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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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MJ08-042
No.:00000000000003746
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申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一. 总则
1.1为服务和指导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8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
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8】138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太阳能热水器产品、2008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

二. 申报产品范围
三. 申报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
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3.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3.4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
重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一次监督检查合格。

3.5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年产值达到4亿元。

3.6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3.7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环保要求。

四.申报材料
4.1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

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

4.2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4.3 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制作申报材料,不得自行设计或装订申报材料。

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

五. 申报时间
5.1全国申报工作自2008年4月10日开始。

申报企业按照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

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决定和初审意见。

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审查情况和企业申报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5.3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六. 申报要求
6.1 如实申报。

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准确。

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企业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2依法申报。

免检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实施的一项扶优扶强政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法制性。

免检工作始终坚持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给企业增加任何负担的基本原则。

企业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有关免检工作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申报活动。

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代理或参与申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免检审查和受理工作。

欢迎申报企业对免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免检工作秩序。

6.3按时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工作的时限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7月31日后,全国一律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七. 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
7.1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免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申报企
业可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了解2008年免检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和最新动态。

7.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申报工作。

各省免检工作机构及咨询电话请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查询。

7.3除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其他任何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免检工作,并不得借免检工作之名组织开展任何相关活动。

7.4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企业申报书
1.1申报企业名称
1.2原免检证书编号(2005)国免字()1.3企业机构代码
2.1申报产品名称
2.2产品注册商标
填表日期:年月日(企业公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本企业恪守诚实守信,坚持以质取胜,并郑重承诺:以下申报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违反,自愿放弃申报,并接受有关处理。

承诺人:(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申报产品信息
三、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
(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顺序依次附后)
四、审查意见
(以下内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填报指南
为指导企业填报,以下对申报书中各项目的填写要求进行了说明。

企业应按照要求,根据实际,据实填报。

一、总体填写要求
1.填报字体全部采用“宋体”,字号为“小四”,行距为“单倍行距”,标点符号用“全角”格式。

2.填报过程中,要保持表格格式不变,不得拆分、合并、移动表格。

若某处表格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应保持自动换行、自动换页。

3.企业提供的3.1-3.10的附件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并按照顺序依次附后。

4.申报材料全部用A4纸单面打印,并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不得在申报材料中装订任何宣传资料。

二、各个项目的填报要求
(1.1)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和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名称一致。

(1.2)原免检证书编号。

2005年已获免检资格,2008年免检有效期到期重新申报的企业填报此栏,并在“()”内填写2005年的免检证书编号;2008年初次申报免检资格的企业不用填报此栏。

(1.3)企业机构代码。

应当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载明的代码填写。

(1.4)法定代表人。

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只填报法人姓名,不得填写职务头衔名称,如“总经理”、“董事长”等。

(1.5)经济类型。

按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类型填写,在“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港澳台资、外资、合资、其他”处划“√”。

(1.6)企业地址。

填写申报企业的准确地址、邮编。

以集团或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填写集团或总公司所在的省、市和地址。

填报此栏信息时,在表格中不得强行换行,应当连续输入、自然换行。

(1.7)免检工作联系方式。

指本企业具体负责免检申报工作的联系人、联系部门。

(1.8)企业组织结构情况。

包括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企业的内部结构,要用组织结构框架图来表示。

特别是,要在组织结构图中注明申报免检的产品生产企业。

(2.1)产品名称。

所有申报企业统一填写“太阳能热水器”。

(2.2)注册商标。

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填报此栏时,若有图形文件,其大小不得超过15KB,且必须是JPG格式。

(2.3)申报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

品种、规格型号按照《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二、申报产品范围”的规定填写;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

子公司、分公司要在1.8中的企业组织结构图中注明。

委托生产企业要在此栏中注明。

(2.4)获得生产许可证情况。

该类产品不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不用填报此栏。

(2.5)获得质量认证情况。

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申报产品必须在认证证书确认的范围内,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2.6)产品执行标准。

指申报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包括检验方法标准。

(2.7)企业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关系。

要以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为准,在相应的□中划“√”。

(2.8.1)年产量。

指申报产品上年度的总产量。

(2.8.2)年销售量。

指申报产品上年度的总销售量。

(2.8.3)年产值。

指申报产品上年度实际产值。

(2.8.4)年创汇。

指申报免检产品上年度出口创汇额,用美元表示。

(2.8.5)年利润。

指申报免检企业的利润总额,按该类产品计算。

(2.8.6)年纳税。

指申报免检企业的纳税总额,按整个企业计算。

(2.8.7)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指申报免检企业由该行业最高层级的协会或组织评定的,在全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的排名。

如果该行业无行业协会或组织,或企业无法有效提供的,可以不填报。

(2.8.8)全国市场占有率。

指申报免检产品销售量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总销量中占有的份额。

(2.9)比免检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
2.9.1 销售量增长幅度(%)
计算方式:((2007年销售量-2005年销售量)×100%)÷2005年销售量
2.9.2 销售额增长幅度(%)
计算方式:((2007年销售额-2005年销售额)×100%)÷2005年销售额
2.9.3 利税增长幅度(%)
计算方式:((2007年利税额-2005年利税额)×100%)÷2005年利税额(2.10)申报产品近年来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


须为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包括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向企业收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包括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的检查或社会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等;原则上要求近三年内的监督检查情况;所填报的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少于三次。

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接受过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抽查。

重新申报企业填报当年度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次监督抽查情况。

(3.1)企业产品的自我介绍。

初次申请企业填报5项内容:
3.1.1申报免检产品所在行业的总体情况。

(包括本行业企业的数量,行业内该产品总体质量状况,行业内骨干和龙头企业的情况,本企业在该行业中所处位置。


3.1.2 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能力。

3.1.3 本企业申报免检产品上年度经济效益情况简介。

3.1.4 本企业申报免检产品历史上获得的荣誉。

3.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新申请企业必须填报以下2项内容:
3.1.1免检期间企业产量、产值、纳税、利润增长和企业总体发展情况:
3.1.2免检有效期间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质量状况报告。

(3.2)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提供如下3项证明材料:
3.2.1 申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2申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2.3申报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证明(企业自行证明或工商部门证明)。

(3.3)企业具有合法使用商标。

分以下4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若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
——若企业已提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若企业所使用商标为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转让获得,应提供原商标注册证和商标转让的核准公告;
——若企业所使用商标为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许可其使用,必须提供报国家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

(3.4)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

提供如下3项证明材料:
3.4.1 所申报产品的投产试验报告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全项目
检验合格报告。

3.4.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近年来该企业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的证明文件。

3.4.3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近年来产品出口合格情况的证明。

(3.5)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提供如下3项证明材料:
3.5.1 企业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3.5.2 企业检验检测体系文件(包括检验规章、检验机构、检验仪器、检验人员等材料)。

3.5.3 售后服务体系文件。

(3.6)申报产品近年来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合格。

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3.6.1按申报产品品种提交近年来连续三次以上的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提交该产品连续三次以上的监督抽查报告。

重新申报企业按申报品种和子(分)公司提供当年度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次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3.7)企业达到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提供如下4项证明材料:
3.7.1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部门关于企业上年度产量产值的证明文件。

3.7.2市级以上(含市级)税务部门关于企业纳税和利润情况的证明。

3.7.3 该企业所在行业最高层级协会或组织关于企业产量产值行业排名的证明文件。

若该类产品无行业协会或组织,或企业无法有效提供的,可以不提供。

3.7.4 会计(审计)机构关于企业效益的年度审计情况证明。

(3.8)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提供如下2项证明材料:
3.8.1执行国家标准的,提供国家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经备案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文号。

3.8.2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

(3.9)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3.9.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明、环境监测报告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证明。

(3.10)所申报产品存在委托生产情况的,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规定的免检申报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不存在委托生产情况的,不用提供此项材料)。

提供以下4项证明材料:
3.10.1 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证明。

3.10.2 被委托企业关于以上3.4、3.5、3.9规定的证明材料。

3.10.3 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生产条件达到免检产品生产要求的现场核查证明材料。

3.10.4被委托企业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有效委托生产合同并公证。

编号:2020040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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