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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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设备缺陷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预防性工作,减少设备缺陷发生,确保设备健康状态可控,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障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基层发电企业,各有关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缺陷管理是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设备管理的主要环节,是点检定修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从源头抓起,严把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环节,为机组无缺陷投产运行奠定基础;
第五条树立“动态零缺陷”理念,突出缺陷预防控制,严格重复性缺陷管理,做到及时消缺,保证消缺质量;
第六条缺陷管理主要任务是监视设备劣化倾向,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缺陷发生;对已发生的缺陷,要举一反三,对同类设备系统进行检查;
第七条基层企业是缺陷管理的责任主体,设备主管部门是缺陷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八条建立、健全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机制, 利用信息化和在线监测等先进手段,从缺陷的预防控制、提出消除、验收恢复、统计分析到评价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消缺作业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检修工艺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求,严禁无票作业;
第二章缺陷分类
第十条设备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运行或备用设备存在
影响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及污染环境的状况和异常现象;
第十一条设备缺陷包括以下五类:
一一类缺陷:是指直接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停止主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二二类缺陷:是指设备参数已超标,但仍可继续监视运行,
需要制定技术方案,结合机组检修或临时停止主设备运行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
三三类缺陷: 是指在不停止主设备运行、不影响机组或全
厂出力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倒换、系统隔绝即可消除的设备缺陷;
四四类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系统以外,对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区域存在的缺
陷;
五设备异常:是指设备运行参数或试验数据虽未超出规程规定,但已发生较明显的劣化趋势或设备状态出现异常,需要加强监视运行的隐性缺陷;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监督分子公司对基层企业设备缺陷的管理,监督、指导基层企业一类设备缺陷的处理;
三组织解决设备重大疑难问题和具有共性缺陷的管理问题;
四组织分子公司进行设备缺陷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职责:
一贯彻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有关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本办法在基层企业的执行;
二监控、指导基层企业一、二类设备缺陷的发生、处理情况;
三组织基层企业研究、解决缺陷管理中重复性缺陷等疑难问题和具有共性的专业技术问题;
四每月对所属企业设备缺陷进行梳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设备缺陷管理分析报告在系统内发布,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组织基层企业进行设备缺陷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建立缺陷管理责任体系,加强考核追责;
二定期月、年对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研究缺陷发生、发展的技术、管理等深层次原因,降低缺陷发生次数;重点开展重复性缺陷统计分析,并严格落实考核;
三加强设备检修标准化管理,提高检修质量,确保检修周期;加强设备异常管理,实施设备维护保养,控制和减少缺陷发生;
四每月由生产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检修维护计划平衡会”,综合发电任务、运行方式等因素统筹布置和安排设备检修和消缺工作,下达“月消缺计划”;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月消缺计划”,下达“周消缺计划”到集控中心等有关单位;
五对“检维运一体”管理体制的企业要明确缺陷管理职责,保证缺陷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技术监督服务单位职责:
一为基层企业一、二类缺陷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受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委托,监督指导基层企业设备缺陷的专业技术问题分析;
第四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六条新机组投产后,对运行中发生的设备缺陷及时消除,由于设计原因和安装质量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要在首次机组检修中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加强设备检修质量控制,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机组A 级检修后连续运行180天以上;
第十八条落实检修维护保养定期工作的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工艺规程、遵守工艺纪律,强化设备预防性工作,开展设备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第十九条强化重复性缺陷管理,同一台设备在正常劣化周期内重复发生同类缺陷或同类设备重复发生同类缺陷即视为重复性缺陷;对于重复性缺陷要举一反三,开展检查和治理,采取可靠措施杜绝此类缺陷发生;
第五章发现与录入
第二十条缺陷发现:
一严格执行设备定期轮换、定期试验及巡检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二点检人员按照点检标准开展点检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隐患;
三运行、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缺陷录入:
一基层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缺陷管理信息系统,四类及以上缺陷必须全部录入系统;
二做好缺陷分类录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杜绝缺陷“高类低挂”;
三运行人员、检修人员、点检员以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可录入缺陷;录入人员对缺陷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六章处理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缺陷处理:
一一类缺陷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掌控一类缺陷的处理情况;
二二类缺陷发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汇报,分子公司掌控缺陷处理情况;
三缺陷处理时限规定:
一类缺陷:确保安全,立即停机、停炉、停电进行处理,并明确消除时间;
二类缺陷:结合近期的计划检修或停机、停炉、停电等机会尽快进行处理,并明确消除时间;
三类缺陷:具备条件尽快消除,减少非计划夜间消缺;
四暂不具备条件处理的缺陷,应制定预防缺陷扩大的措施和
处理计划,经企业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缺陷验收:
一类缺陷消除后分子公司要到现场验收;二类缺陷消除后,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等相关人员要现场共同验收;三类缺陷消除后,检修人员与运行人员要现场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闭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七章统计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基层企业每月对设备缺陷发生次数、消缺率、重复性缺陷次数、发生原因等进行对标统计分析,总结和摸清缺陷变化规律,为设备检修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缺陷数量对比分析要具有可比性,应以机组实际运行方式为准,考虑在相似的机组、设备运行状态下的缺陷数量变化;
第二十六条一、二类缺陷应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分析缺陷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点检人员是缺陷管理的执行主体,检修维护人员是消缺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运行人员发现的缺陷应给予奖励;对于发现重大设备隐患的人员应给予奖励;检修维护人员发现的缺陷不纳入考核;
第二十九条基层企业每月组织召开“检修计划平衡会”,主要领导、主管生产、经营、燃料、物资领导和有关部门,点检员及检修、运行专业管理人员参加;
月“检修计划平衡会”上通报缺陷分析情况,讨论缺陷成因分析的准确性、合理性,通报考核结果;会后在企业内部公布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并上报分子公司备案;重点对重复性缺陷原因及处理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降缺陷措施;对有技术难点的缺陷,专题或立项攻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基层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缺陷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 86号停止使用;
附件1:公司企业月设备缺陷发生统计表
附件2: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
附件3:设备缺陷处理流程图
附件1:
公司企业月设备缺陷发生统计表
Excel文件
填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年月日
主管生产领导:审核:编制:附件2:
设备缺陷统计分析考核报告
word文件
一、缺陷情况
二、原因分析
三、暴露问题
四、防范措施
五、考核情况
附件3:
设备缺陷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