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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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演讲范文
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并亲自批示2。

就如此,行凶者和与此案有关联的一系列人员迅速被依法惩罚。

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并且开庭,对18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另据报道,广州市有三名副局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共23名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3。

在短短别到80天的时刻里,多达41名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大概大快人心,这一事件也大概临时告于段降。

但是,远在北京与孙志刚素别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却还是壮怀激烈!
因为,别但2003年5月22日贺卫方等少年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4尚无反馈意见,而且,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庭审又暴露了大量触目惊心的新的违法咨询题5;因为没有中央领导的重视和亲自批示,各地并且发生的和大量久拖别决的类似案件仍然得别到解决6;广州市和全国各地执行收容职权的有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为借为戒进行整顿,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素养等等,凡此种种,无别令人忧虑!
一、收容能否从此走上末路?
(一)认识收容的概念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
在法律理论上,没有收容那个概念。

收容是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手段。

它种类繁多,咨询题复杂,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最阴暗的一面之一。

收容曾经分为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两种。

收容遣送是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关于家居农村流入都市乞讨的、都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以及其他露宿街头日子无着的人员予以救济、教育和安置的一种制度。

它的存在依据是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公布的《都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

孙志刚案件涉及的是收容遣送而别是收容审查。

尽管,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的执行机关、对象和依据都大别相同,但二者有一具共同的特点算是限制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都别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了,什么原因对经济地位低下的流浪乞讨人员就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呢?这是对流浪人员的卑视所致。

(二)、收容遣送没有法律依据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但是,国务院并没有在立法法施行后,废止收容遣送的相关规定。

(三)运用现行法律废除收容制度
长期以来,收容遣送制度因没有法律依据而遭到法律界正直人们的别断抨击。

正是因为收容遣送制度没有法律依据,非法限制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缺乏监督和制约,才使得收容的权力别断扩张,侵犯被收容人员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

另一方面,被收容人员往往是日子在社会最底层的人员,他们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一直逆来顺受,或法律意识淡漠,或没有经济能力找求司法救济,这也培养了收容机构工作人员人上人的莫名其妙的优越感,纵容了收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收容人员的轻蔑和卑视甚至采取非人的待遇。

以北京为例,每有重大活动都要清理遣送三无人员。

在北京站就经常能够看到身穿征服的人象赶牲口一样趋赶着大量的收容人员,规模和场面着实令人震撼。

孙志刚案件还有一具令人瞠目的事实没有被新闻媒体报道,那算是孙志刚死在精神病院里9,死前与精神病人一起关押,收容站这样别人道地对待一具心智正常的人,着实令人悚然。

收容成了法制的死角和社会正常机体的毒瘤也从此可见一斑。

废除收容制度彻底能够依据现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特意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特意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宪法给予的职权,就能够废除收容制度,保证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幸免悲剧重演。

二、加强执法者的素养建设,保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收容制度之于孙志刚的死,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那个不行的制度不过其死亡的一具条件,而真正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是部分执法者别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长期蔑视践踏一般公民的基本人权,或对侵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行为姑息纵容,或官官相护。

假如执法者的素养和执法意识别改变,他们照样会利用好的法律制度,也算是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制度,侵犯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目前在拘留,逮捕,或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受到体罚虐待殴打甚至致死的也是屡见别鲜,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也应该受到爱护。

因此,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应该从孙志刚的案件入手,加强对执法者的教育,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机制,对所有侵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孙志刚案件对其他冤案的启发冤案的解决途径
孙志刚的案件充分显示了新闻界无冕之王通天的威力,再次让中国法律界蒙羞。

那个案件之因此可以在短短80天就得以解决,告诉人们一具能够效法的办法,那算是:一旦有了冤案,单纯经过法律手段是别够的也是稚嫩的,要经过法律的、新闻的、政治的等等多种手段一起解决。

在现时期,以新闻手段获得政治的手段,以政界要人的批示促进法律机制的高效运转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新闻媒体要挑选全国性、世界性的,平面和络别限,最大限度让恶行昭彰于世,以国际、国内的压力,敦促地点政府解决。

孙志刚的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求却获得了巨额国家赔偿。

他们能够休矣。

但是,坚持法制理想,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正义人士的心是别能被收买的。

假如孙志刚的死可以导致中国收容制度的废除,假如孙志刚的死可以唤醒一部分执法者的良知,改变他们恃权枉法仗势欺人的作风,假如孙志刚的死可以带动其他类似案件的顺利解决,孙志刚死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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