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时代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问题研究——基于欧洲著作权修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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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时代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问题研究——基于欧洲著作权修法的思考
□文│袁 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建设全媒体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1]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报刊、网络、数字和移动通信等各种类型的媒体通过媒介载体开始连接起来,预示着人类进入了媒体融合的新时代。

融媒体时代,以新闻聚合平台为代表的新兴网络服务方式开始流行起来,不仅极大冲击传统新闻产业的格局,而且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与诘问。

新闻聚合平台的出现使传统纸媒日渐狭隘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新闻聚合服务商与传统新闻出版商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益激化。

例如,我国近几年发生了多起新闻出版商起诉“今日头条”聚合平台的著作权诉讼,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新闻出版商也向谷歌聚合新闻发起了多起规模庞大的诉讼。

这些诉讼所体现的根本争议在于:新闻聚合服务商未经许可对新闻出版者所创作的劳动成果的“搭便车利用”(包括对其新闻标题、新闻摘要、新闻内容的使用以及对其进行设置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何种类型的著作权。

为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包括德国、西班牙在内的一些欧洲国家在近几年的著作权修法中专门增设了新闻出版者的邻接权,明确了新闻出版者的权利边界和内容。

欧盟自2016年开始起草到2019年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也增设了新闻出版者邻接权。

欧盟诸国的修法引发了欧盟本土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热议,其争议的核心在于:当前融媒体时代,是否有必要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

我国有学者因而指出,为解决我国的类似纠纷,值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该借鉴欧洲先进经验,在《著作权法》中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

[2]欧洲的相关修法及所引发的大讨论对同处于融媒体时代的我国著作权立法具有重大启示价值。

是以,本文将通过对欧盟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修法背景、内容和引发争论的介绍和分析,进而归纳出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启示意义和价值。

一、欧盟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背景及规定
欧盟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创设折射出的是新兴传媒技术下不同产业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博弈。

追溯新法的立法背景,厘清新法规定的价值安排及制度机理,是比较研究的逻辑前提,故应首先予以明晰。

1.欧盟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背景
欧盟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最根本的动因在于挽救融媒体时代下日益衰弱的传统新闻出版产业。

传统新闻产业主要依赖从发行刊物中的广告获取收益,因而高发行量和高广告收益一直是传统新闻产业持续发展的根本支柱。

然而20世纪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开始冲击这一商业模式。

人们逐渐喜欢在网络等新兴媒体上浏览新闻,于是广告商开始冷落纸媒而大量涌向网络等新兴媒体。

这使得传统新闻出版商不仅纸质发行量大大降低,而且广告收入也一落千丈。

传统新闻出版产业也开始通过设立新闻网站来吸引用户进行网络订阅,以及依靠网络流量吸引广告入驻的方式进行创收,但仍然无法弥补线下的亏损。

相关数据显示,欧洲传统新闻产业的营收从2003年的449亿美元跌落至2014年的164亿美元。

[3]与此同时,脸书(facebook)等社
交媒体以及谷歌新闻等聚合平台的兴起,又大大冲击了传统新闻出版产业。

快餐时代,用户阅读习惯发生了改变。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研究显示,有将近47%的网络用户倾向于通过新闻标题和新闻摘要来获取信息,而不愿点开新闻链接来浏览整个新闻。

[4]谷歌新闻等聚合平台无疑赢得了这些用户的青睐,并使得新闻出版网站的访问量被其大量分流。

谷歌新闻聚合平台激怒了欧洲诸国的新闻出版商,它们纷纷向谷歌发起了大规模的诉讼,但不同国家处理方式的不一样最终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出版商首先向谷歌吹响了诉讼的号角,与此同时,其本国政府都试图通过著作权修法来阻止谷歌对其新闻摘要和链接的使用。

但随后谷歌与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新闻出版商分别达成了妥协,阻止了相关立法的通过。

谷歌同意付出大量费用用于资助各国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或者与各国新闻出版商就广告收入进行利益分成。

[5]而德国和西班牙走上了不同的路径。

由于德国和西班牙与谷歌的谈判一直没有获得进展,因而两国政府希望通过诉诸立法来获取与谷歌更好的谈判筹码。

于是在2013年,德国经过四年的商讨通过了著作权修法,增设了一年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但该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014年,西班牙也通过了著作权修法,其32条(限制例外条款)明确规定,新闻聚合平台对新闻出版者新闻出版物片段的使用需要支付许可费,这是一种“公平补偿”的权利,并且不可以放弃。

[6]
2.欧盟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具体规定
在上述背景之下,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6年起草并颁发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第11条中明确增设了新闻出版者的邻接权,成为欧洲版权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举措。

经过几次修改和磋商之后,欧盟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最终在2019年3月26日通过了新的网络版权指令。

[7]新指令对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保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具体如下。

其一,新指令规定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闻媒体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价值信息的可获得性。

欧盟公布的立法报告明确指出,新闻聚合平台的出现对新闻出版者的成果进行了搭便车利用,这严重降低了欧洲新闻媒体的质
量。

通过现有法律无法有效阻止这些不当行为,只有通过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方式才可以使他们获得“公平且适当的赔偿”,进而更好地保护新闻出版产业。

[8]其二,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主体是基于娱乐或信息目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新闻出版者(journalistic publications),不包括图书出版者,也不包括基于科学或文学目的的科学或文学期刊出版者。

其三,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客体是“新闻出版物”(press publication)。

其法律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它是新闻文章的固定集合,单篇文章无法构成新闻出版物;②它是提供长期信息供应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物;③它发表于单一期刊名之下(under a single title),期刊名是新闻出版物名誉和信赖的体现,任何署匿名或自然人名字的文章都不属于新闻出版物;④必须凝聚出版者的创新和编辑责任,主要体现为提供信赖可靠的信息;⑤新闻出版物包含新闻摘要,但不包括链接,也不扩展到对事实信息的保护。

其四,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新闻出版物发表之日起的2年,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内容是复制权和向公众提供权。

其五,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能阻止用户对新闻出版物的合法的、私人的和非商业性的使用;二是不能阻碍或剥夺作者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主体对新闻出版物进行独立开发或利用的权益。

并且新闻出版商应该确保作者能够在对其创作的新闻出版物的网络利用中获得额外的适当收益。

[9]
二、欧盟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所引发的争论
欧盟的修法公布之后立刻受到传统新闻出版产业的欢迎,例如欧盟报业协会主席卡洛·佩龙(Carlo Perrone)认为:“设立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将是欧洲历史上重大而关键的举措。

”[10]但与此同时,包括谷歌、维基百科在内的各大互联网企业、中小新闻出版商以及许多中立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团体都进行了强烈的抗议,例如有超过160人的学者组织签署了相关意愿书试图废除这一条款。

[11]欧盟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规定引发了欧洲各大实业团体和律师、学者的大讨论,赞成派和反对派各自为营。

具体如下。

1.赞成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理由
赞成派认为,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具有充分
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几点:其一,新闻是民主社会的价值商品,但当前新闻产业遭到巨大的损失,新闻聚合平台是这一损失重大根源所在。

增设邻接权一方面能够明确新闻出版者的权利边界,增强新闻出版商与新闻聚合平台进行议价谈判和侵权诉讼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加他们在网络环境中的交易机会以及与网络盗版作斗争的权利。

其二,增设邻接权有助于增强新闻出版商对网络新闻生产的激励,不仅可以创造许多新工作机会,进一步使作者和公众受益,而且有利于促进新闻媒体的可持续和多样化发展。

其三,新闻出版商在欧盟版权法中不被平等对待,增设新闻邻接权将使他们与其他具有相同邻接权的广播服务提供商、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将使公众意识到新闻内容生产的价值以及他们所付出的投资。

[12]
2.反对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理由
反对派则认为,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同样也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其一,当前传统新闻产业确实处于下降趋势,一般认为相关因素是:互联网导致的广告方式的改变以及纸媒用户量的降低,但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新闻产业下滑与新闻聚合平台的出现有关,也无法保障增设新闻出版邻接权就能够促进新闻媒体的可持续发展,也无法确保新闻出版商从新闻聚合平台处收取的许可费可以弥补其线下收入的损失,相反它还可能进一步抑制竞争和新闻产业的创新。

其二,增设新闻邻接权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成本:①由于它对新闻出版物增设了一个权利,因而可能增加对其进行许可和执行的成本。

②增设新闻出版者权将引发新闻出版商对新闻信息的垄断,减少用户获取现有新闻内容的途径,增加用户获取信息的成本。

而且也是对欧洲开放出版模式的背离以及网络表达自由化的重大阻碍。

③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可能有利于增加大新闻出版商的谈判筹码,但对中小型尤其是那些创业初期的新闻出版商带来市场障碍,因为它们非常依赖谷歌等新闻聚合平台来推广他们的影响力和流量。

[13]其三,新闻出版者并不具有获得邻接权的资格,因为新闻创作生产与广播、录音录像等其他产业的创作生产不一样,它只需要有限的技术设备与投资。

其四,欧盟邻接权修法自身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问题需要被澄清,例如邻接权客体界定不清,如果邻接权的保护客体是新闻文章的集合,又如何能够将其保护范围延伸至新闻摘要?[14]其五,德国、西班牙修法的实施效果并不那么理想。

德国修法之后,谷歌表示遵守德国的法律,但它并没有向新闻出版商支付许可费用,而是放弃对其新闻摘要进行索引,这不仅未使新闻出版商创造新的收益,而且对其网络流量和广告收益带来了重大损失:搜索结果下降了40%,搜索流量下降了80%。

许多中小新闻出版商为达成与谷歌的合作纷纷表示放弃新闻出版者邻接权。

西班牙修法也是如此,由于西班牙新闻出版网络许可的费用太高,并且不得放弃,最终造成谷歌退出西班牙市场。

西班牙新闻期刊出版协会的实证研究表明,西班牙2015年修法不但没有帮助新闻出版商获得高许可费,使其新闻出版产业焕发生机,反而在事实上对其网络流量和广告收益带来了重大损失:造成大出版商超过了6%的流量损失以及小出版商14%的流量损失。

[15]
三、我国是否应该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
欧洲诸国的修法以及相关争论,能够为我国相关立法者、学界和产业界提供研究这一问题的视角和方向。

本文以为在融媒体时代下,就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而言,我国应持谨慎态度,目前尚无效仿欧洲诸国的必要。

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借鉴他国之立法经验,需要结合我国之本土国情和实践。

欧洲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最根本的动因在于对抗谷歌新闻聚合平台,扶持本国新闻出版产业。

在我国并无谷歌或外国公司对新闻出版产业进行垄断,反而是本土互联网公司在相关市场占据主要地位(例如今日头条、网易新闻等)。

其次,法律与市场应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在评估著作权法对某一问题的回应方式与程度时,首先应判断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市场环境还是法律环境?法律介入的程度对市场发展可能产生何种影响?[16]只要是能够交给市场解决的,可以通过产业协调、政策引导市场解决问题,没有必要大动干戈通过修法来介入。

就我国而言,新闻聚合平台与传统新闻出版产业的矛盾尚未激化到需要立法干预之必要。

虽然在新闻聚合平台刚形成之初,爆发了今日头条与一些新闻出版商的纠纷,但之后今日头条已与超
过6000多家的新闻媒体达成各种形式的利益合作,这说明传统新闻出版商与新兴媒体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建立版权市场合作,实现“双赢”局面。

[17]再次,我国现有著作权规则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足以解决相关争端。

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新闻文章和新闻摘要可以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新闻标题则受字数限制无法满足独创性的门槛,事实信息也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并且根据服务器标准,对新闻标题的设链行为无法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但如果新闻聚合服务商对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闻内容进行不正当盗用,或设置链接方式不当(例如破坏新闻出版者的技术措施或屏蔽其广告进行设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则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这是因为平衡竞争利益并非版权法的职能,如果修法的目的在于阻止任何对新闻产品的搭便车行为,以确保新闻出版产业投资的理性回报,那么这绝非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和职能所在。

例如我国的“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和“爱奇艺诉聚网视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8],以及美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新闻社案”和“NBA诉摩托罗拉案”[19]等案例可以证实这一点。

最后,著作权法中相关权利的增设与构造关系重大,绝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包括立法的成本、制度的绩效以及平衡各方利益。

尤其是新闻产业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它对于教育公众、塑造政治言论和保护民主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而新闻出版商邻接权的增设并非只考虑新闻出版商的利益,它还需要考虑作者、其他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从欧洲修法的争论来看,增设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不但将影响网络生态系统,造成信息垄断,抑制竞争和创新,带来较大的社会成本,而且德国、西班牙的现实修法绩效也并不理想。

因而即便对新闻产业进行法律干预是必要的,增设邻接权也绝非是最合适的方式。

据此,有不少西方学者主张,为激励新闻出版商新闻创作的积极性,一种方式是政府对新闻产业减少税收或对其增加补贴;另一种方式是不增设新的权利而是在现有著作权制度框架内进行小范围修改,例如推定出版新闻文章的新闻出版商为作者,再建立实际创作者与新闻出版商的内部利益分配规则。

[20]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岳弘彬.媒体融合发展是一项紧迫课题 习近平这样提出要求[EB/OL]./n4/2019/0126/c22-12251484.html
[2]陈兵.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评述[J].图书馆,2017(9)
[3] Lindsay Marks.Can Copyright Save the US News Industry?:Applying the 2016 European Union Proposal[J].AIPLA Quarterly Journal,2018(1)
[4][8][12]See Thomas H?PPNER.The proposed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Articles 11,14 and 16) Strengthening the Press Through Copyright[R].Policy Department for Citizens'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2017:3-8 [5][15]Gagne C.Canon AEDE: Publishers'Protections from Digital Reproductions of Works by Search Engines under European Copyright Law[J].Temple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Journal,2015(2)
[6][17]颜晶晶.报刊出版者权作为邻接权的正当性探析——基于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的思考[J].比较法研究,2015(1)
[7]Plenary Session.European Parliament approves new copyright rules for the internet [EB/OL].http://www.europarl.europa.eu/ news/en/press-room/20190321IPR32110/european-parliament-approves-new-copyright-rules-for-the-internet
[9]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resolution of 26 March 2019 on th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Recital 54-60,Article 2 and Article 15
[10]Catherine mission pushes controversial ‘Google tax’ to save news publishers [EB/OL].https:/// section/digital/news/commission-pushes-controversial-google-tax-to-save-news-publishers
[11]Tambiama Madiega.EU Legislation in Progress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R].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 ,2018: 10
[13]See European Commission.Synopsis reports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role of publishers in the copyright value chain and on the “panorama exception”[EB/OL].http://ec.europa.eu/information_society/newsroom/image/ document/2016-37/synopsis_report_-_panorama_exception_-_final_17049.pdf
[14]Danbury R.Is an EU Publishers’Right a Good Idea[R].University of Cambridge,2016:55
[16]李琛.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48-56
[1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1号民事判决书
[19]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s v.Associate Press,248 U.S.215(1918).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Motorola,105 F.3d 841 (1997)
[20]Bently L,Kretschmer M,Dudenbostel T,et al.Strengthening the Position of Press Publishers and Authors and Performers in the Copyright Directive[R].Policy Department for Citizens'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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