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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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职工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厂区内的所有道路交通活动,包括机动车辆行驶、非机动车辆行驶、行人通行等。
第三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安全教育和宣传,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第四条厂区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应与厂区其他管理规定相衔接,并与厂区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第六条厂区道路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合理规划道路布局,确保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七条厂区道路应设置标志标线,明确车辆和行人的行驶、停车和通行规则。
第八条厂区道路应设置适当的交通信号设施,提醒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顺序。
第九条厂区道路应设置适当的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减速慢行。
第十条厂区道路应设置安全通行通道,方便行人通行,保证行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厂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道路交通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厂区机动车辆必须确保驾驶人具备合法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机动车辆执照。
第十三条厂区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厂区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第十五条厂区机动车辆应遵守交通信号,严禁闯红灯、压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管理
第十七条厂区非机动车辆必须确保骑行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并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
第十八条厂区非机动车辆应使用规定的车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穿插行驶等危险行为。
第十九条厂区行人应使用人行道通行,严禁在车道上行走或横穿马路。
第二十条厂区行人应注意遵守交通信号,过马路时应走斑马线,严禁闯红灯。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厂区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二条厂区应制定安全宣传计划,利用公告栏、宣传栏、宣传栏、宣传视频等媒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第六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做好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厂区各部门应合理规划和组织道路交通活动,确保安全度过。
第二十五条厂区员工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合理利用道路资源。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厂区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交通安全状况,厂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其中包含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机动车辆管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管理、安全教育和宣传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区内道路交通的安全、顺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包括行车、停车、交通信号、交通设施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强化意识,全员参与,注重预防,防范为主。
第五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采取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针对厂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由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道路交通组织
第八条厂区内的道路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行车道、人行道、车辆停靠区等。
第九条厂区道路行车道应保持干燥、洁净、平整,并设有标志标线,确保驾驶人员能够清晰辨认。
第十条厂区道路将行车道和人行道分开,通过设立栏杆、标识等方式进行划分。
第十一条厂区道路设有人行横道时,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提醒驾驶人员注意行人过街。
第十二条厂区内应设置适当数量的交通标志、标线,清晰明确,方便驾驶人员参考。
第十三条厂区道路应设置车辆停靠区,合理规划停车位,保证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四条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具体事项由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合厂区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第三章驾驶人员安全行车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遵循安全行车原则。
第十六条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驾驶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保持车辆良好的行驶状态,及时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能够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在开车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行车时应保持安全距离,注意交通信号,提前减速、换档、停车。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遇到突发情况时,应保持冷静,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避让施工区域、行人横道等。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员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并及时报警及汇报给上级领导。
第四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辆停放应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四条厂区内的车辆停靠区应设置足够的停车位,保证车辆停放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车辆停放时应注意保持车与车之间的间距,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车辆停放时应拉手刹、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确保车辆安全。
第二十七条厂区内禁止停放危险品车辆、超重超限车辆等违规车辆。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指示标志,指示车辆停放方向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停车场应设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报警,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三十一条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可由驾驶员自行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报警并协助交警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严重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同时通知厂区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尽快报案,提供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听取汇报,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厂区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及检查该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对厂区内交通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厂区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由相关部门和驾驶员共同负责,各方合作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厂区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所有,有关修改及调整,由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