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201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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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201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免税申请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川经信重装[2011]10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11
【实施日期】2011.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201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进口免税申请材料的通知
(川经信重装〔2011〕103号)
各市(州)经信委,有关企业:
按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财关税〔2009〕55号文印发)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要求,我委将组织2011年省内装备制造企业集中申报享受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
件、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相关申报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财关税〔2010〕50号,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或《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财关税〔2010〕50号,附件2)所列商品的,可申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申报渠道
(一)非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州)经委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时抄送成都海关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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