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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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程师队伍建设,规范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消防工程设计的消防工程师,包括取得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消防工程师证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资格认证
第四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工作经历;
3. 通过国家统一的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4.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消防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三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八条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第九条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条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执业范围等。

申请人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注销注册包括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吊销执业资格等情况。

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四章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消防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执业秘密。

第十三条消防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等规定,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
2.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执业秘密;
3. 虚假宣传,误导公众;
4. 拒不履行消防工程师职责;
5. 其他违反消防工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工程师执业规范的实施。

第十六条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消防工程师出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等证件,查阅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消防工程师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吊销执业注册证书等处罚:
1.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注册,擅自从事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
2. 擅自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的;
3.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执业秘密的;
4. 违反消防工程师执业规范,造成火灾事故的;
5.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消防工程师因执业活动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消防工程师证管理制度是保障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为我国公共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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