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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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
奖励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5.15
•【字号】湘市发[2002]10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

(湘市发[2002]10号)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引进外来资金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经投资方确认的、与我市引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均为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二、奖励程序
奖励申报。

奖励对象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以及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填写《湘潭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报。

奖励审查。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接到奖励申报后,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奖励确认。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
标准,提出奖金发放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奖励标准
投入农业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入工业及其他项目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外来投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环保产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引来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

3.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4.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

奖金总额的60%奖励给投资者,40%奖励给有贡献的职能部门。

5.争取到国内外各类组织无偿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提取2%作为工作经费,其中40%奖励有功人员。

6.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含港、澳、台地区)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应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

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四、奖金来源
市、县、(市、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按外来投资实体的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发放奖金。

五、其他
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外资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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