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丰(冀市监石处〔2021〕13013321002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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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丰(冀市监石处〔2021〕13013321002965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332100296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 【处罚日期】2021.06.08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赵县
【处罚对象】何永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5:55:37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市监食处〔2021〕42 号
当事人:赵县好乐多购物广场
2021 年 5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赵县好乐多购物广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购物广场无法提供所购进养元六个核桃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1 年 5 月 23 日再次检查了赵县赵县好乐多购物广场,仍未能提供所购进元宝牌色拉油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1 年 5 月 25 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胡建立、刘永涛承办此案,经承办人认真调查,当事人承认购进食品时未索要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当事人在 2021 年 5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赵县好乐多购物广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购物广场无法提供所购进养元六个核桃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1 年 5 月 23 日再次检查了赵县赵县好乐多购物广场,仍未能提供所购进元宝牌色拉油的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赵市监食告(2021)42 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要求。
赵县好乐多购物广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
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 序号 8 从轻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10000 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赵县支行(户名:赵县非税收入中心,账号:100437497350010001,地址:赵县赵州镇柏林大街 142 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4-0014 号。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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