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世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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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临时管理规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商品房定购协议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限购令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通知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申请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结果通知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承诺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予合同备案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康乐园·尚都一品A区高层住宅房源及价格公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康乐园·尚都一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业主)
乙方: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聘为『康乐园·尚都一品』的物业管理者,并设立了『康乐园·尚都一品』物业管理中心,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本物业名称:『康乐园·尚都一品』
甲方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类型:
房号:栋(阁)单元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监督乙方的物
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须知》等相
关守则;配合乙方实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确认、登记、放行;
3、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政府有关规定。

并应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协议》及严格遵守《消防法》、《装修管理须知》中有关规定;
4、严禁非火警使用消防设施及物品,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甲方转让、出租房屋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甲方应与受让方或承租方一
同及时到乙方办理《物业权属》变更登记或承租备案手续;对承租人、使用人及
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须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与本物业有关给排水、通风、采光、维
修、通行、卫生、环保和空调室外机安装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
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对本物业公共区域内的管理和对物业提供的维保服
务;
7、房屋不得改变销售合同中注明设计的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产权
房屋自用部分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及行为;
8、依照本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二次供水费及特约服务费和政府部门允
许收取的其它相关费用;
9、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
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不得高空抛物,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等,严格按《物权
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饲养宠物,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对违
规饲养宠物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宠物外出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
戴防咬口罩等)。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物业公共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及特约服务费和政府部门允许收取的其它相
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
则,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须知》等,并书面告知甲方;
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守
则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法律诉讼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
方;
7、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及时了解对服务的满意情况,并进行有效改进;
8、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
9、根据《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对业主的违规行为进行劝说、劝告、制止、向上级执
法机关申请监管和执法;
1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适宜的社区公益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用户档
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
下水管道、落水管(不含业主室内共用上下水管道)、避雷网、公共照明、消防设施、
公共安防监控设备、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
屋等;
三、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四、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大门外的公共秩序,使物业公共区域内秩序井然,
但物业服务中心仅是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物业公共区域内业主大门外进行巡视
等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不含业主人身、车辆、财产等保险、保管、赔偿责任);
六、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七、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八、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管理须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综合管理服务(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大门外,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事务的服务管理)
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
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制定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
4、一线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
证书上岗,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并建立完善
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诉求处理及时率100%;
7、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
1、电梯维护、维保请专业公司提供服务;
2、维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3、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实施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
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保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
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4、水、电、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8、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室外排水管网进行相应定期检查,定期疏通,保持通
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告知业主。

三、绿化养护(对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的养护)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杂草。

2、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

3、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

4、园林小品及设施维护良好。

四、清洁卫生(对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保洁服务)
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中转点。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
清扫一次并实行标准化保洁。

3、垃圾每日清理,垃圾桶、果皮箱无溢满现象,各类垃圾容器及时清洁,无重异味。

4、保持及时对小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进行清理。

5、雨雪天气及时对小区内主次道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楼道无乱悬挂、乱贴、乱
画、乱堆放等现象。

6、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灭蚁、灭鼠、灭蝇、灭蚊等卫生消杀工作。

7、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音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者进行劝
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公共秩序维护(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1、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主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别墅区、高层住宅区
每小时巡逻一次;消防通道日常封闭,突发事件时打开;来访人员和车辆及物品
出入有确认、登记;
2、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
3、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4、消防设备设施可随时启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有消防应急方案;
5、中心监控室实施24小时值班并及时记录;
6、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维修的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物价局备案标准)
1、物业根据本项目统一交房时间确定从年月日开始计算物业
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赠送面积、加层按建筑面积的50%收取),收费标准报物价局备案为准;
1.高层住宅 1.98 元/平方米/月;
2.别墅(花园洋房)
3.98 元/平方米/月;
3.商铺
4.00 元/平方米/月;
2、缴费方式:物业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收取全年费用,此后可选择季度、半年或一年
方式缴付;
3、甲方转让、出租物业的:
a)物业转让:须与受让方一同到乙方结算物业服务费用、二次供水费、泊车人
工辅料费等费用;
b)物业出租:由甲方负责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二次供水费、泊车人工辅料费等
费用;
4、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市场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二、车辆停泊人工辅料费(不含看护、保管费即“特约服务费”)
泊车人工辅料费:元/月/车位。

详见《『康乐园·尚都一品』泊车人工辅料服务协议》。

三、二次供水费用
四层以上(含四层)二次供水费用元/户/月
第五条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小区内的设备运行维修技师是针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而配备的,不含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有要求进行维修养护
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参照市场价并略低于市场价收取。

乙方是在不影响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的情况下,按先预约登记,再根据轻重缓急、先来后到的原则实施有偿服务。

第六条保险
物业公司应负责购买的保险:
1.物业管理责任险;
2.公共责任险;
甲方(业主)应负责购买的保险:
A、家庭财产等保险;
B、车辆防盗、防损等保险;
C、人身意外等保险。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以下约定适用于本物业全体业主/用户(甲方)
一、为了确保楼宇外立面的整体美观,甲方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封闭阳台;不得随意更改外立
面、门、窗等颜色、规格、尺寸及大小等;严禁在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如确需要,可安置内置防盗网;安装空调时应严格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更换、修改入户大门(防盗门)包括房号标识;
二、不得在楼宇外墙、屋顶、楼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增设任何性质构筑物(含临时性)、
悬挂广告、招牌灯箱或其它伸出物(如:晒衣架),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挂、乱晒;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
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1.00元违约金。

五、甲方转让、出租物业时,未与受让方、承租方一同到乙方办理《物业权属》变更登记、
出租备案、结算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

第九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协议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将协议样本送达武汉市江岸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五条若本协议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业主: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康乐园•尚都一品(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康乐园•尚都一品
座落位置: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跃进村
物业类型:住宅
第五条本物业在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武汉市铸久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用门
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室外的给排水管道(业主室
内共用除外)、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
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单位享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以外的所有房屋、设施、停车场、及其他物业(按规定未列入公推部分面积、包括会所以及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条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业主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空
调时,空调的外挂设备应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在阳台和窗户安装外置式防盗网或窗花,不得以任何方式封闭阳台;不得在阳台和窗户安装外置式晾衣架(包括伸缩式的晾衣架);不得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

第十一条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生活垃圾应袋装后放入垃圾箱(桶)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袋装后在指定时间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二条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若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四条进入本物业区域的车辆必须主动配合,严格落实确认放行制度。

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时时速应低于5公里,禁止在本物业区域范围内鸣笛;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相关物品出小区必须凭物品放行条或当事人持有效证件登记签字;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停车位进行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区域使用权车位应缴纳泊车人工辅料费。

公共车位应缴纳租金与泊车人工辅料费。

如需看护车辆,应需另签订《特约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对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

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

第十七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规定,不违反消防规定装修房屋,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阻塞消防通道。

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必须事先在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装修申报手续,经书面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施工;同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修施工管理协议》,并遵守《装修指南》内相关的规定和制度。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破坏防水层及房屋外立面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如责任人拒不修复,物业管理企业可将其装修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修复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泊车人工辅料费、特约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费用标准为(高层住宅 1.98元/㎡、花园洋房3.98元/㎡、商铺4.00元/㎡)。

泊车人工辅料费根据市场调节价
收取。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费经
多次催缴仍不交纳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将根据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采取措施,以保
证正常管理费用的收缴以及全体业主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有偿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足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二十三条使用本物业内非公益性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本物业按照市场调节价对私家使用权车位进行收取泊车人工辅料费。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服务只针对小区公共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含二次供水费用),业主室内设备设施在装修后需要物业提供特殊服务的或额外需求的服务,应按照物业
管理企业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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