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7月举行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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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7月举行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王兆国主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
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普遍”的深刻内涵和现实意义,真抓实干,坚决加以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感召力,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两个普遍”的要求,是适应当前形势任务需要,立足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实际,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切实解决工会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提出的一项根本性举措,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起来,怎样更好地发挥工会作用”的科学回答和重大突破,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深化和发展,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
“两个普遍”的提出适应了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但在一些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影响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和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局部地区和个别企业还很突出。
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由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企业发展产生了
不利影响,也对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复杂,但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是,一些地方的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维护者;或者说虽然组建了工会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本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工会成了“挂牌工会”、“空壳工会”。
因此,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现实需要看,必须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让职工群众有维护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必须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通过“两个普遍”,真正让工会组织组建起来、运转起来、活跃起来。
否则,劳动关系矛盾就会缺乏一个正常的化解途径,甚至会出现劳动关系矛盾不断积累,企业内部问题外部化、经济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最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两个普遍”的提出是对新时期工会组织职责作用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申明,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始终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创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形成了一套
成熟的方式方法。
比如说建设职工之家、开展集体协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工程、职工素质工程等等,但这些方式方法之间有什么内在的逻辑关系?应该以哪种方法为主线?“两个普遍”对此给予了明确的回答。
工资是职工经济权益的核心,将“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相提并论,说明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是基础,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工会维权工作的核心内容。
新时期工会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切实发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就应该以依法主动大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主线来
统领工会各项维权工作。
“两个普遍”的提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深化和发展。
2003年,全总十四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
2008年,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了“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新时期维权观。
如果说“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是对维权方式方法的新要求,那么,“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则是对维权重点内容的新界定。
“组织起来”就是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组织职工加入工会;“切实维权”最主要的就是要“主动依法科学”地“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最大限度地发
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
这样的理论发展和深化脉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维权的方式方法、重点内容的指向性越来越明确和具体,为各级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提供了理论遵循。
纵向看,“两个普遍”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横向看,两个“普遍”之间也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是辩证统一体。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是“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客观要求和主要目的。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建立工会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就谈不上发挥工会桥梁纽带和支柱作用,也谈不上有力量去表达和维护。
也就是说,不能普遍建立起工会组织,缺乏一定程度的组织覆盖面,“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会由于缺乏组织基础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工会组建是手段不是目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如果不能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充分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就不会赢得职工的信赖和拥护。
这就要求必须全面客观地把握“两个普遍”的辩证统
一关系,既要通过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组织基础,又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来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进一步促进工会的组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做到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虽然“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是“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但建立工会组织并不等于就能够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两个“普遍”从逻辑上有先后之分,从困难程度上看也有难易之别。
相对来说,建立工会组织容易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真正让职工感受到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作用则更难。
由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质上是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博弈和共
享机制,对于习惯了单方面决定劳动者薪酬待遇的企业经营者而言,正常开展集体协商可能是一个“放权让利”的过程,自然会遭遇更多更大的阻力。
对于组建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是,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无条件的,根据职工的意愿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劳动合同法》对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应当”和“可以”在语义上的差别,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难易程度上是有差别的。
此外,工会组建是职工单方
面的意思表达,只要工会组织上下齐心协力推动,就可以势如破竹地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尽早实现“普遍”建立;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和意愿,要实现“普遍”开展,相对而言就更为困难。
这也充分说明,组建工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作用,决不能只追求组建率、入会率,不重视工会应有作用的发挥。
因而,这就要求在落实“两个普遍”的过程中,既要抓好组织发展,又要推动企业建立协商机制,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追求“两个普遍”的数量又要保证质量;既要稳扎稳打又要突破创新,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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