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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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处罚的情节
不具备或不符合关于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具备1—2项从重情节的,按“情节严重”裁量;
情节特别严重——具备3项或3项以上从重情节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裁量;
既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节之间采取折中原则);情况复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幅度范围内,经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裁量。
三、比例尺度
即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合
理的比例和协调(在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裁量幅度处理,没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比例尺度掌握)。
(一)罚款金额以倍数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金额以数额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最高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20%之间确定;
(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2倍之间确定。
四、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参见列表。
五、其他
本标准未尽事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渔业行政处罚
(一)渔业资源生态保护
(二)渔港渔业船舶管理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产养殖
(四)渔业环境保护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海监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