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抚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业整顿一揽子保留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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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抚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业整顿一揽子保留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赣安监管花炮字[2010]28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抚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业整顿一揽子保留企业名单的通知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0〕282号)
抚州市安监局:
按照赣安监管花炮字〔2010〕25号文件要求,你局已将抚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业整顿一揽子保留企业名单(第二批)上报省局。
经省局研究审定通过,现正式批准执行。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一揽子保留企业名单内的第二批25家企业(名单附后)予以审准通过,允许其进入整顿许可实质性程序。
必须严格按照此名单进行本地行业整顿工作,企业名单不得再进行调整,同时要切实督促名单内企业加快整改进度,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保留企业中凡涉及到兼并整合的,必须严格按照赣安监管花炮字〔2009〕71号文件“一厂多处”设置限制规定和主副厂区设置限制规定执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增加引线生产线且单独设置引线生产区的,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15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200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亮珠生产线单
独设置生产区的,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15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200米;烟花、爆竹、礼花弹类生产线均单独设置分区的,各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15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200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仓库区单独设置的,与主、副厂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20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300米;大型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区单独设置的,与主、副产区之间距离原则上应控制在300米之内,最远不超过500米。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对应的被兼并企业一律不得并入到该企业中。
三、对经省局审准保留的企业,凡今后发现名不符实或弄虚作假、存在“一厂多户”现象或主副厂区距离与〔2009〕71号文件不符的情况,一律取消其保留资格;对已发证的,将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抚州市烟花爆竹保留企业名单(第二批)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
抚州市烟花爆竹保留企业名单(第二批)
1、江西润湖花炮有限公司
2、金溪如意花炮有限公司
3、抚州市湖南彩霞花炮厂
4、抚州市临川区联发花炮厂
5、抚州市临川雷溪花炮厂
6、抚州市临川山口花炮厂
7、抚州市临川信达花炮厂
8、抚州市临川上塘引线厂
9、抚州市临川太阳勇达花炮厂
10、抚州市临川顺龙星花炮厂
11、抚州市临川太阳齐心引线厂
12、抚州市临川太阳衙背引线厂
13、抚州市临川太阳胡家岭引线厂
14、抚州市临川太阳永通引线厂
15、东乡县裕胜昌花炮有限公司
16、东乡县瑞阳花炮有限公司
17、东乡县岗上积和顺烟花鞭炮厂
18、东乡县鑫彬鞭炮引线厂
19、东乡县油泗源引线厂
20、东乡县兴达引线厂
21、金溪县琉璃乡增辉花爆厂
22、抚州市临川区明亮花炮厂
23、抚州市临川区罗湖花炮厂
24、抚州市临川区华其花炮厂
25、东乡县长红花炮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