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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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篇: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汇报
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汇报
近年来,县不断加大城镇开发力度,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同时在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由于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城镇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出现了“三个不到位”:
1、处置管理不到位。

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
地管理不到位。

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


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

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
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

利用电视、
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工地档案。

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

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

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试行办法施行2个月来,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目前,县城管执法局正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摸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内在规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健康发展。

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汇报
第二篇: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汇报
近年来,县不断加大城镇开发力度,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同时在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由于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城镇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出现了“三个不到位”:
1、处置管理不到位。

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
地管理不到位。

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

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
“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

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

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工地档案。

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

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

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试行办法施行2个月来,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目前,县城管执法局正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摸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内在规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健康发展。

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汇报
第三篇:城市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汇报
近年来,**县不断加大城镇开发力度,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同时
在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由于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城镇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出现了“三个不到位”:
1、处置管理不到位。

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

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

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

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

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工地档案。

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

通过宣传试行办法,
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

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试行办法施行2个月来,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目前,县城管执法局正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摸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内在规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健康发展。

第四篇: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城管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随着XX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大幅增加,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加。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安排,XX 城管执法局积极完善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现就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制定《Xx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开展动员部署;明确责任清单,行政执法大队对本辖区的城市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现象进行查处,对渣土运输车辆及其它工程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是组织力量集中清理责任区域范围内的无主暴露建筑垃圾;同时加强日查夜巡,从严查处乱倒乱弃建筑垃圾行为,开展不间断巡检,集中力量整治建筑垃圾排放相关违规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有关情况。

三是对个人及商户装修改建产生建筑垃圾的,执法人员加强事前监管,主动上门告知拉运标准、倾卸地点、如何密闭等信息,防止运输过程中遗撒扬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人员规范处理建筑垃圾的意识较为淡薄。

部分施工单位、
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装修单位及从业人员尚未形成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施工单位人员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增加了执法管理难度。

二是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执法队员不间断巡察来发现违法行为,往往是事后发现,导致整治的人力物力投入较大。

因此应当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关注建筑垃圾整治的氛围,对于私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坚决打击。

三、下步打算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

继续坚持“行业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严管重罚、疏堵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筑垃圾清理整治的重要性。

继续坚持责任明确到人、时限明确到点;继续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对推诿拖拉、弄虚作假的落实问责,确保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二是继续坚持多措并举,强化质效意识。

做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要按照《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督促工地现场设置施工围墙(围挡);指导施工单位硬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台设施等,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同时巧借外力,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充分利用媒体,引导发动社会力量和市民积极参与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建筑垃圾整治到位。

三是综合治理,强化常态意识。

下步工作中,我们会积极探索建筑垃圾管理的长效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形成执法合力,坚决杜绝建筑垃圾乱倾倒现象的发生。

第五篇:城管局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施工(包括拆除建筑)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
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 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持《建设工程招标书》、《建设工程放线任务书》,以及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和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符合条件的,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市办发〔20**〕48号文件)批准核定的标准征收,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需要运输的,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经营单位运输。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实行有偿清运。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清运登记手续,按一车一证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准运证”期限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具有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条件。

第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装车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三)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车轮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做到: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四)竣工验收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工程竣工时必须有城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工程渣土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办手续,统一调剂、安排。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中转站,桶、点内和附近城郊结合部、铁道两侧及河道两岸;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依法查扣并从严处罚无《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每车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出现撒漏和车辆轮胎带泥污染道路的, 责令清扫,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50元至200元处以罚款。

拒不清除的,加倍处罚。

(三)在非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
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 并且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清除的,加倍处罚。

(四)在内有二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且行为情节恶劣的运输车辆,不予通过年审。

(五)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准运证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3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中心城区各建筑单位运输河沙、河石、砱灰等建筑材料,以及各运输承托单位(运输公司)运输煤、散装货物、流体货物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造成城市污染的,将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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