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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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青府法[2015]2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青府法﹝2015﹞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2014年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清理过程。
2013年10月25日,《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郝鹏省长签署,以省政府第99号令公布,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办法》得到有效实
施,切实提高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府法﹝2014﹞14号),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对2014年3月1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启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门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调阅大量档案资料,逐件对比分类立册,反复研究核对后形成了清理结果目录,并于2014年年底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
2015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核对、统计和汇总,全面清理工作按要求顺利完成。
(二)清理结果。
全省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681件,决定废止和失效6843件,修改726件,保留6112件。
其中,省政府及省直部门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557件,决定废止和失效1990件,修改218件,保留2349件;市、州政府及其部门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59件,决定废止和失效1955件,修改172件,保留1432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425件,决定废止和失效2796件,修改333件,保留2296件;乡(镇)政府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0件,决定废止和失效102件,修改3件,保留35件。
2015年3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陆续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向社会公布了继续有效(保留)、决定废止和失效、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于未列入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清理成效。
此次清理工作涉及内容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工作任务重,较我省以往历年历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更高、规模更大、综合性更强。
通过全面甄别、逐件审查、逐条比对“地毯式”的全面清理,为贯彻好、执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