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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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烟草商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河南烟草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谈话制度,是省局(公司)党组从全省烟草商业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败关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谈话形式、内容
第四条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
(一)党组或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内容进行。
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党组不定期地与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决议、决定、要求;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加强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党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
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构成错误的开展批评,帮助改正错误。
第三章谈话程序
第五条进行谈话前,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应针对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第六条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二到五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谈话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
必要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必须到场。
第七条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任中谈话:由省局(公司)主要领导主谈,或由其委托省局(公司)其他党组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二)诫勉谈话:谈话对象为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省局(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由省局(公司)主要领导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进行;谈话对象为其他处级干部的,由省局(公司)分管领导主谈,或由其委托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通过诫勉谈话,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消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对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
踪回访。
第九条谈话过程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或由谈话对象写出说明材料。
谈话记录要经谈话对象核实确认。
谈话记录或说明材料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留存。
第四章谈话要求
第十条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谈话人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
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准将举报信交给谈话对象。
第十二条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汇报材料。
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
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谈话后,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要对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对有违反谈话所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纪检组商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