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便利店审批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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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便利店审批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便利店的审批工作,加强餐饮便利店行业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便利店的设立、变更、延续等审批活动。

第三条餐饮便利店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餐饮便利店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条件
第五条餐饮便利店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餐饮便利店的变更、延续审批条件,按照设立审批条件执行。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餐饮便利店的审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延续的决定。

(五)发证。

对准予设立、变更、延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便利店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便利店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餐饮便利店审批制度范本旨在规范餐饮便利店的审批工作,加强行业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审批条件主要包括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环节。

监督管理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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