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材料传阅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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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材料传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密材料传阅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机密信息绝对安全,保密材料传阅管理制度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处理保密工作中的保密材料传阅工作。
第三条保密材料传阅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要求办理,确保信息安全,切实做到“谁传阅、谁负责”。
第四条保密材料传阅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需知原则”和“知者令责原则”办理,确保仅限于授
予该等信息之直接工作需要的人员知悉。
第五条本制度实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材料传阅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加强对保密文件的控制和权限设置,切实保障保密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本制度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属于所属国家保密机关,对本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破坏,对于违反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保密材料传阅的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保密材料传阅的流程应当明确,包括发文单位、接收单位、传阅人员、传阅时间、传阅原因等。
第九条保密材料传阅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由发文单位印发传阅单,明确传阅目的,传阅时间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传阅范围。
第十条保密材料传阅时应当检查传阅对象的保密审查资质,确保其已经签署了保密协议,并有保密工作培训证明。
第十一条保密材料传阅人员在传阅材料前应当向传阅对象宣读保密要求,并就其保密责任进行明确告知。
第十二条传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或传输保密材料,不得擅自更改保密材料的内容。
第十三条传阅人员在接收保密材料后应当及时传阅或交还给相关人员,不得在擅自处理或超过规定时间范围内滞留、展示或使用。
第十四条保密材料传阅后应当及时销毁传阅单,保留传阅记录至少三年,确保传阅过程的追溯。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保密材料传阅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和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保密材料传阅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行为者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三章保密材料传阅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密材料传阅的监察检查制度,明确监察检查动作和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对于重要敏感保密材料传阅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频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保密材料传阅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整改,对有关单位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对于重要敏感保密材料的传阅,应当采取加密传输方式,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对于保密材料传阅过程中产生的传阅记录应当进行及时审批和签署,确保传阅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保密材料传阅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所属国家保密机关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有关主管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保密材料传阅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并执行,确保国家
机密信息的绝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