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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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03
•【文号】工信厅联节函[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99号)要求,加快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典型带动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范围
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筑
材料、尾矿充填、尾矿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项目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时间。

(四)采用列入《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139号)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8号)中的技术项目申报优先。

(五)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标准要求,提取有价组分类的项目必须含有后续尾矿整体利用工艺技术。

(六)项目的工程核心技术应成熟可靠,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示范效果显著;工程实施单位在尾矿综合利用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示范工程的推荐工作。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二)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写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现场审核,并将通过的项目确定为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王立忠************
附件: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附件
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注:表格空间不够可自行添加表2:项目基本情况
注:表格空间不够可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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