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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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包括:
(一)材料:指金属、燃料、试剂、建材和各种原材料。
(二)低值品:指单价不足5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性用品及设备、单价不足8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性物品及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与教具、低值工具量具、低值文体用品等。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各种元件器件与零配件、劳保用品、三类物资等。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能、价格,区别对待,对贵重品、危险品、民用“低值品”应严格管理。
第三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学院资产实行学院(一级)、系部及职能部门(二级)、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三级)的管理机制。
(一)学院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资产管理的一级归口部门,负责根据学院经费划拨情况及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对各二级部门的经费使用及物质采购从金额、数量、采购方式上进行总体控制。
1.财务处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账及相应的一级分类分户账,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定期对二级部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使用情况及账目进行检查。
3.资产处、教务处负责学院实践教学场所年度实验、实训耗材计划审批及账目管理。
(二)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
主管行政领导全面负责,二级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
1.各二级部门应根据所管辖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特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学院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各二级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相关规定制订、报批各类采购计划。
教学用耗材申报由资产处、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负责审批;科研用耗材申报由科技处及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负责审批。
3.教学耗材采购采用资产处统一采购、系部自购等形式,具体根据审批结果实施。
教学、科研用耗材采购,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合同由部门负责人签
字,盖学院合同章生效;资产处统一采购的合同,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
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物资验收单是办理财务结算的必备凭证。
教学、科研用耗材从学院专项经费中支出。
部门行政办公用耗材,由各部门用部门办公经费自行采购。
4.各二级部门应建立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账目,要求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应根据物资类别,建立相应库房,制订领用、借用制度,确保不流失、无非正常损耗。
各二级管理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材料、低值易耗品核查,并将盘盈盘亏情况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各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及二级管理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各类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严禁侵占学院资产。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此类资产。
第四条各系部、各实验实训室、各使用单位及人员,应根据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加强对材料、低值易耗品中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