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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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朝中后期吏治
腐败的原因
【摘要】:
明朝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形态。

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既包括对人的监察,也包括对事的监督。

在如此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

上至天子,下至县令,受贿行贿已是司空见惯。

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

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

本文主要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当代我国官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吏治腐败原因
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制度学术研究回顾:
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央集权模式系列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近二十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明代的监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比较出名的有罗辉映先生关于明代监察内外系统的研究;丁易先生关于特务政治的研究;钱晓鸿关于广义与狭义监察概念的研究;方志远、林乾、刘秀生等学者关于督抚的研究以及明朝监察机构特色的研究等等。

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明朝监察组织构成中的一些疑惑而进行的。

二、对明代监察制度中内阁、言官与皇帝的关系的研究。

随着对皇帝与皇权研究的深入,监察与皇权的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皇权与科道监察的关系上主要以言官与皇帝的关系为研究的主流。

在这方面的研成果有很多。

涉及此类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多。

如:余兴安《明代考选科道制探析》;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职官的考核与罢黜》等。

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

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从监察作用的划分,明代中后期言官在政治制度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

在这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侯明先生。

总的说来,关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制度本身的层面上。

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它放入中央集权模式的系列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另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来进行研究。

因此,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探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还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明代监察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无论其组织机构、官员设置、职权范畴等都较为严密、科学。

有自己的独到之处。

她在260余年的明朝中央集权统治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但是就在这样一个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行贿受贿已是司空见惯。

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

从监察制度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即:一、由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造成;二、由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造成。

监察制度的通病主要在于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能偏重与作为皇帝耳目、皇帝心腹。

因此作用有限。

而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则比较多。

如:监察机构设置重叠、权利重复;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影响了正常行政;巡按御史权利的膨胀;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等等。

下面就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简要分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一、从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中看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

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主要在于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

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清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御史只是皇权的御用工具。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中的一切弊病均由此派生。

明代的监察制度也有这一通病。

明代皇权至重,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能偏重与作为皇帝耳目,皇帝心腹,因此他们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叶盛曾说:“初,凡有弹劾,必六科先承密旨,十三道则因之,若不
由先言,实自盛等始。

”1《明史·叶盛传》也说道,叶盛勇于建言,“凡六科联署建言,盛每先发言,往复论难。

”2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监察权最终归于皇帝,监察官必须按皇帝说的办,皇帝并不在被监察之列。

又例如:英宗复辟,为报于谦拒其还京之仇,决意杀于谦,并使夺门之变成为合法。

便指使刑科都给事中王镇上奏举劾,诬陷于谦意欲谋逆,将其下狱杀害3。

这个例子说明在皇权高度膨胀的情况下,明代的监察官员很难正常的发挥他们的职能。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两个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监察权牢牢被皇帝把持,皇帝不在被监察之列。

也就是说皇帝受贿是没人可以管的,官员们可以随意向皇帝行贿。

而明朝中后期的皇帝们大多数都是昏庸无能的。

当大臣们以各种形式向皇帝行贿时,他们自然不会拒绝。

更不会惩罚这些大臣。

相反,是重用这些大臣。

当然这里大臣向皇帝行贿的绝非是一般的金银财宝,而是以“献”的名义投其所好,向皇帝献奇珍异宝、美女、宠物等,千奇百怪。

皇帝受贿后一高兴就胡乱奖赏,最常见的就是给行贿者升官,重用他们。

上行下效,向皇帝行贿的大臣手中权力一旦扩大便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接受下级官员的行贿,如此恶性循环必然会导致上至天子,下至县令无人不贪的局面,行贿受贿成为司空见惯的
1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发文、颜广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一版;第170页
2引自《明史·叶盛传》
3引自《明史》卷170《于谦传》
事。

而行贿受贿盛行时往往也会出现徇私枉法之事,因为受贿者必然会给行贿者一些“好处”,这些所谓的“好处”必然包含了徇私枉法的内容。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皇权高度膨胀的情况下,监察官的职权成为了皇帝的御用工具,权利滥用现象严重。

从于谦的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至高无上的皇权使皇帝可以滥用职权,公报私仇。

并且监察官成为皇帝公报私仇的工具,皇帝凭借个人喜恶来决定监察官的职责,这样就很难使监察官们可以正常发挥他们的职能,再加上明朝中后期的皇帝大多昏庸无能的史实,监察官在明朝中后期就更难发挥他们的正常职能了。

当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之后必然就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情况。

而权力的滥用就必然会导致行贿受贿、徇私枉法之风的盛行。

因此,从从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中看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主要在于皇权的高度集中迫使监察机构完全沦为皇帝的御用工具,不能正常发挥其职能,最终导致权力监督不当,行贿受贿以及徇私枉法等行为没有得到恰当监督和适当的处罚。

二、从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分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明王朝监察制度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到了明代中后期,这种缺陷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影响了正常行政;巡按御史权利的膨胀;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等等。

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大量存在导致明朝中后期对官吏的监察不力最终导致了官吏权力的滥用,吏治
腐败现象不断滋生。

㈠、从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这一缺陷中看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明代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这就容易产生办事效率低下,遇事纷争不已的问题。

尤其是科道两途,互不相属,常常是互相攻击、互相拆台。

科主要指六科给事中,六科执掌主要为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六科实行对口监察,各司其职。

如事体重大,六科通奏亦可,所涉及之政务纷繁庞杂1。

道主要指都察院,都察院的监察范围十分广泛,其中都御使的职掌主要包括: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另,奉敕内地,拊循外地者各按敕行事2遇朝觐考察时,应协同吏部官员进行评议3。

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掌则主要是察纠官员奸邪、朝会纠仪、祭祀监礼,谏言朝政得失,参议大政4从科道的职权中可以看出尽管科道两途,互不相属,但它们的权利有很多地方重复,下设机构重叠。

这就容易导致办事效率低下,遇事纷争不已。

因此,修撰《明史》的人说:“世宗之季,门户渐开,居言路者,各有所主。

故其时,不患其不言,患其言之冗漫无当,与其心之不能无私,言愈多,而国是愈益淆乱也”5这是明代监察机制严
1引自《明代科道监察与晚明党争》张涛著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2引自《万历野获编》沈德符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
3引自《国朝内阁名臣事略》吴伯与著四库存目丛书本
4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发文、颜广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一版;第170页
5引自《明史》卷215
重失调的客观原因。

朱元璋原本想把所有官员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事与愿违,到头来却是谁都监控不了。

而权力一旦失去监控就会产生滥用权力的行为。

私有制的长期存在诱惑者人们追名逐利,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攫取更多的利益,再加上明朝官员俸禄较低,很多官员希望可以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攫取更多经济利益,于是行贿受贿之风逐渐兴起并愈演愈烈,从这个角度不难理解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㈡、从明代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这一史实看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急于求成、滥杀无辜是明代监察制度最大的教训。

1首先,明代的监察制度,期望以严厉处罚来遏制腐败现象。

但统治者却不知道惩治腐败只不过是一种弥补措施而已,因为腐败造成的损失已经很难挽回了。

尽管严厉制裁可以产生一定威慑作用,惩治贪官却不分贪污犯罪的轻重程度,不分“首从”,往往是“轻重重罚”,杜绝了犯有小过失的官吏改过自新的机会,致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由“小贪”而成为“大贪”。

反贪主要依赖人治而不是自治。

朱元璋在反贪问题是求治心切、急于求成,以致滥杀无辜,极为不人道。

他在反贪问题上总希望通过几次严打,通过那些令人发指的酷刑,在短期内就能杜绝腐败问题。

明代的监察制度中,甚至还有追求刑狱的深度,把惩治赃罪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吏的一个标准,致使官吏们人人自危,整日提
1引自《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路远志著河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第31卷
心吊胆。

显然,他们严重忽视了反贪工作的长期性,没有意识到只有持之以恒才能真正的打击腐败这一点。

明朝自朱元璋统治时期就这样,一直到明朝中后期。

长久以来,明代监察制度都没有重视廉政环境的建设,都没有意识到良好的廉政环境对于监督官吏的重要作用。

明朝企图通过监察制度来遏制官吏腐败现象,这一想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它的错误在于把反贪的希望寄托在制定严刑峻法方面上,忽视了人在惩治贪污上的特殊作用,同时没有正确处罚贪污之人,刑法过重,最终导致反贪失败,到明朝中后期出现了严重的吏治腐败现象。

㈢从巡按御史的权利上看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明太祖朱元璋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制度。

巡抚御史制度是明朝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的巡回监察的一种制度。

其职能有内外之分,在外的职能即属地方监察制度的范畴,其出巡,是“代天子巡狩”,是皇帝的代表,也是皇权的延伸。

因此,巡按御史的职掌繁重,权力也很大。

而这种大权也往往成为他们贪污聚敛的工具。

明代监察官员的品级很低,官俸微薄。

于是,不管皇帝三申五令,监察官员犯法要罪加一等,贪赃从重论罪。

然而,监察官员照常贪赃枉法,并且十分惊人。

最严重的就是巡按御史,天子脚下还有所收敛,一旦出巡就肆无忌惮的搜刮。

早在永乐年间就有人揭露:“朝廷每遣一人出差,即是其人养活之计,诛求责取,至无限量,州县官吏,答应奉承,唯恐不及。

间有廉洁自守,心存爱民,不为应承,及其还也,
即加谗毁,以为不肯办事,朝廷不为审案,骤加以罪,无以自明。

是以,在外藩司府县之官,间有钦差官至,望风应接,唯恐或后;上下之间,贿赂公行,略无畏惮,剥下媚上,有同交易,贪污成风,恬不为怪”1永乐年间,政治还算比较清明,统治者朱棣也算是一代明君。

在他统治期间巡按御史尚且如此,到了明朝中后期就更不用说了。

况且巡按御史举劾尤专,是举是劾往往就决定地方官是升是黜2于是,各地方官都会准备一笔可观的“谢荐之金”,万历、天启年间,“有司谢荐之金日多,或百或千”3地方官员为了升迁准备了大笔“谢荐之金”,那么这么大笔的“谢荐之金”又从何而来呢?从数量上就可以推断出绝不是来源于官员的俸禄,那要么就是通过行贿受贿而来,要么就是直接从老百姓身上搜刮而来。

上行下效,层层传递,行贿受贿之风自然而然就盛行起来。

而行贿受贿的盛行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吏治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甚至愈演愈烈。

㈣从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中看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明代中后期盛行的党伐之风使得政治混乱不堪,监察官员更是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成为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又一原因。

1引自《明经世文编》卷21 邹缉《奉天殿灾疏》
2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第173页关文发、颜广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9月第一版
3引自《明经世文编》卷459页赵南星《申明宪职疏》
明代的党争与一系列的宫廷事件有关,如“争国本”、“梃击”、“红丸”、“移官”等事件。

除宫廷事件外,定期举行的“大计”也是党争的重要原因和目的。

“大计”是明代的官吏考察制度,一般京官考察六年一次,外官考察三年一次京察与外察均称为“大计”,大计由吏部尚书及都察院都御使主持进行。

明代中后期党伐之风使得政治混乱不堪,监察官通过主持大计使监察官员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在主持大计时从中得到许多好处。

这种好处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之便捞取财物,其中很多是行贿受贿。

到了明朝中后期,明朝的监察制度逐渐衰败,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

明朝中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空前繁荣,导致人们传统价值观的转变,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得到张扬。

这种社会风气的变化最先影响到的就是官员,从皇帝到内阁,从中央到地方,贪污受贿大肆风行,严重影响到了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1此外还受皇权专治制度和监察体系的影响,到了明朝中后期皇权不断加强,而监察制度日渐式微。

明代监察制度的衰败无论是从衰败的原因还是衰败的结果都对明代中后期吏治产生了巨大影响。

尤其是对贪污受贿之风的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来源于监察官对权力的约束力,监察制度的衰败使得对官僚权力的约束力减弱,官员权力的相对自由空间增大。

官员们的行贿受贿行为更加普遍,加剧了明代中后期吏治的腐败。

1引自《明朝监察制度分析》吕树芳著
结语:
以赋予监察官各种特权的方式来保证监察实效,是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

随着明代监察机构的快速发展,监察官的权威更加凸显。

到了明代中后期,由于统治者的昏庸无能,监察机构的官员胡作非为,不断攫取更多非法权力,但是当这种权力极端膨胀之后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无所不管,无所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

明代的监察制度是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重要原因,本文重点探讨了这一因素,希望它对我国当今社会的反腐倡廉建设有所启发,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⑴《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文发、颜广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9月第一版
⑵《明代科道监察与晚明党争》张涛著重庆科技学院 2010年第2期
⑶《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路远志著河北大学学报 2006年第一期第31页
⑷《明清简史》张仁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8月第一版
⑸《中国监察制度史》邱永明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年12月
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罗辉映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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