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作协议(包干)之欧阳体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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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营目标责任书
甲方: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进一步拓展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使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自愿申请承包经营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承包经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如下:第一条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在总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必须办理工商注册。
乙方应在甲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其业务承接范围主要在省(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在辖区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特殊情况必须书面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条印章管理;
1、甲方向乙方派驻管理人员一名,主要负责印章、证照、银行账户及分公司项目档案的管理。
派驻人员受甲方直接领导,同时协助乙方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派驻人员工资标准:每月元,派驻人员的工资及食宿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在每月将工
资20日前打入甲方基本账户。
2、总公司给乙方所配发的印章和证照只能用于从事工程施工投标活动,不得用分公司印章及证照等相关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借资或信誉担保、开具委托书、签订合同和协议等,不得向社会和个人非法融资,以及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
乙方不得擅自私刻与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的印章,若违反酌情按每枚10~50万元给予处罚。
如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分公司的印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必须经分支机构承包经营负责人负签字同意派驻人员登记备案后才能加盖印章。
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派驻人员承担。
若承包经营负责人违规使用印章,派驻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处理。
4、乙方无权向管辖的中标项目配发项目专用章,必须向总公司书面申请统一雕刻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专用章,如出现私自雕刻印章的情况将按第七条相关的规定给予处罚。
总公司派专人到项目上对项目专用章进行管理,派驻人员工资标准:每月3000~5000元。
如乙方不需要甲方提供派驻人员,在领用项目印章时,分支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总公司要求签订项目印章使用承诺书,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作为印章使用风险抵押,并交纳万元押金以便工程项目结束后及时返还印章于甲方。
第三条经营期限及上缴经营服务费的收取
1、经营期限:本协议暂定有效期三年。
即乙方办理完入手续后当日开始计算。
合作期满时,甲方根据乙方对本协议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经营服务费标准另行确定,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分公司或签给他人。
2、经营服务费:乙方应在甲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
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包干经营管理费(不含各项税费):第一年1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第二年1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第三年25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3、无论乙方每年有无经营产值,乙方均应向甲方缴纳经营服务费
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15万元,第三年25万元。
4、经营服务费交纳时间
(1)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伍万元保证金(最后转为第一年度的经营服务费),待乙方办理完入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年度的经营服务费万元。
(2)其它每年的最低保底经营管理费分两次平均交纳,每半年预缴一次。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
1、乙方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若因特殊情况低于成本价中标,乙方应在投标之前,向甲方缴纳低于成本价中标履约保证
金,低于成本价中标履约保证金的额度,按乙方实际投标工程项目报价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控制价进行计算(中标价:房建项目不得超过招标最高限价的1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招标最高限价的20%)。
否则,甲方有权放弃投标,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确定参与项目投标活动后应及时将招标文件上报甲方对投标须知中在人员、业绩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核实,必须经过甲方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方能参与投标。
甲方派驻人员在封标前必须确认投标文件的资质资信部分是否符合总公司业务部门审定内容,否则不予加盖相关印章和提供用于投标的相关有效证件。
3、分支机构在投标时不能擅自修改、伪造公司证照、人员证件、业绩等相关投标资料,否则分支机构除自行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外,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50万元的处罚。
第五条工程管理:
乙方有责任对所属中标项目按照《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实施工程管理,如项目有违规行为,甲方将严格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同时乙方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财务管理
1、分支机构在财务上实施独立核算,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总公司有权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银
行账户及项目专户实施监管。
2、分支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总公司要求完成分支机构及所属中标项目的账务处理。
3、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在业务上必须接受总公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于次月8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将合格的当期财务月报表报总公司财务部。
否则由总公司按每个项目每月1000元向分支机构收取费用,用于支付聘请专业财务人员或中介机构实施账务处理。
如果不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指导和规范以及报表不及时上报,总公司财务部可进行相应的处罚。
4、乙方必须保管好项目所有财务资料,项目清算完后乙方必须将财务资料完整的交回总公司财务部存档。
5、乙方负责督促所属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从总公司监管账户上进出,项目负责人不得从业主方直接领取工程款。
乙方成立分公司后可在当地银行开设分公司一般帐户,项目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否则总公司将按项目目标责任书中的约定对项目负责人严格实施处罚,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6、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所属中标项目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及规费。
建设工程的营业税由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
总公司税务属查账征收期间,分支机构必须督促项目部在总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开讫《外出经营许可证》,项目部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总公司上缴企业所得税,否则总公司将按项目目标责任书中的约定对项目负责人严格实施处罚,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7、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甲方核对、清查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所有经营账目、财务账目及债权债务。
第七条其他管理
1、乙方必须具备自己的专业管理团队,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总公司统一缴纳,费用自行承担。
乙方须在每年招聘至少两名符合总公司资质相关专业的最低二级建造师和两名相关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注册到总公司,用于其分支机构业务的开展,各项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2、乙方应在投标前让项目中标意向承揽人了解甲方《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相关要求。
乙方所属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由分支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或业主要求起草合同,报总公司审核后统一加盖专用章。
分支机构在上报施工合同之前必须提交相关资料及上报按照总公司要求起草的项目目标责任书,并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到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签订。
3、乙方应按甲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每月25日前按时向甲方工程部、财务部报送工程业务经营情况表、中标统计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4、乙方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严格进行筛选,确保要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专业人员和队伍。
如乙方在选择合作
伙伴并中标的工程出现挪用工程款等给甲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连带处罚。
5、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经营所在地另行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委托、函件等。
乙方因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委托、函件等均属无效。
如造成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入备案手续和经营期间年检的备案手续办理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服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业务操作流程,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所设立分支机构如有以下行为,除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外,总公司可随时无条件取消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或分支机构的设立。
⑴不按总公司规定上交经营承包及相关费用的;
⑵私设银行账户偷逃税款和应上交利润的;
⑶越权审批项目投标文件或私自签订合同的;
⑷私自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借贷的;
⑸私刻总公司各类印章或伪造证件的;
⑹在投标活动中,导致行政部门给予总公司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使总公司遭受损失的;
⑺违法、违规管理引发劳动纠纷或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导致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总公司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使总公司遭受损失的;
⑻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引起仲裁、诉讼,需由总公司承担损失的;
⑼总公司项目保函被发包方执行,导致总公司经济损失或银行信誉损失的;
⑽未按要求上交工程档案资料及经营、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的;
⑾私自将总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泄露,并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若任何一方违反本目标责任书约定,除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壹拾伍万元的违约金。
并且乙方违反本目标责任书约定事项,事态严重,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
第九条本目标责任书终止,乙方对其在经营期间所中标承建的工程项目没有竣工和竣工工程项目在质量保修内的应继续履行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本目标责任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目标责任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在履行本目标责任书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目标责任书一式肆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1、乙方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2、总公司《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二0一二
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