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相关的会计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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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加强基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基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活动。

(四)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一致性。

(五)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第四条基建项目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
等五大类。

一、资产类科目
1. 固定资产:核算基建项目购置、建造、安装、调试等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

2. 在建工程:核算基建项目尚未完工的工程成本。

3. 库存物资:核算基建项目储备的各类物资。

4. 其他资产:核算基建项目拥有的其他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
1. 长期借款:核算基建项目长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2. 短期借款:核算基建项目短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3. 应付账款:核算基建项目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4. 预收账款:核算基建项目预收客户款项。

5. 其他负债:核算基建项目拥有的其他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1. 实收资本:核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2. 资本公积:核算基建项目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核算基建项目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核算基建项目未分配利润。

四、收入类科目
1. 工程收入:核算基建项目实现的工程收入。

2. 其他收入:核算基建项目实现的其他收入。

五、费用类科目
1. 工程成本:核算基建项目发生的工程成本。

2. 费用:核算基建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程序
第五条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程序如下:
一、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和传递
1. 填制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真实、完整、准确;
(2)手续齐全、格式规范;
(3)有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2. 审核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3)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3. 会计凭证的传递应当及时、有序。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1. 基建项目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2. 会计账簿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账簿的格式应当规范;
(2)账簿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3)账簿的保管应当妥善。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1. 基建项目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报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2)报表格式应当规范;
(3)报表编制方法应当统一。

3. 会计报表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基建资金管理
第六条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三、效益性原则: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

四、透明性原则: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七条基建项目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筹集:通过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基建项目资金。

二、资金拨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拨付基建项目资金。

三、资金使用:按照基建项目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八条基建项目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三、经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经济,降低管理成本。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适应基建项目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基建项目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明确职责分工。

二、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制度规范: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条基建项目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完整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活动。

三、客观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干扰。

四、及时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当及时开展,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审计:审计基建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基建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三、绩效审计:审计基建项目的绩效,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基建资金管理,确保基建项目资
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设施、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业务。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与基建项目的经济决策相关。

(三)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便于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比较。

(四)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预计并予以确认。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第四条基建项目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成本类等。

第五条以下为基建项目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一、资产类
1. 库存物资:核算基建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库存物资的增减变动。

2. 固定资产:核算基建项目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等情况。

3. 在建工程:核算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在建工程。

二、负债类
1. 长期借款:核算基建项目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长期借款。

2. 应付账款:核算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款项。

3. 预收账款:核算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收到的预收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1. 实收资本:核算投资者投入基建项目的资本。

2. 留存收益:核算基建项目实现的净利润。

四、收入类
1. 营业收入: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实现的收入。

2. 投资收益:核算基建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

五、费用类
1. 营业成本: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

2. 营业费用: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成本类
1. 直接成本: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2. 间接成本: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

第三章基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项目资金应当专用于项目建设的各项支出。

(二)安全性原则: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应当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

(三)效益性原则: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七条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预算内资金。

(二)自筹资金。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基建项目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基建项目成本管理
第九条基建项目成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

(二)全面性原则:全面核算基建项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和核算成本信息。

第十条基建项目成本核算方法:
(一)直接成本核算:直接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核算。

(二)间接成本核算:间接成本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分配到各个成本项目。

第五章基建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竣工决算应当真实反映基建项目的实际成本。

(二)完整性原则:竣工决算应当全面反映基建项目的各项费用。

(三)及时性原则:竣工决算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
(一)收集资料:收集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资料。

(二)编制成本核算表: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成本核算表。

(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根据成本核算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四)审批决算:将竣工决算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基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核算的内部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基建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不得有任何遗漏。

(三)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四)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项目、不同单位之间的比较。

第四条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基建项目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第五条基建项目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基建项目性质分类设置;
(二)按照基建项目经济业务分类设置;
(三)按照会计科目性质分类设置。

第六条基建项目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如下:
一、基建投资
(一)基建投资(借):核算基建项目投资发生额。

(二)基建投资(贷):核算基建项目投资减少额。

二、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借):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在建工程(贷):核算基建项目完工后的转出额。

三、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借):核算基建项目完工后转入的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贷):核算固定资产的减少。

四、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借):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款项。

(二)应付款项(贷):核算应付款项的支付。

五、预收款项
(一)预收款项(借):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项。

(二)预收款项(贷):核算预付款项的退还。

六、其他应付款
(一)其他应付款(借):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二)其他应付款(贷):核算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

七、应付工资
(一)应付工资(借):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资支出。

(二)应付工资(贷):核算工资的支付。

八、其他应交税费
(一)其他应交税费(借):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应交税费。

(二)其他应交税费(贷):核算其他应交税费的支付。

九、应交增值税
(一)应交增值税(借):核算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应交增值税(贷):核算增值税的支付。

第三章基建项目成本核算
第七条基建项目成本核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整理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二)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各项支出;
(三)计算、确定基建项目成本。

第八条基建项目成本核算方法如下:
(一)直接费用法:将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
(二)间接费用分摊法:将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到各成本核算对象;
(三)综合费用法:将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合并计算成本。

第四章基建项目财务报告
第九条基建项目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建项目资产负债表;
(二)基建项目利润表;
(三)基建项目现金流量表;
(四)基建项目成本报表;
(五)基建项目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条基建项目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完整地反映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编制;
(三)确保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五章基建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审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审计计划;
(二)实施审计程序;
(三)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审计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基建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基建项目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三)基建项目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建项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基建相关会计制度大纲,实际字数可能不足2500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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