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涉及“共同海损”的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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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共同海损”的争议案
【概要】
某年某月,“蒙萧”号轮在海上航行时遇上飓风,被迫抛锚。

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认为船货处在危难境地,如不采取措施,船货各方的安全将是问题。

于是,船长三次超负荷开动主机,使该轮船得以脱浅。

事后,经检验,主机和舱机受到严重损坏,于是,该船宣布了共同海损,但货方不予以承认,船方上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船方胜诉,货方应承担共同海损的分摊。

【案情】
2002年5月7日,“蒙萧”号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公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

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于5月9日发生搁浅,被迫抛锚。

“蒙萧”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

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

而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

为了避免船板断裂渗水,使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先后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

“蒙萧”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和修理。

船到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

于是,“蒙萧”号轮宣布了共同海损,经对该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后,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共计6451英镑。

货方对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

“蒙萧”号轮诉至纽约海事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围绕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各方的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因此,共同海损是采取救难措施所引起的,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所采取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的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终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危难确实存在。

因在一般情况下,船舶搁浅并不一定导致共同海损。

但在本案例中,以下几个事实可以作为危及船货共同安全危险存在的充分证据:
(1)船舶搁浅的位置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飓风会使水位下降,船体摇摆会把船舶推到船道边上,进而使船舶无法脱浅。

(2)船体裂缝因搁浅可能漏入海水,船舶有断裂危险。

(3)所载货物特殊——散装花生,容易因渗水而受潮变质。

由以上三点足以佐证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蒙萧”轮船长为避免船货因上述共同危险造成更大的损失,采取了合理的行为——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取得了良好效果,成功地脱浅。

船回纽约港后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的船舶严重受损是与上述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故应定性为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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