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调查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事故调查系统
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其他相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当邀请人民检
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
3、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省主管部门、
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省总工会应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应
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监察人员和专家参加。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特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
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特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地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了
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性质,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
出事故调查综合报告,事故调查小组或成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字。
六、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
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七、事故原因查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制定预防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八、发生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