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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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城市干部职工的诚信意识培养和管理,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树立正能量的文明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明城市的所有干部职工。
第三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第四条干部职工的诚信考核评价应当与其他绩效考核相结合,相互影响。
第五条干部职工的诚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文明城市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由文明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
第二章诚信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廉洁从政:包括反腐倡廉、拒绝受贿、不徇私舞弊等方面的表现。
(二)服务群众:包括为群众办事积极主动、待人亲切礼貌、解决问题及时有效等方面的表现。
(三)遵守纪律:包括严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表现。
(四)道德品质:包括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热心助人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的对象为所有在文明城市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市、区、乡镇各级干部职工。
第三章诚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廉洁从政考核:包括主动接受组织审查、拒绝受贿、不徇私舞弊等方面的表现。
(二)服务群众考核:包括为群众办事积极主动、态度热情、解决问题及时有效等方面的表现。
(三)遵守纪律考核:包括严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表现。
(四)道德品质考核:包括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热心助人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的标准应当具体明确,量化可操作,可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诚信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一)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评价周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诚信考核。
(二)综合评价:通过集体评议、个人自评、考核材料审核等方法,对干部职工进行综合评价。
(三)主观评价:根据干部职工业绩、工作态度、作风风貌等方面的情况,给予主观评价。
(四)客观评价:根据干部职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实际成绩,给予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人自述、综合评分等方式。
第五章诚信考核的结果和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公布和通报。
第十四条干部职工诚信考核结果应当与其他绩效考核相结合,作为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在诚信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干部职工,可以给予表扬、奖励等措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干劲。
第十六条对于在诚信考核中表现不良的干部职工,可以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党籍和工作岗位,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文明城市干部职工诚信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本制度未能涵盖的其他具体事项,可以另行制定细则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文明城市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文明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及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出意见和建议,文明城市管理委员会将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