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强制性规定(2014版)--讲解版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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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强制性规定(初稿)
(201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结构施工质量水平,消除质量隐患,杜绝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

第二章钢筋工程
第三条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带“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四条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建筑工程使用的钢筋、钢筋直螺纹套筒应由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集中采购,严禁由外施队代购。

第六条建筑工程使用的钢筋应在施工现场加工成型,钢筋调直应采用具有非延伸性能的调直机械。

当施工现场条件限制不能设置钢筋加工场时,应外租场地进行钢筋加工,限制采取外委加工钢筋方式。

第七条当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外委加工钢筋时,必须由分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项目经理部应与加工
单位签署质量责任书,合理约定加工价格,制订完善的加工场、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流程。

项目经理部必须定期对外委加工单位进行抽查,核实钢筋来源,核查加工质量,施工现场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按规定对进场钢筋半成品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八条进场钢筋原材或钢筋半成品必须严格执行“先检验、后使用”的规定,不合格原材或半成品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场处理,坚决不能用于结构工程中。

第九条钢筋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梯子筋、双F卡、定位框、马凳等钢筋定位措施,保证钢筋位置和骨架尺寸;在楼板后浇带、施工缝两侧必须设置支撑马凳,阳台板、飘窗板、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应至少设置两道支撑马凳,并且其根部必须设置一道,确保钢筋位置。

第十条除设计图纸有明确特殊要求外,钢筋连接禁止使用电渣压力焊接头。

第十一条抗震设防地区框架柱、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必须采用直螺纹接头连接,墙体暗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直螺纹接头连接或搭接连接。

对一、二级抗震要求的框架柱、框架梁、墙体暗柱,当纵向受力钢筋直螺纹接头等级为Ⅰ级时,仍应考虑接头位置和接头错开。

第十二条钢筋隐蔽验收必须遵循“先验收接头、后绑扎成型”的原则,分为接头验收和绑扎验收两步;接头验收执行班组全数自检、项目全数检查、监理抽样检查,并作相应标识;钢筋机械连接接头试件必须在钢筋作业面随机截取,不得在后台专门制作;钢筋机械连接
接头检验没有试验报告或明确结果时,钢筋不得隐蔽。

第十三条墙、柱根部设置的顶模钢筋、洞口模板加固钢筋不得与结构受力钢筋直接点焊固定,应与顶板预留短钢筋、暗柱附加箍筋焊接固定。

第十四条对混凝土结构预留洞口的补强钢筋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混凝土结构预留洞口应按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设置补强钢筋。

(二)混凝土楼板或墙体预留多个相连的直径小于300mm的洞口时,除按照设计要求钢筋绕开洞口外,还应考虑整个开洞范围按照大于300mm的洞口在洞边按设计要求设置补强钢筋。

(三)混凝土墙体上预留各种箱体洞口时,尽管箱体背面有一定厚度混凝土且钢筋未切断,但考虑实际开洞已削弱墙体受力,应按通洞进行洞口补强处理或与设计沟通进行补强处理。

(四)预留洞口周边的补强钢筋应在隐蔽前留存相关影像,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如实填写补强钢筋设置情况。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十五条现浇混凝土飘窗板施工必须采用整体浇筑施工工艺。

第十六条采用钢质大模板施工的外墙外侧、楼梯间内侧、电梯井内侧等凌空墙体和楼板外侧模板支撑均应使用定型模板托架。

第十七条门窗洞口模板、预留洞口模板、水电箱洞模板加工应严格按方案设置龙骨和支撑,保证具有足够的刚度。

洞口模板安装时应严格按方案采取可靠固定措施,保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墙体、楼板施工缝或后浇带拦挡应采用木质模板,加固牢固,不得使用钢丝网、快易收口网等随意封堵。

梁、柱核心区和内、外墙混凝土的临时分隔应采用钢丝网拦挡,用梯子筋、拉钩或附加钢筋做支撑。

第十九条楼板后浇带模板及支架应单独设计并一次支设完成,不得先拆后顶。

第二十条框架结构的梁、板支撑体系应相对独立设计,并用水平杆连成整体;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最顶部水平杆步距应不大于
600mm。

第二十一条楼梯梯段板支撑架体立杆应与梯段板垂直,并设纵横向拉杆,拉杆与梯段板平行。

第二十二条应根据混凝土浇筑工艺确定模板清扫口设置方案,确保模板内清理干净。

当水平构件单独浇筑时,应在框架梁或连梁端部留设清扫口;当采用水平、竖向构件整体浇筑工艺时,应先安装水平模板,清理干净后,再安装竖向模板。

第二十三条水平结构模板及支架拆除执行拆模申请制度。

混凝土梁、板支撑体系拆除应保证实体混凝土强度满足规范规定,同时至少要保持连续三层(不包含混凝土未浇筑完毕的作业层)模板支撑体系;阳台板、飘窗板、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应保持不少于连续四层(不包含混凝土未浇筑完毕的作业层)模板支撑体系。

第二十四条当楼板上存在较大恒荷载或活荷载时,必须通过理论计算验证混凝土承载能力,混凝土实体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等级要求,楼板以下各层水平支撑体系均不得拆除,并且应重新紧固,必要时另行采取卸荷措施。

第三章混凝土工程
第二十五条混凝土结构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应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技术协议,冬期施工前签订冬施混凝土技术协议,明确混凝土各项技术指标和双方权责。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定期对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留存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工程项目必须配备数量与工程规模匹配、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责任心、持证上岗的专职试验人员。

施工现场试验室设立和试验条件应满足集团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室应在工程正式施工前形成,并应至少保持至二次结构施工完毕。

混凝土试件制作应符合操作规定,试验员要对混凝土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制作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类混凝土试件必须由项目经理部在工程现场实际制作,严禁通过其它方式获取;标养试件规格应采用边长150mm立方体。

第二十八条混凝土标养试件应在标准养护室养护,混凝土同条件试件应放置于工程实体处且与实体保持同条件养护,冬期施工混凝土同条件试件脱模前应放置于室外且与工程实体保温养护状况相同。

第二十九条混凝土同条件拆模试件留置组数、试压时间应根据水平构件跨度及是否存在悬挑构件等综合确定,确保水平构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与梁、板混凝土设计等级不同时,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工程设计图纸中未对梁、板与墙、柱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做出具体要求时,应请设计单位以图纸会审等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在混凝土施工方案中应对该部位混凝土浇筑工艺进行详细描述。

(二)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三)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接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

(四)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后浇筑的混凝土必须在先浇筑混凝土初凝前完成,避免产生冷缝和大面积流淌,交界区域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核心区混凝土宜采用塔
吊浇筑。

(五)梁、板与墙、柱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单独浇筑时,应按规范分别留置混凝土试件。

第三十一条任何情况下严禁向混凝土内加水。

第三十二条混凝土润泵砂浆和洗泵管用水应通过吊斗或竖向管道输送到地面,不得直接灌入模板内。

第三十三条现浇剪力墙结构楼梯施工缝应留置在休息平台跨中三分之一位置,框架结构楼梯施工缝应留置在梯段板上三分之一位置。

第三十四条混凝土基础筏板反梁(尺寸)应与基础底板一同浇筑,混凝土框架梁应与顶板一同浇筑,跨度大于2m的混凝土连梁应与顶板一同浇筑,跨度小于2m的混凝土连梁可与剪力墙一同浇筑。

第三十五条顶板混凝土浇筑时,布料杆应放置在事先搭设好的平台上,严禁用方木支垫布料杆或将布料杆直接放在顶板钢筋上。

第三十六条出屋面烟风道、屋面出入口竖向翻边等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并与屋面顶板混凝土一同浇筑成型。

第三十七条女儿墙混凝土压顶里外两侧均应设置挑檐,外侧挑檐挑出宽度根据外墙保温系统厚度确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对第三方试验室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留存相应记录。

第三十九条承担混凝土结构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混凝土回弹仪,及时按规定对达到30d、60d、90d龄期的混凝土实体构件进行强度回弹推定,留存详细的回弹统计资料。

当回弹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不足时,应立即采取增强养护措施。

第四十条混凝土结构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混凝土养护责任制度并贯彻落实。

常温施工顶板采用覆盖浇水养护、墙体采用喷水养护、柱采用包裹蓄水养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框架结构混凝土楼板、大开间混凝土楼板收面应采用混凝土磨光机完成。

第四十二条建筑结构顶层顶板混凝土应采用抗渗混凝土整体浇筑,坡度较大的斜屋面应采用掺纤维抗渗混凝土整体浇筑。

第四十三条混凝土结构施工应制订预防混凝土裂缝的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混凝土砂率、坍落度,坚决杜绝现场加水,制订荷载超限控制措施。

顶板混凝土浇筑后,应在初凝前和终凝前做两次收面处理,并及时覆盖塑料薄膜,保水保湿,预防顶板混凝土裂缝。

塑料薄膜保湿覆盖时间应等同于混凝土养护龄期。

第四十四条混凝土墙体、楼板存在裂缝时,应根据裂缝型式、特性、宽度和分布情况,制订混凝土裂缝专项处理方案,合理采取表面封闭法、柔性密封法或压力灌注法进行处理。

基础底板、墙体、屋面板等渗漏水的贯通裂缝必须采取压力灌注法封闭处理,楼板贯通裂缝应进行板面上下有效封闭处理。

裂缝处理应在二次结构及地面垫层施工前进行,经试水检验无渗漏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章防水工程
第四十五条有防水要求墙体(可能渗水的墙体)模板安装应
使用钢板止水螺栓,螺栓孔用防水砂浆封堵严密,并在迎水面涂刷防水涂料或粘贴柔性卷材加强层。

第四十六条基础底板后浇带、地下室导墙水平施工缝、外墙竖向施工缝当设置两种以上防水措施时,宜包含中埋式止水带(止水钢板或橡胶止水带),当图纸设计与规范要求不一致时,应在图纸会审时与设计单位协商。

第四十七条膨胀止水条安装时,应保持在墙体中部,并留置凹槽,且安装基层混凝土面应平整,不得剔凿。

第四十八条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收头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高于室外地坪(或绿化地坪)500mm以上。

防水收头固定应符合设计和图集要求,并用密封材料封闭。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必须留置凹槽, 防水收头固定在凹槽内。

第五章其它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应配备专职持证上岗的测量人员。

分公司应设置测量负责人,对所辖工程建筑物定位、基槽放线、垫层放线、正负零层放线等关键部位进行验线,履行验线职能。

第五十条图纸会审时应预先考虑装修楼地面垫层厚度与埋
地管线高度的相互关系,积极采取控制结构楼地面浇筑标高、优化管线走向及交叉、调整楼地面垫层厚度等方法予以解决,当管线布置仍存在困难时,可在结构楼地面表面预留凹槽,杜绝后期剔凿楼板对混凝土结构造成破坏。

第五十一条无论是否在总包合同范围内,项目经理部要对工
程地基处理、基础桩、基坑支护及降水、沉降观测等专业施工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检测验收和技术资料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参加过程隐蔽验收,参加专业检测试验,留存关键文字影像资料,严格履行总包管理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当本规定与集团公司其它已有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集团公司、分公司主管部门将责令立即整改、局部停工以至全部停工整改,并每项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撤销项目经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强制性规定》(2012年版)废止。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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