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跨国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PPT课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国外已纳所得税或财产税 税额)×本国税率
(三)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
定的限度内,用已纳非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来抵免应汇总缴 纳本国政府相应税额的一部分。
1.抵免法的种类 (1)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甲国总公司在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2000+200+200)×30%=720 (万美元)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限额=2400×30%×(400÷2400)=120(万美元) 甲国总公司在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720万美元 乙国分公司和丙国分公司已纳外国税额=80+40=120(万美元) 允许抵免额=120万美元 抵免后总公司向甲国应纳税额=720-120=600(万美元)
2.抵免限额的计算、调整和结转 (1)累进税率下抵免限额的计算。 ①最低税率。 ②最高税率。
【例14—1】某国合资企业来自国内的应税所得为80万美元,来自国外分 公司的应税所得为40万美元,该企业居住国的累进税率100万美元以下为 20%,100万~150万美元之间为30%。
据此例,在最低税率下,该企业国外已纳税额可抵免的限额可由如下计 算得出:
用的方式和最终达到的目的都基本一致。
区别在于: 跨国纳税筹划是在国际经济大环境中存在的,其产生的客观原因是
国家间的税收差别。
(三)跨国纳税筹划与国际逃税的区别 跨国纳税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从事国际经贸活动中,利用征收
国在国际税收征管上的漏国际避税是合法的,一般是在遵守税法 、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减轻和消除纳税义务 ,所以,它是受各国法律默许甚至保护的。
通常是采取信托的方式,借此来转移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 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分离。此举目的在于,在最终所有人的居住国避免就
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缴纳所得税或继承税和赠予税,这种手法被称为“虚设 信托资产”,是避税的典型活动之一。
三、物的流动避税筹划法 (一)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避税筹划法
常设机构判别标准: 1.它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若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 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 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在根据第一条难以确定时,此 条作为前者的补充和法律参考。
总的看来,通过居所转移避税不易采取,有得有失。
二、人的非流动避税筹划
人的非流动就是跨国纳税人并不离开所在国,更不必成为真正的移民,而 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主要是采用信托或 其他信托协议的形式,来转移自己的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达到回避税收管 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
根据流动和非流动的概念对避税方式加以正式、系统的分类,特别有助于 分析外国信托和其他受托协议。
免的最高限额。
③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下抵免限额的计算,是指先按国内外全部收入计算在居住国所应
缴纳的所得税,然后按国外所得占国内外总所得的比例平均分摊,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抵免限额 =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国内外全部应税所
得)
【例14—3】以例14—1说明。 抵免限额=26×(20÷120)=4.3(万美元)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1.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 人的国内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 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2.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 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 但在确定本国内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 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2400×30%×(200÷2400)=60(万美元) 丙国抵免限额=2400×30%×(200÷2400)=60(万美元) 允许乙国抵免额=60万美元 允许丙国抵免额=40万美元 抵免后总公司向甲国应纳税额=720-60-40=620(万美元)
【例14—5】如例14—4,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其他情况相同。 总公司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2000+200-50)×30%=645(万美元)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限额=2150×30%×[(200-50)÷2150]=45(万美元) 总公司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645万美元 允许抵免的税额=45万美元 总公司抵免后向甲国应纳税额=645-45=600(万美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乙国分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是80万美元,但按综合限额法
跨国纳税筹划的目的 (1)减轻税负。 (2)延期纳税。 (3)降低纳税成本。 (4)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跨国纳税筹划与国内纳税筹划的关系
跨国纳税筹划是国内纳税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发展,它们之间既有 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 跨国纳税筹划是国内纳税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两者使
(1)直接抵免。
①全额抵免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
②限额抵免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当外国平均税 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
抵免限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所得或财产/国内外所得或财 产总额)
当我国某毛皮加工公司想了解北欧、北美国家关于裘皮服装行业对毛皮 的需求情况并寻求合作伙伴时,就可在丹麦、加拿大分别设立一专门为 该公司搜集北欧和北美国家裘皮服装信息的机构,毛皮加工公司可利用 设在丹麦、加拿大两国的机构,承担与相关企业订货合同中除代表本公 司签字之外的全部谈判协商任务,从而成功地回避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 ,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
对公式(12—2)和公式(12—3)进行比较,取值小者为允许抵免的限 额。
多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通过子公司从外国孙公司取得股息所承担的 外国所得税。这种解决母、子、孙、曾孙等多层附属公司的重复征税的 抵免方法叫做多层间接抵免法。
计算的基本原理是:以下一层附属公司(假定为A)分给上一层公司(假 定为B)的股息,连同这笔股息应承担的A公司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通 常在抵免限额的前提下,这笔已纳公司所得税是可以获得B公司所在国认 可并抵免的),作为上一层B公司的所得,加上B公司本身的所得,计算B 公司获抵免后所应缴纳的本国公司所得税。然后,再以B公司缴纳公司所 得税后的净所得,按控股比例将其中一部分股息分给更上一层公司(假 定为C)。.
第十三章 跨国纳税筹划
第一节 跨国纳税筹划概述
一、跨国纳税筹划概念
跨国纳税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主体(包括公司和个人)所制定的一项法 律所允许的使全球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规划,从而实现对外经济活动的 所有管辖区的总所得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一)跨国纳税筹划的特性 1.目的性 2.合法性 3.综合性 4.专业性 5.超前性
第二节 跨国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人的转移避税筹划 (一)个人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 (二)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
1.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1)法律标准: (2)总机构标准: (3)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 (4)主要经营活动标准: (5)控股标准:
2.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方法 (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他
们的财权。 (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
国家注册。 (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
2.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方法 (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
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 料。 (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 避免全额纳税。
有利于纳税人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成本、收入转移避税筹划法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关于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的支付。
四、物的非流动避税筹划 1.延期纳税 2.改变所得性质
第三节 常见跨国纳税筹划方法
一、避免国际双重纳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 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
跨国纳税人在高税率国家和低税率国家均有投资时,如适用综合 限额法,那么国外所纳税款基本上都能得到抵免;
如适用分国限额法,那么在高税国已纳税款由于超过了抵免限额 ,其超额部分则不能得以抵免,而在低税国已纳税款由于低于抵 免限额,只能按实纳税额抵免。
【例14—4】甲国某跨国公司在乙国和丙国的盈利情况如表14—1 所示。
一些国家还采取将常设机构的全部投资所得规定为本国境内所得的办法 来扩大对非居民公司的课税范围。这主要是指西欧国家,它们对常设机 构实行全球所得征税。
根据这些标准,各国企业有诸多避税可能,具体如下: 1.可以利用的免税优惠 2.可以利用的变通规定 3.建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三)收入、成本转移避税筹划法
(2)分国限额法、综合限额法与分项限额法。 ①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适用于同时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居住
国(非国籍国)所得的跨国纳税人。
分国限额=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本国税率×(某一外国的所得( 财产)÷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
综合限额=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本国税率×(国外全部所得(财 产)÷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
正是通过各种收入和成本的转移,纳税人才能在税务当局面前呈现合法 “假”账,从而顺利避税,由此减轻纳税义务。
国际上通行两种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每一个常设机构视为单独企业,并将其视为独立自主的经
济实体。 第二种方式是将一个总机构和它的常设在海外的所有机构视为一个法律实
体,并将该法律实体发生的全部利润和费用分摊到每一个常设机构身上。 第二种方式中所谓平均分配成本和利润的方法,可以采取算术平均法,这
(二)投资所得避税筹划法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贷款利
息、投资利润等。对于这些收入,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来 征税。同时,各国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些标准来达到合理避税 的目的。
各国对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等大多采用所得支付者标准。
各国对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主要采取权利使用费标准。
在本国应纳税额 =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或财产额÷国内外所得
或财产总额)
(二)扣除法
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纳非居住 国的所得税税额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就其余额计 征所得税或财产税。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对本国居民(公民)有限度地 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
而国际逃税则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尽管它被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 划分为轻微的疏忽违法和严重违法,但总的说来,它是法律上明 确禁止的行为。
二、跨国纳税筹划产生的条件
1.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 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 3.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 4.各国税率的差别 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 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
40×20%=8(万美元)
【例14—2】以例14—1说明这类抵免限额的计算是依如下步骤进行的: 先计算国内外全部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 总收入=国内收入+国外收入=80+40=120(万美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20%+20×30%=26(万美元) 然后,计算排除该项国外所得后的收入所应缴纳的税额(按低税率计算): 80×20%=16(万美元) 两种应纳所得税额之差为: 26-16=10(万美元) 这就是按最高税率(也称为边际税率)计算的国外所得已纳税额可以得以抵
(三)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
定的限度内,用已纳非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来抵免应汇总缴 纳本国政府相应税额的一部分。
1.抵免法的种类 (1)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甲国总公司在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2000+200+200)×30%=720 (万美元)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限额=2400×30%×(400÷2400)=120(万美元) 甲国总公司在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720万美元 乙国分公司和丙国分公司已纳外国税额=80+40=120(万美元) 允许抵免额=120万美元 抵免后总公司向甲国应纳税额=720-120=600(万美元)
2.抵免限额的计算、调整和结转 (1)累进税率下抵免限额的计算。 ①最低税率。 ②最高税率。
【例14—1】某国合资企业来自国内的应税所得为80万美元,来自国外分 公司的应税所得为40万美元,该企业居住国的累进税率100万美元以下为 20%,100万~150万美元之间为30%。
据此例,在最低税率下,该企业国外已纳税额可抵免的限额可由如下计 算得出:
用的方式和最终达到的目的都基本一致。
区别在于: 跨国纳税筹划是在国际经济大环境中存在的,其产生的客观原因是
国家间的税收差别。
(三)跨国纳税筹划与国际逃税的区别 跨国纳税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从事国际经贸活动中,利用征收
国在国际税收征管上的漏国际避税是合法的,一般是在遵守税法 、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减轻和消除纳税义务 ,所以,它是受各国法律默许甚至保护的。
通常是采取信托的方式,借此来转移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 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分离。此举目的在于,在最终所有人的居住国避免就
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缴纳所得税或继承税和赠予税,这种手法被称为“虚设 信托资产”,是避税的典型活动之一。
三、物的流动避税筹划法 (一)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避税筹划法
常设机构判别标准: 1.它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若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 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 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在根据第一条难以确定时,此 条作为前者的补充和法律参考。
总的看来,通过居所转移避税不易采取,有得有失。
二、人的非流动避税筹划
人的非流动就是跨国纳税人并不离开所在国,更不必成为真正的移民,而 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主要是采用信托或 其他信托协议的形式,来转移自己的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达到回避税收管 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
根据流动和非流动的概念对避税方式加以正式、系统的分类,特别有助于 分析外国信托和其他受托协议。
免的最高限额。
③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下抵免限额的计算,是指先按国内外全部收入计算在居住国所应
缴纳的所得税,然后按国外所得占国内外总所得的比例平均分摊,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抵免限额 =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国内外全部应税所
得)
【例14—3】以例14—1说明。 抵免限额=26×(20÷120)=4.3(万美元)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1.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 人的国内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 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2.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 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 但在确定本国内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 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2400×30%×(200÷2400)=60(万美元) 丙国抵免限额=2400×30%×(200÷2400)=60(万美元) 允许乙国抵免额=60万美元 允许丙国抵免额=40万美元 抵免后总公司向甲国应纳税额=720-60-40=620(万美元)
【例14—5】如例14—4,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其他情况相同。 总公司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2000+200-50)×30%=645(万美元)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限额=2150×30%×[(200-50)÷2150]=45(万美元) 总公司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645万美元 允许抵免的税额=45万美元 总公司抵免后向甲国应纳税额=645-45=600(万美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乙国分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是80万美元,但按综合限额法
跨国纳税筹划的目的 (1)减轻税负。 (2)延期纳税。 (3)降低纳税成本。 (4)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跨国纳税筹划与国内纳税筹划的关系
跨国纳税筹划是国内纳税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发展,它们之间既有 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 跨国纳税筹划是国内纳税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两者使
(1)直接抵免。
①全额抵免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
②限额抵免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当外国平均税 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
抵免限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所得或财产/国内外所得或财 产总额)
当我国某毛皮加工公司想了解北欧、北美国家关于裘皮服装行业对毛皮 的需求情况并寻求合作伙伴时,就可在丹麦、加拿大分别设立一专门为 该公司搜集北欧和北美国家裘皮服装信息的机构,毛皮加工公司可利用 设在丹麦、加拿大两国的机构,承担与相关企业订货合同中除代表本公 司签字之外的全部谈判协商任务,从而成功地回避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 ,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
对公式(12—2)和公式(12—3)进行比较,取值小者为允许抵免的限 额。
多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通过子公司从外国孙公司取得股息所承担的 外国所得税。这种解决母、子、孙、曾孙等多层附属公司的重复征税的 抵免方法叫做多层间接抵免法。
计算的基本原理是:以下一层附属公司(假定为A)分给上一层公司(假 定为B)的股息,连同这笔股息应承担的A公司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通 常在抵免限额的前提下,这笔已纳公司所得税是可以获得B公司所在国认 可并抵免的),作为上一层B公司的所得,加上B公司本身的所得,计算B 公司获抵免后所应缴纳的本国公司所得税。然后,再以B公司缴纳公司所 得税后的净所得,按控股比例将其中一部分股息分给更上一层公司(假 定为C)。.
第十三章 跨国纳税筹划
第一节 跨国纳税筹划概述
一、跨国纳税筹划概念
跨国纳税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主体(包括公司和个人)所制定的一项法 律所允许的使全球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规划,从而实现对外经济活动的 所有管辖区的总所得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一)跨国纳税筹划的特性 1.目的性 2.合法性 3.综合性 4.专业性 5.超前性
第二节 跨国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人的转移避税筹划 (一)个人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 (二)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筹划法
1.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1)法律标准: (2)总机构标准: (3)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 (4)主要经营活动标准: (5)控股标准:
2.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方法 (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他
们的财权。 (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
国家注册。 (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
2.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方法 (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
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 料。 (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 避免全额纳税。
有利于纳税人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成本、收入转移避税筹划法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关于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的支付。
四、物的非流动避税筹划 1.延期纳税 2.改变所得性质
第三节 常见跨国纳税筹划方法
一、避免国际双重纳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 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
跨国纳税人在高税率国家和低税率国家均有投资时,如适用综合 限额法,那么国外所纳税款基本上都能得到抵免;
如适用分国限额法,那么在高税国已纳税款由于超过了抵免限额 ,其超额部分则不能得以抵免,而在低税国已纳税款由于低于抵 免限额,只能按实纳税额抵免。
【例14—4】甲国某跨国公司在乙国和丙国的盈利情况如表14—1 所示。
一些国家还采取将常设机构的全部投资所得规定为本国境内所得的办法 来扩大对非居民公司的课税范围。这主要是指西欧国家,它们对常设机 构实行全球所得征税。
根据这些标准,各国企业有诸多避税可能,具体如下: 1.可以利用的免税优惠 2.可以利用的变通规定 3.建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三)收入、成本转移避税筹划法
(2)分国限额法、综合限额法与分项限额法。 ①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适用于同时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居住
国(非国籍国)所得的跨国纳税人。
分国限额=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本国税率×(某一外国的所得( 财产)÷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
综合限额=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本国税率×(国外全部所得(财 产)÷国内外全部所得(财产))
正是通过各种收入和成本的转移,纳税人才能在税务当局面前呈现合法 “假”账,从而顺利避税,由此减轻纳税义务。
国际上通行两种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每一个常设机构视为单独企业,并将其视为独立自主的经
济实体。 第二种方式是将一个总机构和它的常设在海外的所有机构视为一个法律实
体,并将该法律实体发生的全部利润和费用分摊到每一个常设机构身上。 第二种方式中所谓平均分配成本和利润的方法,可以采取算术平均法,这
(二)投资所得避税筹划法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贷款利
息、投资利润等。对于这些收入,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来 征税。同时,各国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些标准来达到合理避税 的目的。
各国对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等大多采用所得支付者标准。
各国对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主要采取权利使用费标准。
在本国应纳税额 =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或财产额÷国内外所得
或财产总额)
(二)扣除法
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纳非居住 国的所得税税额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就其余额计 征所得税或财产税。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对本国居民(公民)有限度地 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
而国际逃税则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尽管它被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 划分为轻微的疏忽违法和严重违法,但总的说来,它是法律上明 确禁止的行为。
二、跨国纳税筹划产生的条件
1.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 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 3.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 4.各国税率的差别 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 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
40×20%=8(万美元)
【例14—2】以例14—1说明这类抵免限额的计算是依如下步骤进行的: 先计算国内外全部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 总收入=国内收入+国外收入=80+40=120(万美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20%+20×30%=26(万美元) 然后,计算排除该项国外所得后的收入所应缴纳的税额(按低税率计算): 80×20%=16(万美元) 两种应纳所得税额之差为: 26-16=10(万美元) 这就是按最高税率(也称为边际税率)计算的国外所得已纳税额可以得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