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_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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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法规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保障住宅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并确保住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结构安全。

第三条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住宅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包括:
(一)经鉴定为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
(二)经鉴定为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

第四条保修期限
住宅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室内地面空鼓开裂或大面积起砂、墙面和顶棚抹灰脱落,为2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
(五)卫生洁具,为1年;
(六)灯具、电器开关,为6个月。

第五条保修程序
(一)住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时,购房者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书面通知后在48小时内与购房者约定时间查看现场;
(三)确认为属于保修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联系保修单位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四)保修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内按照约定进行维修,确保住宅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六条保修责任的免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以下情况的保修责任:
(一)业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二)超出设计允许的、以及不可抗拒因素所致,如地震、火灾、台风、战争等引起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质量保证书的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住宅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含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内容。

第八条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等术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如改为“建设单位”、“业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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