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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
【发文字号】浙财会[2014]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
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4]43号
各市、县(市)及萧山、余杭、鄞州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
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精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评审范围和条件,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
月31日。
三、评审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2。
四、报送程序。
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
其中,《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在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该表“单位意见”
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