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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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便于统筹安排,使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发挥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见附表一)。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报送范围:自2007年至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目前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表二)。
(二)报送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发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
送。
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由现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
(三)完成时限: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2009〕237号)文件规定确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予以公布,未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电话:22533293联系人:王志军、赵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