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承兑汇票管理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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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承兑汇票管理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 经营目标
1.1 保证资金安全,按时支付,节约财务费用。

2 财务目标
2.1 保证承兑汇票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
3.1 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背书、贴现符合票据法等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业务风险
1 经营风险
1.1 承兑汇票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或非法挪用。

1.2 不能保证按时支付。

1.3 不能有效降低财务费用。

2 财务风险
2.1 承兑汇票账实不符和未及时、正确核算。

3 合规风险
3.1违反票据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造成损失或受到处罚、处分。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 下达短期融资授信额度
1.1 财务部向分(子)公司下达短期融资授信额度,并根据
分(子)公司业务情况进行调整。

2 出票
2.1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在财务部核定的短期融资授
信额度内,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承兑汇票开票业务。

2.1.1 分公司财务处必须在财务部核定的短期融资授信额度
内,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承兑汇票开票业务。

2.2 分(子)公司不得开具除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以外的商业承兑汇票。

2.2.1 分公司不得开具除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以外的商业承兑汇票。

2.3 以承兑汇票结算的业务,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须根据
合同(或产品配置计划)和发票,经授权的总会计师(或
分管总经理)批准,到银行办理开票业务。

2.3.1 以承兑汇票结算的业务,分公司财务处须根据合同(或
产品配置计划)和发票,经授权的总会计师(或分管总
经理)批准,到银行办理开票业务。

2.4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须与相关业务部门或供方单位经
办人办理承兑汇票交接手续并在应付票据簿上登记。

5.3承兑汇票管理业务流程
2.4.1 分公司财务处须与相关业务部门或供方单位经办人办
理承兑汇票交接手续并在应付票据簿上登记。

3 收票
3.1 分(子)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本单位销售政策
的规定,区别客户的信用风险收取承兑汇票。

3.1.1 分公司开发处、天然气处和财务处必须按照本单位销售
政策的规定,区别客户的信用风险收取承兑汇票。

3.2 分(子)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
票,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栏注明本单位全称;
销售部门人员收到承兑汇票后需及时交财务部门归口
管理。

3.2.1 分公司开发处、天然气处和财务处收到背书转让的承
兑汇票,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栏注明本单位全
称;销售部门人员收到承兑汇票后需及时交财务处资
金管理科归口管理。

3.3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承兑汇票时
必须进行检查核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登记,办
理移交手续。

对记载事项不全、没有连续背书以及印
鉴不清的票据,退回销售部门处理。

3.3.1 财务处资金管理科收到开发处、天然气处交来的承兑汇
票时必须进行检查核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登记,2010年 B 5.3-3
办理移交手续。

对记载事项不全、没有连续背书以及
印鉴不清的票据,退回开发处、天然气处处理。

3.4 分(子)公司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地方商
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

如特
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票据,必须报分(子)公司总经
理书面批准。

分(子)公司总经理对该票据业务负第
一管理责任。

3.4.1 分公司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
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

如特殊情况
需要收取上述票据,必须报分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

分公司总经理对该票据业务负第一管理责任。

3.5 分(子)公司接收的承兑汇票,出票人(如已背书,则
为上手背书人)如果不属于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
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所接收的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
向出票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并向出票单位或上手背书人
进行确认。

3.5.1 分公司开发处、天然气处接收的承兑汇票,出票人(如
已背书,则为上手背书人)如果不属于股份公司或集
团公司下属单位,开发处、天然气处应对所接收的承
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并向出
票单位或上手背书人进行确认。

4 背书
5.3承兑汇票管理业务流程
4.1 分(子)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

分(子)
公司办理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须比照货币资金付款
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参见《5.2货币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控制点4.4。

4.1.1 分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

财务处资金管
理科办理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须比照货币资金付款
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参见《5.2货币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控制点4.4。

4.2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业
务部门提交的付款申请,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被
背书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单位相一致。

4.2.1 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业务部
门提交的付款申请,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被背书
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单位相一致。

4.3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
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
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
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

4.3.1 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
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
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
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

2010年 B 5.3-5
4.4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凭收票单位的委托书,或收票单位
凭有效证件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取票须由经办
人员签字。

4.4.1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凭收票单位的委托书,或收票单位
凭有效证件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取票须由经办
人员签字。

5 贴现
5.1 分(子)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经过分(子)公
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总会计师(分管总经理)审批,
与贴现金融机构签定协议(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相
关文本)。

5.1.1 分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经过分公司总经理授
权的总会计师审批,与贴现金融机构签定协议(或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关文本)。

5.2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
现资金,须于贴现当天划入本单位贴现账户,并及时
转入企业分账户。

5.2.1 分公司财务处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
须于贴现当天划入本单位贴现账户,并及时转入企业
分账户。

6 托收和承兑
5.3承兑汇票管理业务流程
6.1 分(子)公司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
票到期日前约定的工作日,由财务部门委托开户银行
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6.1.1 分公司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到期
日前约定的工作日,由财务处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
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6.2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筹措资金,按时办理本单位承兑
汇票到期兑付工作。

6.2.1 分公司财务处筹措资金,按时办理本单位承兑汇票到期
兑付工作。

7 承兑汇票核算与盘点
7.1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日必须将出票、收票、背书、
贴现、托收及承兑等业务逐笔、序时登记应收票据和
应付票据账簿。

7.1.1 财务处资金管理科每日必须将出票、收票、背书、贴现、
托收及承兑等业务逐笔、序时登记应收票据和应付票
据账簿。

7.2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
点,由不相容岗位人员进行账实、账账核对,并对检
查结果签字确认。

如有差异,及时处理。

2010年 B 5.3-7
7.2.1 分公司财务处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由不
相容岗位人员进行账实、账账核对,并对检查结果签
字确认。

如有差异,及时处理。

7.3 分(子)公司将承兑汇票委托银行保管的,要与托管银
行签订保管协议,确定交接方式,明确责任。

财务部
门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
核对结果签字确认。

7.3.1 分公司将承兑汇票委托银行保管的,要与托管银行签订
保管协议,确定交接方式,明确责任。

财务处不相容
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核对结果
签字确认。

7.4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票据保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
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7.4.1 财务处资金管理科票据保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
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8 分析与考核
8.1 财务部每月对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进行分析,报财务部
主任审阅。

8.2 财务部每年核定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指标,经主任、总
裁班子成员批准后下达分(子)公司执行。

财务部按
月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通报,年终纳入绩效考
核。

5.3承兑汇票管理业务流程
四、相关制度目录(制度后标号为《内控手册相关规章制
度汇编》目录索引号)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
发[1997]393号)----9.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9.35 3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化股份财[2006]83号)
----1.6.15 4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石化股份财[2007]498号)
----1.6.3
2010年 B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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