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承金、方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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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承金、方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0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承金;方淼
【当事人】马承金方淼
【当事人-个人】马承金方淼
【代理律师/律所】林熙庭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熙庭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熙庭曾晓萌
【代理律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承金
【被告】方淼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承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3:54:4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1年4月27日,李振中从茂杰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洪洞县碧天花苑小区B5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该小区物业由碧天物业公司负责。

2018年6月25日,碧天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通知6月26日至6月28日联合自来水公司茂杰开发公司对水管主管道进行改造,通知各住户做好存水准备工作,该通知未盖公章。

2018年6月30日8时30分左右,李振中楼下业主通知李振中房屋严重漏水,后李振中赶回家发现漏水及其房屋受损系其家中水龙头破裂导致。

本次主管道改造系茂杰开发公司具体施工,一审庭审中李振中认可主管道改造与自来水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李振中因家中水龙头破裂造成房屋受损,要求茂杰开发公司、碧天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水龙头系李振中2013年装修时购买,现损坏原因不明,李振中不能证明其水龙头破裂是由于茂杰开发公司、碧天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进行水管主管道施工导致的,也不能证明茂杰开发公司、碧天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为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李振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振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振中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振中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水龙头断裂与三被上诉人水网改造无直接因果关系,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水网改造的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的照片均能证实此次水网改造导致多家用户出现水管爆裂走水的事实。

2.被上诉人的公告未及时通知上诉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上诉人过错明显。

上诉人购买房屋后对上诉人留有联系方式,但被上诉人碧天物业公司只是张贴了未盖有公章的通知。

6月26日至6月28日联合被上诉人自来水公司和茂杰开发公司对主管道进行水网改造并加压测试管道,但是该工期一直拖延至7月5日都未能完工。

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了解到事故发生,并且加压行为是导致上诉人的水管破裂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在此过程中,三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过错,但是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请求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45000元。

马承金、方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40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承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熙庭,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承金因与被上诉人方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承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郑乐影
审判员刘瑜
审判员吕德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婧
书记员黄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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