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手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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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手册
连云港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
安康之歌
前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责任重于泰山。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水利规划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两个1号文件”和“两个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关键之年。

蔷薇湖、沭新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闸加固等一大批重点水利建设工程上马实施,全市水利投资连创历史新高,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水利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我们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手册》,该手册汇集了当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水利施工强制性条文部分条款,同时收集了安全生产常用知识,安全术语及安全急救知识等,供广大职工学习和使用。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安康之歌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节选...................... - 5 -安全生产知识...................................................................... - 22 -安全生产名词术语.............................................................. - 55 -数字说安全.......................................................................... - 64 -急救小常识.......................................................................... - 76 -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应急救援电话.............................................................. - 81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节选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六项责任包括哪些?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和三种义务是什么?
八大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种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三项职权和五项义务是什么?
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五项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哪三类六种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这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这三类六种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有哪些?
(1)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我国目前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为多少?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8、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4)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9、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包括哪些?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3)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10、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5)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6)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7)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8)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9)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10)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2、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是怎样分级管理的?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

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办理程序有哪些?
(1)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

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

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2)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后应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明确项目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和安全监督人员安排,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包括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

(3)安全监督机构自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4)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14、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
2)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3)是否按规定将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拆除、爆破工程有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能在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措施方案进行调整;
4)是否督促参建单位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是否随意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
6)是否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7)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得以落实;
8)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2)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及现场安全监理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要求;
2)是否建立、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是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5)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6)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是否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是否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是否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到位;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6)是否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按计划组织演练;
7)是否结合工程施工内容,做好危险源识别、评估与监控防范措施;
8)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起重机械、高压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9)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0)是否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项目费用清单;
12)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饮食卫生保障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安全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是否按要求及时做好安全台帐收集、整理工作。

(4)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勘测设计文件签章是否规范、齐全;
2)勘测文件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是否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及特殊结构的工程,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档案应包括哪些?
(1)安全监督申请书(含附件);
(2)安全监督通知书及安全监督计划;
(3)历次安全监督活动所形成的书面意见及反馈意见;
(4)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事故处理有关报告;
(5)安全评价申请书、安全评估表;
(6)安全评价意见书及安全监督报告;
(7)其他应收集的安全监督台帐资料。

16、水利部对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作了哪些规定?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如资质、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如项目经理)的能力(如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组织
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增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水平,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

17、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8、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体制是什么?提取标准是多少?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安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对有地下洞室和高开挖边坡等危险性较高工程取直接工程费的1.5%;对主要以土方开挖和填筑为主危
险性较低的河道工程取直接工程费的1%;其余危险性介于两者之间的水利工程取直接工程费的1%~1.5%。

安全费用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19、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支出,进行各类应急演练支出;
(3)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支出,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救生衣、防护服、焊接面罩、防尘口罩、护目镜、安全鞋、绝缘手套、耳塞(耳罩)等;
(4)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专题会议支出;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支出;施工期汛雨情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6)安全教育培训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安全继续教育、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等;
(7)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支出,包括购买安全健康宣教用
品支出,如安全标语、警示标牌、安全图书、音像制品等;举办安全宣传活动支出,如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等;
(8)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环境卫生技术措施支出;包括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生产环境,防止职业病为目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噪音、防寒、通风、防暑降温、卫生防疫、保健急救、垃圾清运、职工体检等;
(9)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支出,包括个体防护装备、脚手架构配件、压力容器、起重吊装设备、砼拌和楼等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
(1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11)办公生活区、施工区围挡,用于安全管理的仪器设备、数码产品、视频监控、夜间照明等支出;
(1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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