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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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宪法及其有关法:《人大组织法》、《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自治法》。
“三组国自选”
2)民商法:调节公民法人间财产和人身关系,涉及:“合物公招侵责”
3)行政法:“三行二城一环一建”
4)经济法:“土标税反统,预审多采节”
5)社会法:“劳安矿病残”
6)刑法
7)诉讼法
2.法形式:在国内,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属于法形式
1)宪法
2)法律:带“法”字。
《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规:带“条例”二字,由总理订立国务院令发布。
《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带“地名+条例二字”。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示。
省自辖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示。
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较大市常务委员会发布公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示
5)部门规章:带“规定、办法、实行细则”,由各部委制定,各部门首长订立命令发布。
6)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规定、办法、实行细则”,由省自辖地方政府制定。
7)国家公约
3.法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3)特殊状况:
●法律: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以为合用地方性法规,
直接决定,以为合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依照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4.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主体,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重要构成某些。
5.法人:
1)法人是具备民生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2)法人应具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后者涉及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4)有独立经费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
6.项目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公司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管理者和代表人,其行为导致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
7.代理
1)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依照法院和关于单位指定代理人。
2)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即转包行为)
3)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行为终结情形:
●代理期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毕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法人终结
5)工程建设代理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委托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关系
6)本人懂得她人以本人名义实行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视为批准。
7)无权代理三种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结
8)表见代理:虽行为人(即代理人)无权代理,但其行为足以导致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象。
(例如,某人辞职,却拿着原公司合同与不知情第三人订立)
●表见代理需具备条件:
①需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事实或理由
②需本人(即被代理人)存在过错
③相对人(即第三人)需主观善意不知情
8.物权:
1)物权特性: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她权
2)物权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涉及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最基本权利,是所有权核心
●用益物权: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都市市区土地归国家,农村和都市
郊区土地,除规定属国家外,别的属农民集体,宅基地、自留地属农民集体。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出让或划拨(后者国家严格限制)
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不动产物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飞机、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债权制度:
1)债权具备相对性:债权主体、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相对性。
“责主内”
2)无因管理:没有义务也没有受她人委托而自觉为她人管理实务
10.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创造权、其她科技成果权
●专利权:涉及创造(期限)、实用新型(即小创造,期限)、外观设计(期限),专利
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部门收到申请文献之日或寄出邮戳日)。
专利权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商标专用权:
①商标专用权只涉及财产权,商标设计者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②商标专用权涉及使用权和禁止权
③商标注册程序:
◆初步审定和公示:商标局收到商标文献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异议程序:初步审定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若有异议,
商标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决定与否准予注册,若不予注册,注册人
可在15日内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商标注册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可无多次申请续展,每次续展为。
应
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为续展,可给与6个月宽展期。
●著作权: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重要运用单位资源享有签名权),公司有权在
其业务范畴内优先使用,作品在两年内不得给与第三人使用。
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2)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著作权(涉及邻接权)、工业产权(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其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知识产权主体。
3)知识产权法律特性:
●具备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专有性、地区性、期限性
11.担保制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涉及: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分为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商定,按照连带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
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公司批准除外)不得作为保证人。
●抵押:可针对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中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留置: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20%
12.保险制度: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卖保险,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委托买保险。
13.民事责任:
1)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4.行政责任:
1)行政惩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允许证、行政拘留、其她惩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罢免、开除(与人关于)。
15.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背原则,对负责人惩罚,后果轻5年如下,重5-。
2)重大责任事故罪:人违背安全,对负责人惩罚,后果轻3年如下,重3-7年。
强令她人违章作业,后果轻5年如下,重5-。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备和条件违背安全,后果轻3年如下,重3-7年。
4)串通投标罪:3年如下。
16.施工允许证:普通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不需办理状况:
●投资额不大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工程
●军用工程与否需要由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决定
2)应当具备条件;
●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获得规划允许证
●需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已获得施工公司
●有满足施工需要图纸和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详细办法
●建设资金已贯彻
●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条件
3)领证后需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否则允许证自行废止。
17.开工报告:普通由国务院批准,属大中型建设项目。
1)开工报告审查内容:
●资金到位状况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设计图纸与否满足施工规定
●现场条件与否具备“三通一平”规定
2)领报告后需6个月内开工,否则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18.施工公司资质:
1)分三个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劳务分包(13类)。
2)施工公司资质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注册资本
●有符合规定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规定技术设备
●有符合规定已竣工程业绩
3)施工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在期满前60日申请延续,延续后有效期为5年。
19.建造师:
1)申请初始注册条件:
●经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种单位
●达到继续教诲规定
●没有规定中不予注册情形
2)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在期满前30日申请延续,延续后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是需提交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诲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未达到继续教诲规定
●刑事惩罚尚未结束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惩罚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因其她因素受到刑事惩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未满3年
●被吊销证书未满2年
●申请之日起前3年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聘任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规定
●年龄超过65周岁
●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4)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聘任单位破产
●聘任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聘任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与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
●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人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她导致失效情形
5)继续教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每增长一种专业,应增长相应专业60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6)注册建造师可同步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经理情形: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合同商定工程验收合格
●因非承包方因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批准。
7)项目经理可更换情形:
●发包方与施工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
●发包方批准更换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状况必要更换
20.承包制度:
1)涉及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
2)总承包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3)工程总承包方式:“设采施”
●设计采购施工---EPC
●设计施工---D-B
●设计采购---E-P
●采购施工---P-C
4)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商定连带责任,工程承发包属于法定连带责任。
21.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为基本。
23.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与否有规定名称和规则。
2)双务合同(施工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当事人与否有给付义务。
3)诺成合同(施工合同)与实践合同(报管合同):与否交付标物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与否需要登记或书面形式
5)有偿合同(施工合同)与免费合同(赠与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24.要约邀请:如招标文献。
要约:如投标文献。
承诺:如中标告知书。
25.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告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步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告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6.实际竣工日期:
1)验收合格,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因发包人因素未在42天内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7.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
1)工程已实际交付,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献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8.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合同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
2)受偿顺序为:消费者买房款项→施工公司人员报酬、材料款→抵押权和其她债权
3)承包人行使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从竣工之日起计算
29.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投标:
1)投标文献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合同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献规定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文献或投标报价(招标人规定需提交备选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献未对招标文献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8)投标文献核心内容笔迹模糊、无法辨认
9)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献规定提供投标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30.招标人可拒收投标:
1)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投标文献
2)逾期送达
3)投标文献未密封
3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
两阶段招标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32.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商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商定某些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组织成员按照该组织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而采用其她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投标文献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以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献载明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投标文献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别
10)不同投标人投标文献互相混装
11)不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33.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启动投标文献并将关于信息泄露给其她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献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以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用其她串通行为
34.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伪造允许证件
2)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业绩
3)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重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信用状况
5)其她弄虚作假行为
35.补偿损失形式:法定和商定补偿损失,普通状况下商定优先于法定补偿损失。
36.债权债务转让:
1)债权转让需告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不随权利转让而消灭。
侵权人转让权利,受让人获得与债权关于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2)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批准。
37.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情形:
1)债务已履行
2)合同已解除
3)债务互相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38.合同解除:
1)商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现
●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达不履行重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实现
39.发包人规定解除合同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达不履行合同重要义务
2)合同商定期限内没有竣工,且在发包人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
3)已竣工程质量不合格,并回绝修复
4)将承包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40.承包人规定解除合同情形:
1)发包人未按商定支付工程款
2)提供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原则
3)不履行合同协助义务。
41.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种类:继续履行、采用补救办法、停止违约行为、补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42.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无固定期限、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往后需每月支付2倍工资。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合同,应从用工第2个月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
3)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如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
(可不商定试用期)
4)试用期: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不满3个月,不得商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商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
6)劳动合同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商定解除
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需提前3日。
8)劳动者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告知情形:
●用人单位用暴力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未按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缴纳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9)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
●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
●劳动者与其她用人单位也有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种月工资可解除合同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各种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节岗位扔不能胜任
●合同订立时所根据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到合同。
1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职业病病人在医疗观测期
●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
●持续工作满,且距退休年龄局限性5年
12)离职经济补偿原则:每满1年支付一种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地平均工资3倍,按3倍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月工资为劳动者终结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13)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43.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构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懂得或应当懂得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44.承揽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可将承揽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毕,不受定作人指
挥管理,可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45.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
1)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买东西)
2)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可分为:权利和物瑕疵担保义务。
3)在途标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孳息归属:标物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46.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某些不受保护。
期限在6个月以上需书面。
47.融资租赁合同:应是书面形式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
2)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担维修义务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3)出租人也是买受人,承租人享有买受人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义务。
48.货运合同:标物是运送行为。
49.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5 dB。
50.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延续3年。
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
死亡事故,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再审查,自动延续。
51.专职安全员:
1)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及如下分别不少于6、4、3人
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及如下分别不少于3、2人
3)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
5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
53.特种作业:垂直运送操作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
特种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起重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
54.意外伤害险:由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支付,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5.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现场关于人员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应于1h内向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及关于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关于人员可直接上报至县。
2)住建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并同步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
3)较大以上事故报至国务院住建部,重大、特大事故应由住建部及时报告国务院。
4)普通事故报至省住建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30d内发生伤亡人数变化,应当及时补报(交通、火灾事故,7d内及时补报)
6)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施工调查报告,特殊状况,可最多延长60d。
对于重大、较大、普通事故,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施工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
对于特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状况,可最多延长30d。
56.工程建设原则:
1)分为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公司原则
2)国标、行业原则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原则
3)国标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两个部门联合发布。
4)属于行业原则强制性原则有:带有“专用”二字。
P271。
国家强制原则为“通用”二字。
57.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