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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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行动计划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卫字[2007]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
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
(2007-2012年)》的通知
(辽卫字[2007]9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精神,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2007年10月30日
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
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
(2007-2012年)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防治出生缺陷的长效机制,特制定《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二)以一级预防为基础,以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为重点,全面落实三级预防措施。

(三)以可以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
导。

(四)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的科学研究与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构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工作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对重大出生缺陷的干预能力,有效控制神经管缺陷、脑积水、唐氏综合征、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出生缺陷患儿的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具体工作指标
1、加强预防出生缺陷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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