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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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保证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批签发的申请
(一)生产企业、代理机构首次申报批签发的,应填写《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表1)或《境内代理机构批签发申请表》(表2),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代理机构的《兽药进口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3、申请批签发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申请批签发产品的质量标准文件复印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审核上述申报资料合格后,向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发放《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单》(表3)。

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即可向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书面申请批签发抽样。

完成抽样后,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即可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申报产品批签发。

(二)生产企业申报产品批签发应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供以下资料:
1、《批签发产品目录单》(表4)。

2、《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表5)一式两份。

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抽样单》(表6)。

4、对有特别要求的生物制品,还应根据要求申报《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原始记录表》(表7)。

(三)代理机构申报产品批签发应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供以下资料:
1、《批签发产品目录单》。

2、《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中英文版,一式两份。

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抽样单》。

4、进口产品若具有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相应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应连同批签发证明的中文译本一并提供。

(四)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增加产品批签发申报种类时,应提交第(二)条款及第(三)条款中规定的申报资料和第(一)条款中的第3、4项规定的资料。

(五)当生产企业提交的《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或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内代理机构批签发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资料提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所在辖区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备案。

(六)生产企业和代理机构对申报的批签发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抽样与样品管理
(一)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批签发的抽样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对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接到生产企业、代理机构提出的抽样申请并核实《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工作。

1、抽样工作应由2人(含2人)以上完成。

2、抽样工作必须在被抽样单位的成品库中现场进行。

3、抽样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成品包装情况、标签上产品的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核实被抽样品的成品总量。

4、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样品。

国内兽用生物制品中,灭活疫苗(抗体类)每批抽取10瓶,活疫苗每批抽取20瓶,诊断试剂(盒)每批抽取5套。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抽样数量减半。

5、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将抽取的样品签封,封条上应填写日期,并由抽样人签名,同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抽样单》,不同批号的相同产品,可以填写在一张抽样单上。

(三)生产企业应设有专用的批签发样品库,或在成品库中隔离出专用区域存放批签发样品。

批签发样品库应由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施行双人双锁共同管理,并建立详细的批签发样品出入库记录、批签发样品库温湿度记录和制冷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

代理机构应将批签发样品送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保存。

批签发样品库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样品管理员进行管理,并建立批签发样品出入库记录、批签发样品库温湿度记录和制冷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

(四)在产品的有效期内,未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封存的批签发样品。

批签发样品保存至失效期后半年,应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企业负责对过期样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批签发样品销毁记录(表8)。

三、批签发的审核与签发
(一)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审核依据为现行有效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

国内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的审核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其它质量标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审核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注册产品质量标准,其中无菌检验、支原体检验、外源病毒检验、真空度测定等一般检验项目也可根据出口国官方认可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如欧洲药典或9CFR等。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批签发资料的审核与签发。

审核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的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填报技术规范》(附件)的要求:
(1)、检验采用的质量标准是否有法定依据。

(2)、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规定。

(3)、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是否填写规范;是否有相关审核人员签字;是否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抽样单》的填写是否规范。

4、如需进行抽查检验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5、其它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核过程中如需对其它情况进行核实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如需补充材料,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申报资料审查结果符合规定的,直接签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加盖审核专用章后寄达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填写《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不符合规定通知单》(表9)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将审核意见寄达申报单位及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

(五)必要时,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审核批签发申报资料同时可对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抽查检验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根据检验结果和申报资料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

(六)在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批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国家统一调拨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应急批签发。

(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发布批签发结果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批签发的复审
(一)生产企业、代理机构有对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批签发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在接到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出技术复审或仲裁检验申请。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收到技术复审或仲裁检验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复审或进行仲裁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

确需复审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通知申请单位。

确需仲裁检验的,由农业部下达仲裁检验任务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完成检验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农业部。

五、批签发申报资料的核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对批签发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内容包括批记录和样品的核查。

六、年度产量统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对每年国内生产以及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上报批签发的产量进行统计,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数据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七、本管理程序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表1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填报企业(公章):填报日期:20 年月日
此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保存,第二联由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保存,第三联由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保存。

表2
境内代理机构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存,第三联由境内代理机构保存。

表3
编号: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单

我所于年月日完成对你单位生产(代理)的首次申报批签发有关材料的审核,同意你单位申报批签发。

申报材料中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将变更材料提交我所和所在地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年月日
此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保存,第二联由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保存,第三联由生产企业(代理机构)保存。

表4
批签发产品目录单
填报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20 年月日表5
8.产品名称(通用名称):
11.批量
*注:判定栏中,Y-符合规定,N-不符合规定,I-无结果,NT-未检验
表6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
抽样单
此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保存,第二联由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保存,第三联由生产企业(代理机构)保存。

表7
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原始记录表(示例)
生产厂家(盖章):产品名称:批准文号:
日年月日年月日
表8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记录表
监督单位经手人:
此记录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保存,第二联由生产企业(代理机构)保存。

表9
编号: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不符合规定通知单

我所于年月日完成对你单位生产(代理)的申报批签发有关材料的审核。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年月日
此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保存,第二联由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保存,第三联由生产企业(代理机构)保存。

附件: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填报技术规范
为使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中的规定来填报《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范例见附表1),使批签发报告进一步规范化,我所编写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填报技术规范》,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中各个项目的填写内容和填写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请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参照执行。

一、在“8.产品名称”栏中应填写与检验依据质量标准中的产品(通用名称)名称相一致的产品名称。

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在该栏中填写产品的替代编码。

二、在“9.检验依据”栏中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与检验执行的兽用国家质量标准的来源文件的名称,填报格式如下:
(一)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〇〇五年版三部中的质量标准,应按如下格式进行填报:例:产品名称:山羊痘活疫苗
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〇〇五年版三部,CVP3/3/HYM/002
(二)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二〇〇〇年版中的质量标准,应按如下格式进行填报:
例:产品名称:鸡新城疫中等毒力活疫苗
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二〇〇〇年版
(三)如执行农业部公告发布的质量标准,应按如下格式进行填报:
例:产品名称:鸡新城疫病毒(La Sota株)、禽流感病毒(H9亚型,SS株)二联灭活疫苗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4号》
(四)如执行农业部文或便函发布的质量标准,应按如下格式进行填报:
例:产品名称: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HW1株)
检验依据:《农牧函(1996)19号》
三、在“10.检验数据”栏的具体填报格式要求如下(范例见附表1及附表2):
(一)“检验项目”项应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进行填报,名称及顺序应与质量标准规定一致,且不得随意打乱顺序或擅自增减项目。

某些检验项目包含多项检验内容或方法时,应在“标准规定”和“结果”中分项表述。

企业增加的内控质量标准项目不应填报在此报告中。

(二)在“检验日期”项中,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完成相关检验项目的起止日期。

(三)在“标准规定”项中,应按该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填写。

(四)在“结果”项中,应只填报检验结果,不应填报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

填报检验结果应准确,且与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表达方式相适应。

(五)在“判定”项中,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应填报符合规定,用“Y”表示;检验结果不符
合标准规定的,应填报不符合规定,用“N”表示;项目重检应注明重检原因;检验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用生物制品通则)的相关规定不能判定的,应填报无结果,用“I”表示;质量标准中规定但实际工作中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的检验项目,应填报未检验,用“NT”表示。

四、在“11.批量”栏中各项目按如下格式进行填写:
(一)在“数量(瓶/盒)”项中填写产品实际生产的分装数量;
(二)在“规格(羽(头)份/瓶(盒))”项中,活疫苗以羽(头)份/瓶(盒)为产品的规格进行填写;由于灭活疫苗的规格通常为“毫升/瓶(盒)”,则按该产品的某一靶动物的最大用量换算成“羽(头)份/瓶(盒)”为产品的规格进行填写,例如: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亚型)三联灭活疫苗(农业部公告第1240号),每瓶250毫升,雏鸡用量每只0.3毫升,成鸡用量每只0.5毫升,则按0.5毫升/羽份折算成500羽份/瓶。

应在“规格(羽(头)份/瓶(盒))”项中填写“500羽份/瓶”。

(三)在“总量(万羽(头)份)”项中,根据产品的生产总量,以万羽(头)份为单位进行填写。

(四)在“备注”项中,填写对产品本身需要说明的事项,如用于出口的产品。

五、在“12.质管部审核意见”栏中,质管部确认检验结果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中选择“符合规定”;确认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需要销毁,选择“销毁”;如有其它意见,选择“其它”并进行书面说明。

六、在“13.声明:本人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栏表示企业质管部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认真审核了产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同批生产与检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确认原始生产与检验过程和检验数据是真实的,对批签发报告和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七、在“14.审核意见”栏中,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审核产品生产与检验报告,认为符合规定,不需要进行批签发核查监督抽检,签署意见为“审核填报内容,符合规定”;如果需要对产品进行批签发核查监督抽检,则根据监督检验的结果,分别签署“完成检验,符合规定”或“完成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意见;如有其它意见,则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书面通知企业。

八、在“15.授权签字人签名”栏中,应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授权的人员签名。

九、在“16.审核专用章”栏中,应加盖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审核专用章。

附表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模板及范例
附表2:检验数据栏填报参照格式范例
附表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模板及范例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范例3)
株+M41株+Z16株)
11.批量
*注:判定栏中,Y-符合规定,N-不符合规定,I-无结果,NT-未检验
附表2:检验数据栏填报参照格式范例
(一)、性状
例1: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M41株)
(二)、纯粹检验
例:仔猪副伤寒活疫苗
(三)、无菌检验
(四)、活菌计数
例:鸭瘟活疫苗
(六)、鉴别检验
例2: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
例6: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
例8:鸡传染性支气管炎耐热保护剂活疫苗(H120株)
(七)、外源病毒检验
例5:鸡新城疫中等毒力活疫苗(I系)
例7:伪狂犬病活疫苗(Bartha-K61株)
(八)、安全检验
例1: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M41株)
例2: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
例3: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兔源)
例6: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OJMS株+JSL株)
例9: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
(九)、效力检验
例2:鸡新城疫、减蛋综合征二联灭活疫苗
例3:鸡新城疫中等毒力活疫苗(I系)
例4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Re-4株)
例5:狂犬病活疫苗(Flury株)
例12: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活疫苗(La Sota株+H52株)
例14: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二联灭活疫苗
例: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
(十一)、剩余水分测定
例:鸡新城疫中等毒力活疫苗(I系)
(十二)、真空度测定
(十三)、耐老化试验
例:鸡传染性法氏囊病耐热保护剂活疫苗(B87株)
(十四)、铝离子含量测定
(十五)、甲醛、硫柳汞残留量测定
例:羊梭菌病多联干粉灭活疫苗
例:羊梭菌病多联干粉灭活疫苗
(十七)、溶解度检验
例:鸡传染性鼻炎灭活疫苗(A型+C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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