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商流通司函[2012]2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04年起,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充分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拓展海外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有关规定,商务部拟于近期开展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九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