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北京大学文化创意旅游投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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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文化创意旅游投资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文化创意旅游投资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由在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文化产业投融资与企业上市研修班学习过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组织。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尚,团结我国文化、创意、旅游、投资机构,保护行业利益、提高行
业素质、规范行业行为、发展行业市场,整合和提高我国文化创意旅游投资市
场,为我国的文化创意旅游投资业作出贡献。
(二)继承和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和“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包主义”的传统精神,关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及旅游业的投资发展,关注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的发展关注,关注汇丰商学院文化产业投融资与企业上市研修班学员的发展,为北大增荣誉。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活动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有关文化创意旅游投资的讲座、沙龙、年会、考察等活动,开拓视野,提升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增强本委员会的凝聚力。
(二)策划和组织本委员会的各地会员联谊、考察学习等活动,与汇丰商学院在读及毕业的学员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三)策划和组织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提升北大汇丰商学院及文化创意旅游投资委员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四)建设北大文化创意旅游投资委员会会员专用网站(网页)、微博;创办编辑印刷《文化创意旅游投资》专刊;为委员会会员提供日常交流的平台。
(五)每年定期活动计划由委员会理事会商议讨论后报北大汇丰商学院文化产业投融资
与企业上市研修班商学院文化产业与企业上市研修班备案。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文委员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从事文化创意旅游投资相关行业的北大汇丰商学院文化产业投融资与企业上市研修班毕业生、在校生及自愿参加本委员会的其他社会人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六)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包括捐资捐物。
第九条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全体活动一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理事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