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4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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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4家证券营
业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鄂证监许可[2015]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7.22
【实施日期】201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证监局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4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鄂证监许可[2015]9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分支机构的请示》(长证字[2015]2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广水市、湖北省通山县、海南省海口市、天津市宝坻区、广东省中山市、安徽省合肥市、河北省唐山市、四川省绵阳市、上海市闸北区、浙江省绍兴市、江西省鹰潭市、山东省济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各设立1
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证券营业部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证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关于营业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到湖北证监局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证券营业部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此复
附件:拟设立证券营业部基本情况表
湖北证监局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拟设立证券营业部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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