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法办公室、山东省法制新闻协会关于组织参加2007年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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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法办公室、山东省法制新闻协会关于组织参加2007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法新发[2008]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普法办公室山东省法制新闻协会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普法办公室、山东省法制新闻协会关于组织参加2007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
动的通知
(鲁法新发[2008]1号)
各市、各大企业普法办公室,省法制新闻协会会员单位,省直各新闻媒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近日发出通知,对2007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作出安排部署。
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参加2007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作出如下通知: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
3、法制栏目。
三、评选推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