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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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学者认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不同的 法表面上似乎同时支配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其主 要的形式是场所的冲突,即因场所不同而形成两种 以上法律秩序并存的情况。
——法律规范上的矛盾——客观
3、我国学者认为--调整法律关系的矛盾
法律规范的矛盾——前提 法律选择的矛盾——结果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 调整某一相同的社会关系,从而产生法律之间的矛 盾和冲突,并由此导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用不同 的法律、作出不同的判决或裁定的社会现象。
(二)三部式结构 冲突规范作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由三个部分 组成的:法律关系的类型、连结因素、准据法。
连结点的重要作用: 连结点是确定准据法的重要根据,连结点作为法 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表明法律关系与哪一地 域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是一个物理概念。
每条冲突规范必须有并且至少要有一个连结点。 例如:1902年《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 冲突公约》规定: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 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各国冲突规范存在差异的原因就是连结点不同。 例如:遗嘱继承的形式,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遗 嘱继承的形式,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所地法。 注意:连接点是系属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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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86条第2项: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 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人际的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族、 部落以及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两部式结构 所谓冲突规范的两部式结构,是指将冲突规范划分 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或者划分为范围和准据法两 部分。
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 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issue)等,是指冲突 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 例如: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出生地法。
2、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的区别与联系
双边冲突规范是一种不附条件的指定,它所指定 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在法 律适用上体现了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的特点。
双边冲突规范对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可以适 用法律的各种场合都作出了规定,因而它具有法律 适用的普遍性和完备性的特点。而单边冲突规范一 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因而常留 下立法缺口,需要司法机关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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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冲突的种类
(一)公法冲突 VS 私法冲突
划分标准: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 解决办法:公法冲突——原则上适用国内法。
(二)消极冲突 VS 积极冲突
划分标准:法律冲突的内容 积极冲突:不同法律规定,调整同一社会关系。 消极冲突:法律规定不同,均不调整这一社会关系。
法律漏洞
(三)立法冲突 VS 司法冲突 VS 守法冲突
以“婚姻奇案”为例
【主要的案件事实】陆氏与张老先生于1937年在古 镇结婚、1945年购买大宅;1949年张老先生在上海 与王氏结婚。张老先生于1965年去世。2004年,老 宅拆迁;王氏和女儿要求分割拆迁款。
婚姻财产纠纷
张老先生
陆氏
王氏
显然,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思考】 本案适用什么时期的《婚姻法》? 该房屋属于张老先生和陆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 张老先生、陆氏、王氏一夫多妻家庭的家庭财产? 王氏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是仅仅享有张老先生遗产 的继承权、还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权利?
(2)国内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立法权归属不同部门会导致法律冲突; 联邦制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法域;如美国、加拿 大。
在某些单一制国家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同法域。 例如中国于1997年和1999年先后对香港和澳门恢 复行使主权后,由于它们成为特别行政区,并保留 有独立的立法、司法权,因而在同一个主权国家内 部也存在着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
第三章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
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含义
类型
国际民事 法律冲突
第一节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1、英国学者--法律冲突只是在法官头脑中的一个 矛盾的反映,这个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哪一个法 域的法律,简而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上的 矛盾。——主观
平面的法律冲突:同一层次的法律冲突。
(1)国与国之间; (2)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
如何解决?
垂直的法律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中央立法与地方 立法、国际法与国内法。
特定国家内部的法律冲突
(五)时间上 VS 空间上 VS 人际法律冲突 划分标准:法律冲突的性质。 1、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时间上的法律冲突,又称时际法律冲突。它是指可 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 间的冲突。
范围 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侵权行为地法。
范围 法律事实 物的所有权归属,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范围 法律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系属:对某类关系适用的法律体系(国内法)。
韩德培: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 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 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 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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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
概念
结构
类型
单边
双边
选择适用 重叠适用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一)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的概念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国内立 法或者国际条约中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规定某种涉 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 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只能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
如:前苏联与比利时、卢森堡三国之间共同签订的有 关贸易协定规定:有关三国彼此之间贸易的一切争议, 适用比利时的法律解决。
(3)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适用外国法。
如:《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 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3、单边冲突规范的特点 (1)单边冲突规范中只有一个连结点; (2)范围通常都是有限的社会关系; (3)多数情况下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 (4)主要出现在各国早期国际私法立法中; (5)没有对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法 律的各种场合都作出规定。换言之,单边冲突规范 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普遍性。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侵权行为地法。
系属 物的所有权归属,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系属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注意:韩德培教授主张将冲突规范的结构划分为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的同时,在系属中又引进了连结点的概 念,他指出: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 分,被称为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或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1)建国以来主要的婚姻法主要包括:1950年婚姻 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
(2)三部《婚姻法》对婚姻财产制规定如下:
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3)观点一:宅子应由张老先生和他的两位妻子共同 所有:首先,张老先生和两位妻子的婚姻关系合法;其 次,根据1950年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家庭财产包括夫妻 在结婚之前和之后所取得的财产。
例如:《合同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单边冲突规范的不同类型
(1)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只能适用内国法,不能适用外国法。
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规定:德国人的 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仍适用德国法。夫妻财产 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则依德国法。
(4)观点二:不是张先生和王氏的夫妻共同财产:首 先,1950年婚姻法仅规定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 未规定如何分割;其次,1986年《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规定:对于《民法通则》实行前已经有法律调整的,适 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则适用现在 的法律。
(5)法院的判决: 大宅是张、陆两人的共同财产;王氏对张的个人财 产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份额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 张老先生占50%,他的继承人只能对这50%享有主张 分割的权利。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 的实体法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如:涉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缺乏明确性 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结构上有独特性。由范围与系属两部分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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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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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或者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包括:国际的法律冲突--不同国家间; 区际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不同法域间。
(1)国际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规定不同; 各国的主权和司法权平等;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民 商事法律地位; 各国平等地对待内外国的法律,并在一定条件 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属人优越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是:男子必须满22周岁,女子必须满20周岁;《内 蒙古民族自治区婚姻条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蒙 古族的男子须年满20周岁,蒙古族的女子须年满18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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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一)概念 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 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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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边冲突规范 1、双边冲突规范的概念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在其系属中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 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而 是只规定一个可供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或法 律适用原则,结合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去寻找应该 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二)产生原因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前提条件)。 2、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 民事关系(客观基础)。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国内的民事法律地位,赋予其 权利并要求其承担义务。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 外效力。
如何理解域外效力? 1、法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 分为属地效力与属人效力。 2、属地效力主要是一种域内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发 生在其域内的事件具有效力。 3、属人效力是对人效力、域外效力,该效力只是虚 拟的或自设的,取决于他国对其法律的承认与适用。 总: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从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属地效力 与属人效力何者更具优越性的问题。
划分标准:法律冲突的发生阶段 司法冲突的表现: (1)国际上: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不同而引起的冲突; (2)国 内:不同法律部门的不同规定、对法律的不 同理解引起的冲突。 守法冲突: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立法冲突而导致其 法律义务的不一致的矛盾。
(四)平面的法律冲突 VS 垂直的法律冲突
划分标准:法律冲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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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规范的类型——划分依据:系属不同
(一)单边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的概念 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 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内国法或者直接指明某种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外国法的一种冲突规 范。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位 于法国境内的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 用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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