发生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加强妇女“平等权”工作,尤其是“弱势妇女”的平等权;“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然而在转型的时期,我国农村妇女的平等权却依然缺失严重。
导致这一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不足则是其中最关键因素。
”③防范“弱势妇女“风险,除了前述相关部门、组织、村、社区的保护、预防外,各级政府应当可以更有效、更健全、更直接的方式予以保护、防范其可能存在、发生的风险。
1、政府应积极创设相应“社会救助机构”救助弱势妇女,防范其生存风险
对于各种各类“弱势妇女”进行分类、帮扶、管理,政府行使社会监管职责,建立类似于“儿童福利园”的机构,或者合并创设“儿童妇女福利园”。
收(养)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弱势孤寡独居妇女,防止她们流散于社会而衣食无依或被不良之人危害、残害。
其中,尤其要加强对经济文化落后村庄的“弱势妇女”的人身保护,确保其正常生活及生命延续。
2、家庭应承担抚(扶)养义务确保弱势妇女的基本生活,防范生活健康风险
对于有家人一起共同生活、帮助的“弱势妇女”,强化各级相关组织对其的关心、关注、关爱,给她们建档立卡、跟踪关怀,建立相应生活、医疗等保障,保障她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防范生存健康险发生。
3、以坚强司法手段保护弱势妇女严惩犯罪,防范弱势妇女人身风险发生
对于一切损害“弱势妇女”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司法制裁,强化对她们的保护,对残害者的重罚就是对“弱势妇女”最好的保护和风险防范,以防范人身风险发生。
“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各国普遍存在的。
其中,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
但是,……使法律在干预公共领域的暴力外,对家庭暴力却缺少全面的主动和全面的介入,使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司法救济。
”④
4、全社会合力及时解救受害弱势妇女,防范“家暴”等侵害弱势妇女行为延续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弱势妇女”人身权益严重侵害、损害的情形的,应及时、有效予以解救,防止侵害、损害情形的继续存在,以制止风险发生。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热点问题。
自九五“世妇会”以来,我国日趋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已开始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⑤丰县“铁链女”事件的发生,家暴问题将进一步引发全社会更深度的关注、关切。
5、各级立法部门应针对不同地区民族妇女的不同特点,加强创新对弱势妇女立法保护工作
在当今中国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不同,弱势妇女所处的情况、境遇也各不相同,为此我们的各级立法部门(机关),应针对不同地域、民族特点、开展适宜于保护弱势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工作,采取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立法保护工作,使弱势妇女受到应有的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防范法律风险对其的损害。
四、结语:
我们的社会文明和物质财富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对于妇女的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应当同步于时代文明的进步发展,对“弱势妇女”的保护和风险防范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关爱,以防止和减少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的存在、发生;“弱势妇女”应当同享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物质条件,而不是与之相反。
愿:“铁链女”事件不再发生。
参考文献:
[1]王琴辉·从家庭暴力看当代中国妇女地位[J]·西南政法大学,2004.
[2]肖百灵·对中国农村妇女人权保障的宪法思考[J]·妇女研究论丛,2007(03).
[3]唐云红·转型时期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之原因分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05).
[4]皮现众·家庭暴力及其司法救济[J]·苏州大学,2004.
[5]曹洪强·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J]·吉林农业大学,2011.
作者简介:潘孝平: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男,二级律师、经济师、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江阴市优秀资深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名优律师、江苏省律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工作者、江苏省金融保险专业律师人才库律师、江苏省企业法治建设专家智库成员,(日照、潍坊、广州、西安、泰安、通辽、昭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投资、贸易、公司、房地产建筑、仲裁等法务实践及理论研究。
潘弋宸:女,1991年生,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无锡律师协会女工委员,主要从事:贸易、公司、家事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