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7-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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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 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 任 三、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 客户的法律责任 四、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 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五、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 任 六、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七、保险赔偿
(一)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二)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核定与给付 (三)先予支付 (四)请求时效 (五)保险欺诈
八、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 险。
九、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保密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解释。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 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 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 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本章小结: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 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商业保险在本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 间的合同行为。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 以及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 相关规定,许多都是强制性的规定,这对于维护 保险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 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等作为保险事件的 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 1、人寿险。 2、健康险。 3、意外伤害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人身保 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和风险控制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接下页)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 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 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
1、原保险, 2、再保险, 3、共同保险 (四)按保险人的性质标准为 可以划分为: 1、社会保险, 2、普遍保险, (五)按保险业务有无涉外因 素划分可以分为: 1、涉外保险, 2、国内保险,
三、保险法的概念和保险立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立法可以追到公元前约3000年的汉穆 拉比法典。我国古代也很早就出现了一些保险思想、保险 措施和保险立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接管、清理日伪、四大家族保险业的 基础上,开始创建人民保险事业,制定保险法规。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2 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决定》,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 称《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禁止 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 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 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 2、保险费。 3、保险金额。(1)足额保险。(2)不足 额保险。3)超额保险。(4)重复保险。 4、保险责任的范围。 (1)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因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5、责任免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权利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具体来说,是指投保人以支付保险 费为条件而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 的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依法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保险合同。 现代财产保险已经发展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 大类财产保险。具体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四、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除了保险人取得保险费这一最大权利和发生保险 事故后支付保险金这一最大义务以外,保险人还 有一些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解除保险合同时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 3、检查、保护保险标的的权利。 4、降低保险费的义务。 5、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归属权。 6、代位赔偿权。 7、责任保险中的赔偿义务。
除了一般义务(如交付保险费)权利(如取得保险金)以 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还有保险法 所规定的特别的一些义务和权利。主要有: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及时通知义务。 3、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 4、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6、不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义务。7、提供信息 的义务。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节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 人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 金的单位。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 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保险的概念、种类,保险法的概念和保险立法;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保险公 司及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 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危险和保险
根据危险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把危险划分为自然危险(如地震、风 暴)、社会危险(如偷盗、战争)和经济危险(如金融风险、企业破 产);根据危险涉及的对象,可以把危险划分为财产危险(如财产的 毁损、灭失)、人身危险(如伤害、疾病)和责任危险(如交通事故 责任、产品责任)。 我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范围是:第一,仅指商业保险:第二,农业 保险也不能适用保险法。第三,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 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四,保险主要分为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人身保险合同、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1、投保人。 2、保险人。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除了应该具备《保险法》第19条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的 一般条款外,还具有一些特别的或者更加细化的规定条款。 1、如实告知条款。 2、不得解除条款。也称为不能主张异议条款。 3、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4、年龄不实条款。 5、死亡条款。 6、自杀条款。 7、保单贷款条款。 8、交费和交费宽限期条款。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10、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条款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保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益原则。 3、如实告知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的一般规 定
1、保险合同的成立。 2、保险合同的解除。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 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 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 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 述保险合同事项外,还可 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 项作出约定。
第五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保险法设立的专门从事 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 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设施。
二、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实施为标准可以 划分为: 1、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为标准可以 划分为: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保证保险, (三)按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 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 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议。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