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举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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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举报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举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湿地保护举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奖励与惩罚并重;
(三)及时处理与信息保密;
(四)分工协作与联合执法。
二、举报内容
第四条下列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一)非法侵占、开发、利用湿地;
(二)非法移植、采挖、买卖湿地植物;
(三)非法捕捞、狩猎湿地野生动物;
(四)非法向湿地排放污染物、污水;
(五)其他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渠道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举报:
(一)拨打举报电话;
(二)发送电子邮件;
(三)信件邮寄;
(四)现场举报。
第六条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并向社
会公开。
四、举报处理
第七条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
将核实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奖励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
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举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处理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举报人提供虚假举报材料,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湿地保护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