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法价值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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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 法的价值概述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 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 选择
第十四章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内涵
◆在富兰克纳看来,价值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价值” 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①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 “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②在广义 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2)“价 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 多种价值时):①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 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②也被用来指有价值或 是有价值、是好的东西,“各种价值”就意味着“有价值的 各种东西”、“好的各种东西”或“各种善”。(3)“价值” 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和“被评价”等词组中被 用作动词。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物质价值是指法在物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 费等方面对于人的意义,它包含着人在物质活动方 面的超越指向,有益于人类物质生产的发展、物质 财富的积累和物质资料的丰富,使人的物质需要得 以满足并获得新的起点。 ◆法的精神价值是指法调节和发展人的精神生产和精 神生活,法作为人们心理上的依据、支柱和目标, 使人们获得安逸、自在、愉悦等心理感受,并作为 永远的精神指引。
◆法的物 质价值 和法的 精神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规范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适应人们对于规则 的内在和外在要求,并以社会规范的形式评价人们行为,肯定 人们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从而使行为的主体达到 自己的行为目标。 ◆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通过其社会作用,通过对人与人关系的 作用,而产生的对于人的意义,是对于人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 活需要的满足,反映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如法的政治价值、 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科技价值等等都属于法的社会价值的范 畴。
◆法的 价值冲 突的原 因
◆目的性 法的价 值和工 具性法 的价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实质性 法的价 值和非 实质性 法的价 值
◆实质性法的价值是指有些法的价值体现了人们对法的实质性 追求,能够独立说明人们对法的要求; ◆非实质性法的价值是指有的法的价值尽管也是人们对法的要 求,但本身不能成立,必须与其他法的价值相结合才能成立。 ◆非实质性法的价值专指秩序的价值,除秩序以外的法的价值 都是实质性法的价值。秩序作为一种法的价值追求是不能单独 成立的,它必须与实质性法的价值相结合,如正义的秩序、自 由的秩序、平等的秩序、安全的秩序等。 ◆实质性法的价值也离不开非实质性法的价值,它必须有非实 质性法的价值作为其表现形式。
◆法的价值 的特点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亦称价值系统,是指多种价值以多种结构方 式整合形成的统一整体。法的价值体系可以被看作由一 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 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 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从价值主体上看,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 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 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 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即法的价值体系包含 着目的价值系统、形式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系统三个子 系统。
◆价值评 判与事 实评判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法的价 值冲突 的表现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 ◆公平和效益的冲突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逻辑矛盾: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复杂体系,每种价值具有自 身的独特的规定性,此价值的规定性与彼价值的规定性在逻 辑上可能就存在冲突的因素甚至难以兼容。 ◆主体多元: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主观需求多样性,是法的 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因。 ◆客体多类:就法律客体而言,法理念、法原则、法概念、 法规则、法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效力有森严的等级差 别,法律实践主体权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在法律实践 成果形式的效力上,法成果形式上的效力等级不清或法主体 在具体实践中对其等级认识不清或理解上出现偏差必然导致 法的价值在实践中的冲突 ◆社会文化多姿多彩
第十四章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类、 社会和国家的需要。凡是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社 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法就是有价值的。 ◆法的价值由三大要素组成: ●法的价值取向,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法的价值目标,即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价值评判,即在各种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法 所能借以进行评价的标准。法的价值评判是为法律实践 服务的,而法律实践又为法的价值评判提供了可能性和 必要性。这种价值形成了法律评价的标准,故称之为法 的“评价价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过去价值是指法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而现实中未必还 继续存在的价值。法的过去价值是构成法的历史认识的一部分。 ◆法的现实价值是指法已展现并存在的价值状态,是一种客观 的社会存在或社会现实。 ◆法的未来价值是指法尚未展现而在将来才能发生的价值,这 种价值目前还只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法的未来价值包括人们 在法的价值尚未发生时就具有的对该法的价值期望,被期望的 法的价值称为法的预期价值。由于未来并非都是主体所能预期 的,所以预期价值是未来价值,而未来价值则不一定是预期价 值。
◆法的价值 的概念
第十四章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特点是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也 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 的价值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 个方面: 1.法的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2.法的价值的社会性和多元性。 3.法的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4.法的价值的目的性和手段性。 5.法的价值的层次性和间接性。
◆法的过 去价值、 法的现 实价值 和法的 未来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国际法的价值,是指全人类价值需求的法律化。当今世界被 公认为是政治多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无论是政治多元化 还是经济一体化,都必须以统一的国际准则来规范之、约束之。 由于国内法具有比国际法更完整有效的保障和人们意识的支持 系统,因此,其价值的现实更深刻、具体、实在。虽然国内法 并不直接明确地反映全人类的价值追求,但在现代科技和经济 把世界经纬得无法肢解的历史情势下,国内法的价值必须与国 际法的价值相适应。依照国内法的部门体系来划分,可分为宪 法的价值、行政法的价值、民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经济法 的价值、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刑法的价值、环境法的价 值、军事法的价值、诉讼程序法的价值等等。
◆法的价值 体系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从社会主体的角度法的价值可分为群体法的价值和个体法的价 值。 ◆群体法的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的要求以及法对该群体的 实际效应。 ◆个体法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的要求以及法对个人 的实际效应。 ◆个体法的价值更注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群体法的价值追求则 更注重正义、秩序等内容。 ◆两种价值是互相依存的关系。群体法的价值是在个体法的价值 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一定群体内个人对法的要求,没有个 体法的价值,群体法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个体法的价值追求 只有融合于群体之中,形成群体法的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 从法对主体的实际效应看,法要求这两种价值应尽量统一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内涵
◆我国学界
对价值界定
◆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 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 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可以从三个层次去认识价值的含义:价值是表征主客 体关系的概念,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又是个评 价性概念,对主体的各种需要作出评价;价值又是伦理 性概念,对主体本身的价值的评价即对人格尊严的推崇
就法律客体而言法理念法原则法概念法规则法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效力有森严的等级差别法律实践主体权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在法律实践成果形式的效力上法成果形式上的效力等级不清或法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对其等级认识不清或理解上出现偏差必然导致法的价值在实践中的冲突社会文化多姿多彩第十四章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二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法的价值的选择法在各个层次上都尽可能地达于良法的目标
◆群体法 的价值 和个体 法的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从主体的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实际效应的关系法的价值可分为 正价值、无价值和负价值。 ◆法的正价值是指法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和价值追求相 一致的情况。正价值是法对人的有益的价值,是法的正常价值。 ◆法的无价值,亦称法的零价值,是指法对主体不产生效应。发 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法与社会实际状况相脱节,使法成为 一纸空文没有实现价值的可能;法之间不协调而相互矛盾,使有 些法不能实现其价值;有些法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的负价值是指法所发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的价值追求相 反的情况。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应力求实现法的正价值,避免法的无价值 和负价值。
◆法的价 值分析 含义与 内容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价值评判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 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判。它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 衡量法律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 ◆事实评判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 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它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 映和描述。代表事实评判的研究方法有三种:规范分析方法、 社会实证方法和历史实证方法。 ◆事实评判是价值评判的基础,两种评判共同形成了人类法律 认识的整体。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事实评判,则可能使得法学理 论研究仅是一种向壁虚构,难以指导具体的法律实践;反之, 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价值评判,则无法形成主导意识,从而使法 学缺乏必要的人文精神。因此,只有将法的价值评判和事实评 判结合起来,人们对法的认识才可能全面并具有实际的意义。
◆法的正 价值、 无价值 和负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根据法的价值之间关系法的价值可分为目的性法的价值和工 具性法的价值。 ◆目的性法的价值是体现在法中的人类目标之追求。失去目的 性法的价值,法也失去任何实质意义。 ◆工具性(亦称手段性或过渡性)法的价值是用以说明和体现 目的性法的价值的要求的,如规范价值相对于社会价值只能是 手段价值,社会价值相对于规范价值则是目的价值。又如秩序 价值与自由价值,二者间秩序价值在总体上只是自由价值的手 段价值,自由价值才是秩序价值的目的价值。 ◆可见,目的性法的价值和工具性法的价值是相对而言的。
◆国际法 的价值 和国内 法的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价值分析,就是预测或者总结一个制度、一个规则或者一个 处理决定产生的各种后果,分析这些后果和法律各种价值目标 之间的各种可能的或者现实的联系。 ◆法的价值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值陈述,二是价值 评判。 ◆价值陈述是对法的既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描述和阐释。法的 价值陈述实质上就是对关于正义的观念、原则和相应制度的陈 述与分析。 ◆价值评判是对法的既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评估和抉择。 法 的价值的评判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方式或途径。
◆法的规 范价值 和法的 社会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表 面价值 和法的 潜在价 值
◆法的表面价值是指法对于人的意义已明确地表现出 来,它在制度或实践中具有已然性和现实性,并直 观地体现为制度现实和社会实在。 ◆法的潜在价值是指法深层的价值,它深藏于法表面 价值之下的底层,难以为人们发现和认识。因为法 的价值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它并不都表现在 文字的外表,而往往存在于字里行间的意识深处, 具有潜在性。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 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 选择
第十四章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内涵
◆在富兰克纳看来,价值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价值” 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①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 “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②在广义 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2)“价 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 多种价值时):①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 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②也被用来指有价值或 是有价值、是好的东西,“各种价值”就意味着“有价值的 各种东西”、“好的各种东西”或“各种善”。(3)“价值” 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和“被评价”等词组中被 用作动词。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物质价值是指法在物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 费等方面对于人的意义,它包含着人在物质活动方 面的超越指向,有益于人类物质生产的发展、物质 财富的积累和物质资料的丰富,使人的物质需要得 以满足并获得新的起点。 ◆法的精神价值是指法调节和发展人的精神生产和精 神生活,法作为人们心理上的依据、支柱和目标, 使人们获得安逸、自在、愉悦等心理感受,并作为 永远的精神指引。
◆法的物 质价值 和法的 精神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规范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适应人们对于规则 的内在和外在要求,并以社会规范的形式评价人们行为,肯定 人们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从而使行为的主体达到 自己的行为目标。 ◆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通过其社会作用,通过对人与人关系的 作用,而产生的对于人的意义,是对于人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 活需要的满足,反映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如法的政治价值、 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科技价值等等都属于法的社会价值的范 畴。
◆法的 价值冲 突的原 因
◆目的性 法的价 值和工 具性法 的价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实质性 法的价 值和非 实质性 法的价 值
◆实质性法的价值是指有些法的价值体现了人们对法的实质性 追求,能够独立说明人们对法的要求; ◆非实质性法的价值是指有的法的价值尽管也是人们对法的要 求,但本身不能成立,必须与其他法的价值相结合才能成立。 ◆非实质性法的价值专指秩序的价值,除秩序以外的法的价值 都是实质性法的价值。秩序作为一种法的价值追求是不能单独 成立的,它必须与实质性法的价值相结合,如正义的秩序、自 由的秩序、平等的秩序、安全的秩序等。 ◆实质性法的价值也离不开非实质性法的价值,它必须有非实 质性法的价值作为其表现形式。
◆法的价值 的特点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亦称价值系统,是指多种价值以多种结构方 式整合形成的统一整体。法的价值体系可以被看作由一 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 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 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从价值主体上看,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 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 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 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即法的价值体系包含 着目的价值系统、形式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系统三个子 系统。
◆价值评 判与事 实评判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法的价 值冲突 的表现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 ◆公平和效益的冲突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逻辑矛盾: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复杂体系,每种价值具有自 身的独特的规定性,此价值的规定性与彼价值的规定性在逻 辑上可能就存在冲突的因素甚至难以兼容。 ◆主体多元: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主观需求多样性,是法的 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因。 ◆客体多类:就法律客体而言,法理念、法原则、法概念、 法规则、法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效力有森严的等级差 别,法律实践主体权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在法律实践 成果形式的效力上,法成果形式上的效力等级不清或法主体 在具体实践中对其等级认识不清或理解上出现偏差必然导致 法的价值在实践中的冲突 ◆社会文化多姿多彩
第十四章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类、 社会和国家的需要。凡是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社 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法就是有价值的。 ◆法的价值由三大要素组成: ●法的价值取向,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法的价值目标,即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价值评判,即在各种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法 所能借以进行评价的标准。法的价值评判是为法律实践 服务的,而法律实践又为法的价值评判提供了可能性和 必要性。这种价值形成了法律评价的标准,故称之为法 的“评价价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过去价值是指法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而现实中未必还 继续存在的价值。法的过去价值是构成法的历史认识的一部分。 ◆法的现实价值是指法已展现并存在的价值状态,是一种客观 的社会存在或社会现实。 ◆法的未来价值是指法尚未展现而在将来才能发生的价值,这 种价值目前还只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法的未来价值包括人们 在法的价值尚未发生时就具有的对该法的价值期望,被期望的 法的价值称为法的预期价值。由于未来并非都是主体所能预期 的,所以预期价值是未来价值,而未来价值则不一定是预期价 值。
◆法的价值 的概念
第十四章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特点是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也 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 的价值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 个方面: 1.法的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2.法的价值的社会性和多元性。 3.法的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4.法的价值的目的性和手段性。 5.法的价值的层次性和间接性。
◆法的过 去价值、 法的现 实价值 和法的 未来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国际法的价值,是指全人类价值需求的法律化。当今世界被 公认为是政治多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无论是政治多元化 还是经济一体化,都必须以统一的国际准则来规范之、约束之。 由于国内法具有比国际法更完整有效的保障和人们意识的支持 系统,因此,其价值的现实更深刻、具体、实在。虽然国内法 并不直接明确地反映全人类的价值追求,但在现代科技和经济 把世界经纬得无法肢解的历史情势下,国内法的价值必须与国 际法的价值相适应。依照国内法的部门体系来划分,可分为宪 法的价值、行政法的价值、民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经济法 的价值、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刑法的价值、环境法的价 值、军事法的价值、诉讼程序法的价值等等。
◆法的价值 体系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从社会主体的角度法的价值可分为群体法的价值和个体法的价 值。 ◆群体法的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的要求以及法对该群体的 实际效应。 ◆个体法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的要求以及法对个人 的实际效应。 ◆个体法的价值更注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群体法的价值追求则 更注重正义、秩序等内容。 ◆两种价值是互相依存的关系。群体法的价值是在个体法的价值 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一定群体内个人对法的要求,没有个 体法的价值,群体法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个体法的价值追求 只有融合于群体之中,形成群体法的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 从法对主体的实际效应看,法要求这两种价值应尽量统一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内涵
◆我国学界
对价值界定
◆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 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 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可以从三个层次去认识价值的含义:价值是表征主客 体关系的概念,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又是个评 价性概念,对主体的各种需要作出评价;价值又是伦理 性概念,对主体本身的价值的评价即对人格尊严的推崇
就法律客体而言法理念法原则法概念法规则法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效力有森严的等级差别法律实践主体权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在法律实践成果形式的效力上法成果形式上的效力等级不清或法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对其等级认识不清或理解上出现偏差必然导致法的价值在实践中的冲突社会文化多姿多彩第十四章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二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法的价值的选择法在各个层次上都尽可能地达于良法的目标
◆群体法 的价值 和个体 法的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从主体的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实际效应的关系法的价值可分为 正价值、无价值和负价值。 ◆法的正价值是指法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和价值追求相 一致的情况。正价值是法对人的有益的价值,是法的正常价值。 ◆法的无价值,亦称法的零价值,是指法对主体不产生效应。发 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法与社会实际状况相脱节,使法成为 一纸空文没有实现价值的可能;法之间不协调而相互矛盾,使有 些法不能实现其价值;有些法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的负价值是指法所发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的价值追求相 反的情况。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应力求实现法的正价值,避免法的无价值 和负价值。
◆法的价 值分析 含义与 内容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价值评判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 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判。它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 衡量法律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 ◆事实评判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 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它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 映和描述。代表事实评判的研究方法有三种:规范分析方法、 社会实证方法和历史实证方法。 ◆事实评判是价值评判的基础,两种评判共同形成了人类法律 认识的整体。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事实评判,则可能使得法学理 论研究仅是一种向壁虚构,难以指导具体的法律实践;反之, 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价值评判,则无法形成主导意识,从而使法 学缺乏必要的人文精神。因此,只有将法的价值评判和事实评 判结合起来,人们对法的认识才可能全面并具有实际的意义。
◆法的正 价值、 无价值 和负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根据法的价值之间关系法的价值可分为目的性法的价值和工 具性法的价值。 ◆目的性法的价值是体现在法中的人类目标之追求。失去目的 性法的价值,法也失去任何实质意义。 ◆工具性(亦称手段性或过渡性)法的价值是用以说明和体现 目的性法的价值的要求的,如规范价值相对于社会价值只能是 手段价值,社会价值相对于规范价值则是目的价值。又如秩序 价值与自由价值,二者间秩序价值在总体上只是自由价值的手 段价值,自由价值才是秩序价值的目的价值。 ◆可见,目的性法的价值和工具性法的价值是相对而言的。
◆国际法 的价值 和国内 法的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二、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价值分析,就是预测或者总结一个制度、一个规则或者一个 处理决定产生的各种后果,分析这些后果和法律各种价值目标 之间的各种可能的或者现实的联系。 ◆法的价值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值陈述,二是价值 评判。 ◆价值陈述是对法的既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描述和阐释。法的 价值陈述实质上就是对关于正义的观念、原则和相应制度的陈 述与分析。 ◆价值评判是对法的既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评估和抉择。 法 的价值的评判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方式或途径。
◆法的规 范价值 和法的 社会价 值
第十四章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表 面价值 和法的 潜在价 值
◆法的表面价值是指法对于人的意义已明确地表现出 来,它在制度或实践中具有已然性和现实性,并直 观地体现为制度现实和社会实在。 ◆法的潜在价值是指法深层的价值,它深藏于法表面 价值之下的底层,难以为人们发现和认识。因为法 的价值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它并不都表现在 文字的外表,而往往存在于字里行间的意识深处, 具有潜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